婦女生育與不生育權利案例介紹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葉X(男)與朱X(女)已婚。2006年7月5日,朱X未經葉X同意,到醫院打掉胎兒。葉X認為朱X的行為侵犯了其生育權,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X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朱X稱,流產是由於與葉X長期感情不和,使其對葉X失去信心,故請求駁回葉X的申請。
女人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
裁判要點
男女公民都享有相應的生育權。當丈夫和妻子在生育權上發生沖突時,男子不得違背婦女的意願要求其權利。
個案分析
第壹,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條也規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所以,男人也有生育孩子的權利。
生育權作為壹項自然權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的人身權。對於男性來說,從男女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來看,男女享有的生育權是壹樣的,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葉X作為成年男性,自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權,所享有的權利與其妻子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二、男性生育權與女性生育權的沖突及其解決
從男性生育權的實現和社會現實來看,當雙方在這壹點上產生分歧時,應該更多地保護弱勢女性的人身權益。原因如下:
第壹,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在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來說,合法生育權的實現首先取決於合法配偶權的實現,男性只有在配偶權實現的基礎上才能獲得生育權的保護。任何違背女性意誌的男權都是侵犯女性人權的非法行為。
比如男方堅持要孩子,女方不想要孩子,如果男方說了算,就意味著丈夫對妻子的身體和意誌有強制權,這就要以女方的人身自由和身心摧殘為代價。把生育決定權交給女方,可能壹定程度上委屈了男方,但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孩子的異性。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比後者嚴重得多的後果。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不是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也應該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墮胎是對身體的懲罰,是“不生孩子”的自由選擇。婚姻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壹定要有孩子。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達成“生育子女”的約定,那麽妻子自主避孕或者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害。
夫妻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針對社會的,即夫妻對抗第三人消除外界障礙和侵害的權利。
第三,女性不僅在照顧和撫養孩子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方面也是男性無法替代的,女性獨自承擔其中的艱辛和風險。
因此,賦予女性更多權力,既是對作為生育主體的女性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正義的體現。誇大或強調男性的生育決定權,無疑會帶來負面效應,比如對女性自然流產的不公正指責和主張,壹定程度上使“婚內強奸”合法化。
簡而言之,夫妻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妻子享有與丈夫同等的生育權。但是,當兩種平等權利發生沖突時,必須先後行使。無論從什麽角度來說,首先應該保護女性權益。
案例結果
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被告對子宮內胎兒進行的流產手術不構成對原告生育權的損害。原告基於配偶權的生育權仍然可以實現。故判決駁回原告葉X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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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的權利內容
生育權是指公民生育子女以及獲得相關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生殖自由
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生育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決定是否要孩子的權利。公民有生育孩子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選擇要不要孩子的權利,不生孩子不應該受到歧視。
男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壹方生育權的實現不得幹擾另壹方的生育權。
從理論上講,繁衍是男女雙方的行為,不可能單方面實現。因此,這壹權利的實現應當建立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只有兩個人的意誌才能實現。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是指人們能夠擁有滿意、安全的性生活,能夠生育,能夠自由決定是否生育、何時生育以及生育多少。公民享有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的權利,了解避孕措施和安全的權利,以及咨詢和治療不育公民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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