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四條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級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專職或者兼職婦女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中要做好推薦和宣傳婦女候選人的工作,婦女候選人的比例壹般應占30%左右。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和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壹般應當有女性成員。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女幹部,重視選拔女領導成員。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少數民族婦女。
教育、文化、衛生、計生、商業、金融、紡織等事業單位女職工較多的單位,要選擇配備壹定數量的女性領導成員。第八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依法推薦本級和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第九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任用符合條件的女幹部。
各級婦聯組織要積極培養和輸送女幹部。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代表。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女性成員。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同級婦女聯合會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學校招生時,不得提高女生錄取分數線或者限制女生錄取比例。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國家分配的女畢業生,或者在接收時附加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初級中等學校應當將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並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開展生理和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開展男女平等教育,不得歧視女生。第十四條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其輟學。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緩入學。
因家庭貧困無力支付學雜費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可以申請減免。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成人教育總體規劃,並制定年度實施計劃,限期實現掃盲。第十六條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入學條件的教育、勞動教養和刑滿釋放女青少年,或者在接收時附加其他入學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歧視符合就業條件、被解除勞教、勞動教養和刑滿釋放的失業婦女。第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降低女職工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升、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辭退女職工,並對富余女職工予以妥善安排。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病和乳腺疾病普查。第十九條農村婦女結婚或離婚,戶籍未遷出的,其責任田和口糧田不予收回;戶口遷出的,由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調整責任田和口糧田,與其他成員同等對待。上述規定適用於農村婦女結婚,男方落戶女方。
農村婦女的配偶是城鎮戶口的,應當允許其未成年子女隨母親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