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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啟動朱樹英律師項目案例二:資質問題是否讓施工單位中途退場?

壹、案例二的基本情況

案例二是2004年6月5438+10月以朱樹英為代表的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半年內撤出現場的案例。爭議房地產開發項目位於廣東省珠海市。發包方與承包方對工程價款和工期有爭議的。工程施工完畢,原告承包商中途停工,起訴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及違約金。被告要求反訴撤銷合同,並要求承包商在六個月內撤離施工現場。經調查,朱先生發現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資質下降,不符合本工程的資質要求,提出解除合同,並以先予執行的方式使承包商於2004年7月30日撤出現場。本案中,朱律師另辟蹊徑,從降低資質入手,采取先執行的方式,完美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

爭議項目為兩棟高層住宅,原告為某大型央企專業施工單位,被告承包商為香港某投資者設立的項目公司。經招投標,雙方於1999年7月7日簽訂了《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於當日分別簽訂了《補充條款》和《協議書》,對質量、造價、預付款等事項作出約定。

原告於1999年9月22日進場施工。後因已完成的基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於2006 54 38+0 654 38+065 438+0 654 38+04被監理單位責令停工。2002年9月20日復工後,因工程款問題於2003年7月21日再次停工,之後未復工。

雙方對工程款和工期有爭議。協商不成,承包商作為原告於2003年底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並賠償工期損失。朱律師提出,原告超資質承攬工程,其行為無效。請求判令終止履行合同,提出先予執行申請,使施工單位立即撤出現場。2004年7月30日,中院裁定承包人中途退場;2006年8月15日,壹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繼續履行,並對工程價款也作出了判決。承包人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院於2007年6月22日維持原判。

二。對案例2的答復

1.對該工程投標及可能出現的“黑白合同”的思考。

1992年建設部發布第23號令《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8年建築法正式實施,1999+00+00年合同法實施,2000年為10。

本工程雖已辦理招標投標手續,但雙方除於1999年7月7日簽訂《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外,還於同日簽訂了《補充條款》和《協議書》,對質量、造價、預付款等事項作出約定。涉嫌對珠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實質性變更,還涉嫌“白紙黑字”的合同問題;但當時還沒有招投標法,招投標法於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

2.對先行基金建設中法律問題的思考

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預付資本的構建大致經歷了三個不同的法律適用和發展階段,每個階段都呈現出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壹個階段是出資建造的絕對無效階段:按時間劃分,是在6月1999+10月1日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的壹個階段,可以稱為“絕對無效階段”。《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於6月4日頒布實施了《關於工程建設中嚴禁帶資承包的通知》,1996;現階段,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不涉及建設預付款問題。因此,人民法院也參照《通知》精神,將墊付工程款作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處理和判決。

第二階段是出資的有效與無效階段:1999年6月65438+10月1日《合同法》頒布實施後,至200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頒布實施前,可稱為“出資”。現階段,關於預付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兩種觀點。壹種是預付款的確認不違反國家禁止性的法律規定,應當確認該法律行為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有效的。另壹方面,另壹種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墊資建設違反了國家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禁止性法律規定,屬於變相發放貸款,應當確認無效。在現階段的司法實踐中,反映這兩種觀點的判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三階段是預付款原則得到有效處理的階段:2004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頒布了《關於工程建設合同糾紛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並於2005年10月25日生效。《解釋》第六條第壹款確立了有效處理預付款合同的原則。《解釋》中的這壹條款明確規定了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的審理和判決,便於各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按照統壹標準進行裁判,也能充分維護法院的司法權威。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沒有提出建設墊付資金的問題,這在當時是違法的。另外,即使提出基建問題,法院也有可能判決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3.對“違法分包、質量問題和工期延誤”的再思考

本案中,當事人提出“違法分包、質量問題、工期延誤”的理由,以達到預期目的;應該說,這些問題在工程建設中可能也是客觀普遍存在的,只是需要很長時間去證明;由於這些原因,很難實現希望承包商盡快撤離現場。

對於這麽大的企業來說,這麽壹般的項目出現這麽嚴重的質量問題和工期延誤是不正常的;非法轉包的可能性很大。由於非法分包的施工管理水平弱、質量控制水平差、資金實力弱,在質量問題大、長期停工、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發生工程款和工期糾紛是常有的事。違法分包舉證困難,認定質量問題和工期延誤需要更多時間。

4.因為資質變更不符合工程要求,讓承包商先執行退場。

相對而言,資質證明相對簡單,更容易證明資質變更與承包工程不符。朱律師回避了案件代理中復雜的舉證、鑒定等難題,找到了壹個舉證容易、耗時少的資格硬指標。這就需要工程行業非常熟悉,熟悉法律程序,精通法律武器。在復雜、困難的情況下,應避繁就簡,不糾纏、不糾纏,找到對方的薄弱環節,提出原告超資格承接工程,其行為無效;請求判令終止履行合同,提出先予執行申請,使施工單位立即撤出現場。

嗯,行家壹伸手就知道有沒有資質問題,真正體現了朱樹英大律師的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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