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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加強對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管理,維護采礦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加工、經銷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是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的職能部門。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礦區設立地質礦產管理站。地質礦產管理站在自治縣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二)參與制定本地區礦產資源開發規劃。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上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授權,依法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

(四)承擔獎懲,調查處理礦業糾紛。

(五)指導礦山企業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並積極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六)依法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登記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七)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五條自治縣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統壹規劃,優先合理開發利用自治縣境內的礦產資源。

自治縣為省內外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在自治縣投資興辦礦山企業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提供便利和優惠。第六條自治縣鼓勵地質勘查單位到自治縣勘查礦產資源,依法維護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

探礦權人可以將探礦權折價入股,與自治縣聯合開辦礦山企業。

自治縣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第七條在自治縣勘查、開采和經銷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申請勘查、開采和經銷許可證。禁止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經銷礦產品。

探礦權、采礦權的流轉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八條申請采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由采礦登記機關劃定礦區範圍,確定采礦年限,頒發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申請人辦理采礦登記後,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礦區範圍進行公告。第九條申請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礦產資源基本可靠,有地質礦產資料。

(二)不影響相鄰礦山的生產和安全,有合理的開采計劃。

(三)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力量和機械設備。

(四)與相鄰礦山企業沒有爭議。

(五)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六)戶籍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第十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後,應當到自治縣工商、稅務、土地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然後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第十壹條對取得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礦山企業,自治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標定的範圍現場劃定和埋設界樁,並進行年度檢驗。第十二條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以采礦登記機關批準的采礦期限為準。確需延長采礦年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礦山企業變更企業名稱、開采礦種、采礦方法和開采範圍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換領采礦許可證。第十三條礦山企業停辦或者停止采礦,必須提前兩個月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報告,經原批準機關審核同意,並經工商、礦山安全、環境保護等部門檢查驗收後,辦理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註銷等有關手續。第十四條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礦區範圍,應當遵循尊重歷史、照顧現狀的原則,以礦山單位現有生產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發展規劃和合理開采資源為依據。第十五條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必須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降低采礦貧化率,充分利用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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