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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

第壹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加工、轉換、經營、利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節能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實施節能與發展並重、節能與環保並舉的發展戰略。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日常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各種節能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倡導節能型生產和消費方式。第六條節能工作實行地區生產總值萬元能耗指標控制制度和能耗總量控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五年節能降耗目標和上壹年度節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本級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分解落實到下壹級人民政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目標,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統籌考慮節能責任、節能潛力、節能難度和節能能力的原則,制定節能指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分解下達。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分解確定節能指標時,應當征求下級人民政府和重點用能單位的意見,並進行科學論證和合理確定。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節能公報。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將對其進行約談,督促其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目標和責任的落實情況。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發展,加快風、光、電、生物質能利用工程建設,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

開展風能、太陽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和清潔能源外送。

支持余熱余壓利用,優先考慮余熱余壓並網調度。工業余熱供熱項目需同步建設應急供熱方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制定淘汰落後產能年度計劃,在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增加淘汰落後產能,並監督用能單位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淘汰。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禁止審批、核準或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和落後產能項目。第十壹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統壹審批。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提交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第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節能措施:

(壹)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省制定的有關節能標準;

(二)加強科學管理,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建立能源監測系統,實施能源消耗在線監測,配備和使用經法定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檢測設備,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和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第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年度節能計劃,並按照規定提交能源利用報告。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制度,配備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力度。定期開展能源審計,逐步推行能源計量數據在線采集和實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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