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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規範和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甘肅省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工影響天氣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協調機制,設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或者配備相關人員,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建設和作業場所基礎設施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指導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民政、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民航、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農牧業生產安全和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研究。第六條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工影響天氣發生安全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救援和處置,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第九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由市(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條件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提出,布局方案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已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現場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有責任保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第十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實行資質和資格認可制度。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資質證書,其作業人員應當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第十壹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操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每門火箭炮不得少於三人,每門高射炮不得少於四人;

(三)具有高射炮、火箭炮、人工增雨彈、火箭庫等基礎設施,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四)具備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系統和飛行管制部門保持聯系的通信工具;

(五)具有健全的運營空域申報制度、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和運營設備維護、運輸、儲存和保管制度。第十二條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單位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和資格證書;

(4)運營設備合格證;

(5)相關安全管理體系目錄。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資質證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條件的,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確認。

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培訓,掌握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業務規範、安全規程和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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