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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防治洪水,防禦和減輕洪水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洪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防洪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防洪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壹領導,廣泛宣傳防洪法律法規,提高公民的洪水災害意識,增強依法防洪的自覺性;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運用科技手段有計劃地治理江河湖泊,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和水文、氣象、通信設施建設,鞏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災後恢復救災工作。第五條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日常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防洪工作。第六條河道管理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保護,保障暢通:

(壹)黃河、渭河、涇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龍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陶賴河等重要河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管理;

(二)除第壹款規定外的跨市(州)和跨縣(市、區)的河流和河段,分別由當地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七條防洪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制定:

(壹)黃河防洪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條執行;

(二)省內確定的重要江河(黃河除外)主要河段的防洪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跨市(州)河流和河段的防洪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組織,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編制,經有關市(州)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跨縣(市、區)的江河及其河段的防洪規劃,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防洪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區域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後納入城市國土空間規劃;

(七)有防洪任務的鄉(鎮)防洪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流域防洪規劃和區域防洪規劃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

經批準的防洪規劃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防洪應當蓄泄結合,充分發揮水庫、湖泊、窪地和截流工程的蓄洪功能;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擴大林草植被,涵養水源,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防汛應急預案,明確組織體系、職責分工、預防預警、應急處置、險情處置、災後救助、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十條山洪易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水利、自然資源、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民政等部門,對山洪及山洪可能誘發的滑坡、崩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調查,確定易發區和危險區,劃定重點防治區,予以公告,設立永久性標誌,制定防治規劃,采取防治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避險和脫險方案,對有明顯危險跡象的區域及時組織人員轉移。

城市、城鎮和其他居民區、工礦企業、鐵路、公路的建設布局和設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避開山洪威脅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已經修建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搬遷或者采取防禦措施;在河漫灘上建設的,應當限期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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