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本單位的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他權益;
(三)對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登記、認定和考核,並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有依法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脫產學習的時間每人每年不少於12天或72小時,學習時間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職業培訓學分制的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由用人單位委派接受繼續教育,其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不變。
專業技術人員自主要求脫產或者非脫產繼續教育超過本條第二款規定時間的,應當與其所在單位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參加繼續教育:
進修班、培訓班和研討會;
(二)到本單位以外的教學、科研、生產單位深造;
(3)現代遠程教育;
(4)國內外學術會議和講座;
(五)出國深造、培訓;
(六)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組織的自學培訓和考核;
(七)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第十壹條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合適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
(四)有必要的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並面向社會開展繼續教育的機構,應向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如實公布其教育範圍、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如實發放參加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書,接受社會監督。
用人單位有權選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機構。第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和學習後,憑有關證書或證件,到所在單位或人才交流機構為其人事檔案申請登記。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和學習任務的情況予以考核確認,作為其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壹。獎勵學習優秀的人。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開展的繼續教育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省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定期對繼續教育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評估。第十六條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費用主要由所在單位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
鼓勵國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