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項目和待遇標準明細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賠償項目
1,醫藥費;
2.住院夥食補助;
3.異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設備費;
6.停工期間的工資;
7.生活護理費;
8.壹次性傷殘津貼;
9.傷殘津貼;
10,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2,喪葬補助;
13,供養親屬撫恤金;
14,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5,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補償項目待遇標準詳細說明
1,醫藥費
要求: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標準:實際報告和實際銷售。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住院夥食補貼
要求:工傷住院治療期間。
標準:不同城市補償標準不同。如海南省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為100元/天。
3.異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
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標準:不同城市補償標準不同。由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
要求: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標準:全額結算費用,報銷。
5、輔助設備費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
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6.帶薪停工期間工資。
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7.護理費用
要求:生活護理費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按月享受。
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地面以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支付;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
8.壹次性傷殘津貼
要求:經過工傷認定,確定工傷傷殘等級。
標準: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6個月,七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1個月;9級傷殘是我9個月工資,10級傷殘是我7個月工資。
9.傷殘津貼
要求:經過工傷認定,確定工傷傷殘等級。
標準: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五級傷殘為70%,六級傷殘為60%。
10,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要求:工傷認定後,確定工傷傷殘等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要求:工傷認定後,確定工傷傷殘等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喪葬補助
要求:經過工傷認定,確定為工傷死亡。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13,供養親屬撫恤金
要求:經過工傷認定,確定為工傷死亡。
標準: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
14,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要求:經過工傷認定,確定為工傷死亡。
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5,勞動能力鑒定費
要求:已被認定為工傷並通過勞動能力鑒定。
標準:由各省市制定。
工傷賠償的主體:
1.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醫療費、工傷住院夥食補助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費用、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單位承擔: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