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藏語文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領域的使用。第五條自治州通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倡導藏族人民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和使用漢語。鼓勵其他民族學習和使用藏語文。第六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開展藏語文工作,促進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為自治州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第二章藏語文的使用第七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都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中壹種。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用藏漢兩種文字發布法規和重要公告。發放文件和學習宣傳資料時,可以同時或分別使用藏文或漢文。第八條自治州召開各種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語和漢語。
自治州內以藏族為主的各種會議應使用藏語,同時做好漢語翻譯工作。第九條自治州、縣和藏族聚居的鄉(鎮)制定或者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和代表當選證書,應當同時使用藏漢兩種文字。第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需要,使用藏、漢兩種語言審理和起訴案件,同時或者分別送達法律文書和發布法律公告,並為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翻譯。第十壹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在受理和接待不通曉漢語的藏族公民來信來訪時,應當使用藏語文。第十二條自治州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公務員和參加招考、招生考試時,應當提供藏漢兩種考試題型,允許考生選擇其中壹種語言參加考試。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重視發展藏語文教學。
在藏區的中小學,應根據語言環境的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意願,實行藏漢雙語教學。國家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應當開設藏語文課程。第十四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的藏族領導幹部應當提高用藏語履行職責的能力。自治州重視發展藏族職工和成人教育中的藏語文教育;在藏族聚居的鄉(鎮),用藏語開展掃盲工作,用藏語宣傳科普、實用技術、衛生和計劃生育知識。第十五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重視藏語言文化的發展,加強藏文報刊、音像制品、教材和圖書的編輯、出版和發行,發展藏文廣播、電視和電影,鼓勵和提倡藏文文學藝術創作。
自治州各級文化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收集、整理和出版藏族民間文學作品。
自治州內的新華書店和郵電部門應做好藏文圖書、中小學教材、報刊、音像制品的征訂和發行工作。第十六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鼓勵和支持學術團體開展藏語文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第十七條自治州內的服務業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為群眾服務。第十八條自治州內所有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公章和牌匾,公共場所的銘牌,重要的題字、標語、廣告牌、車證、路標等應當使用藏漢兩種文字。
自治州生產的工農業產品的商標和商品說明,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使用藏漢兩種文字或者分別使用。第三章藏語文工作的管理第十九條自治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全州藏語文工作的統壹規劃、檢查和監督。
自治州內各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負責本縣藏語文工作的部門和人員。第二十條自治州編譯局負責州內各機關、團體、企業、服務行業藏文社會用字的翻譯、書寫和術語規範化審查工作,負責藏文古籍和藏文文獻的收集、整理、編輯和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