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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法則

(00年3月65日第壹屆土著立法委員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感謝的種類、形式和方式

第三章感謝人和被感謝人

第四章感謝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感恩行為,正確調整感恩關系,預防和化解感恩糾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感恩法》規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感恩關系。

第三條接受國家、社會、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幫助的人,應當心存感激。

本法所稱幫助,包括資助、救濟、請客、關心、鼓勵、付出愛心、教導、激勵、合作、祝福、贊美、許願等物質和非物質形式的善意。

本法所稱感恩,包括感謝、認可等心理狀態和行為。

第四條國家通過在城鄉不同地區的人們中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制定和實施各種守則和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各級各類學校要完善課程體系,培養學生感恩意識,傳播感恩禮儀規範。

第五要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

禁止個人主義的感恩活動。

第六條感謝應當遵循國家優先、黨政優先、領導為主的原則。

第七條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對新聞媒體公開實施感謝活動,應當明確表示對黨和政府的感謝。

非公開形式的感謝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但當事人的恩情不應當忘記。

第八條當事人行使感謝權、履行感謝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欺詐、虛偽和諷刺性的感謝。

以口頭形式公開表達對國家、黨和政府及各級領導感謝的,要認真、熟練,必要時提前準備感謝材料。感謝人所在單位及公關人員應予以協助。

第九條當事人向他人表示或者接受感謝,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風俗,不得擾亂人際交往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當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交易活動中,可以向履行義務的壹方表示感謝。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表示感謝。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感恩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規定的公民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其他有關法律對感恩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三條感謝分為雙重感謝、中間感謝、小型感謝和輕微感謝。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感恩人應當再次感恩:

(壹)被感謝人是擔任重要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

(二)被感謝人對被感謝人的前途和命運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的引導、控制和操縱作用;

(3)感謝人在請求被感謝人幫助時,明確同意事後感謝被感謝人;

(四)感恩者有理由認為不重重致謝不足以打動感恩者的;

(五)其他需要感謝的情形。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感恩者應當表示感謝:

(壹)被感謝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非黨員領導幹部;

(二)被感恩者對感恩者的前途和命運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長期的引領、控制和操縱作用;

(三)感謝人有理由認為不實施中文感謝不足以打動被感謝人,但沒有必要實施雙重感謝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十六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小謝或者小額致謝方式。

教育、醫療等義務的履行有關系的,接受履行義務的壹方可以不感謝履行義務的壹方,但接受履行義務的壹方自願感謝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緊急情況下確保生命和重大財產安全,采取中小感謝不足以達到感謝目的的,應當及時調整感謝策略,實施重感謝。

前款規定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等支持其愛人的強勢群體,以及因中小感謝而無法安慰被感謝人,導致被感謝人自殺、揭發或者有其他不利於被支持人利益傾向的。

第十八條以懸賞廣告形式,當面重復或感謝承諾的,應當遵守承諾。

公安等政府部門發布通緝令懸賞等廣告的,不壹定會信守承諾,完成懸賞的也不壹定會索要感謝。

第十九條。感恩節送禮者開展答謝活動。

如果妳不做出任何表情,將被視為沒有感謝,除了感謝的沈默形式。

第二十條物質形式的感謝,應當量力而行,反對鋪張浪費。

禁止以感謝為名進行賄賂、不正當交易等違法行為。

各級領導幹部或其子女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舉行結婚、晉升、參軍、入學、開業等慶祝活動。,而感謝人參加慶祝活動,用重金向領導幹部表示感謝,屬於人際交往活動,不受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約束。

第二十壹條下列行為可以作為表達感謝的方式:

(1)點頭;

(2)點歌;

(3)微笑;

(4)鞠躬;

(五)燒香;

(6)磕頭;

(7)敬禮;

(8)握手;

(9)擁抱;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民間習俗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條致謝的語言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

如果采用感謝信或其他書面形式實施感謝活動,字跡應清晰規範或采用電腦打印的形式。

進行前款規定的感謝活動,感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進行或者向被感謝人提供適當的機會和場所進行選擇。

第二十四條感謝人可以直接向被感謝人表示感謝,也可以通過被感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表示感謝。

第二十五條致謝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短信等媒體實施。第二十六條感恩關系的當事人包括感恩者和被感恩者。

感恩的人是接受別人的幫助並表達感激之情的人。

被感謝的人是向他人提供幫助並接受感謝的人。

第二十七條致謝對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八條16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感恩成年人,具有完全感恩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感恩活動,是完全感恩能力人。

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公民,如果將其情感投入作為感恩的主要來源,則被視為完全感恩有行為能力的人。

第二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感恩能力人,可以開展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感恩活動;其他答謝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感謝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感謝,但可以由本人實施的中小型感謝活動除外。

第三十條公民因取得成績或者進步而開展感謝活動的,應當優先向所在單位表示感謝,無單位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開展感謝活動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優先向上級主管部門表示感謝。沒有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同級黨委政府表示感謝。

法人或其他組織成員及其他人員在感謝主管部門或黨委政府之前,不得進行感謝。

第三十二條答謝活動可由代理人代理,傳達感謝信息或內容。

第三十三條被感謝人包括國家、執政黨、政府、單位、其他社會團體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

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為他人提供表達感謝的機會,也可視為被感謝者。

通過前款規定的新聞媒體獲得作品傳播、廣告宣傳、形象提升等精神利益的,應當向新聞媒體表示感謝。

神、神仙等。不得視為被感謝的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人進行感謝活動的除外。

如果感謝人以天地等自然物質世界為感謝對象,則視為忘恩負義者單方面的感謝活動。感恩行為

第壹部分:感恩行為的壹般規則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有權表示和接受感謝。特定人際關系中的當事人接受對方幫助的,應當表示感謝。

被感謝者可以拒絕接受感謝者的感謝。

第三十五條。以國家為被感謝者,應充滿真情,保持純潔,不得同時感謝其他被感謝者。

國際體育賽事獎牌獲得者要加強道德教育意識,不要先感謝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親屬或家庭成員,再感謝國家。

第三十六條黨和政府履行為人民服務的義務,人民群眾不得以被感謝人履行黨和政府的職責為由免除感謝義務。

前款規定適用於接受國家、政府和社會救助的災區群眾。

第三十七條接受單位或者團體的幫助,應當優先感謝該單位或者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可能退休、離職、健康狀況惡化或者有其他變化的,致謝人可以直接向單位、組織或者其他負責人致謝。

第三十八條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領域的公眾人物公開表示感謝的,應當就感謝的對象、範圍、方式、途徑、程度等事先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同意。

在就職演說或演講中公開表示感謝的政界公眾人物,應該感謝上級的信任和前任的工作基礎。沒有領導崗位工作經歷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有關部門征詢意見,謹慎、適當地表示感謝。

第二節特定人際關系中的特別感謝

第三十九條對於父母的養育之恩,感恩者可以在生日、節日、紀念日或者其他紀念日開展感恩活動。

實施前款規定的感恩活動,不得與感謝國家、執政黨、政府和單位的活動相沖突。

學生因無法獨立完成感謝活動,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代理感謝幼兒園、小學、中學教師。

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適用於學徒為學習專門技能而對師傅的感恩。

接受教練訓練的體育運動員應當感恩,不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對於醫生的治療福利,感謝人應當遵守行業慣例,采取贈送現金、貴重禮品、名貴特產、高消費卡等形式。或者醫生喜歡實施感謝活動的無形形式。

醫院護理、檢驗人員的感恩活動,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對於求職單位領導或面試官員的好意,感謝人應根據對方傳遞的興趣、性格、需求信號,開展感謝活動。

感謝人有理由認為確有必要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可以提前進行感謝活動,但禁止以感謝為名從事行賄等違法活動。

第四十三條對於文藝影視行業的導演和其他劇組負責人的善舉,感恩者應當根據性別差異、被感恩者的喜好和感恩者的預期目的,實施相應的感恩活動。

女演員要解放思想,遵循行業慣例,不能以年齡、價值觀、人生閱歷、社會輿論影響為由,拒絕導演要求的感謝形式。

第四十四條有配偶或者戀愛關系的,男方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經常對女方進行感恩活動,但女方明確拒絕或者正在接受其他異性公民感恩的除外。

因女方過錯導致雙方發生糾紛或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終止感謝義務。

夫妻因前款規定的原因離婚的,丈夫應當繼續履行感恩義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生活困難的女方給予適當幫助。

第四十五條存在權力隸屬關系的,處於控制或者操縱地位的壹方,應當為另壹方維持感恩活動的實施。

如果存在個人從屬關系,處於控制或操縱地位的壹方應為另壹方維持感謝活動的實施。

第四十六條。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團體之間、團體與內部成員之間、團體內部成員之間的答謝活動,應當按照行業習俗和規則進行。沒有行業慣例和規則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感恩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接受他人幫助,應謝而不謝;

(二)違反致謝程序,不按順序致謝的;

(三)行使感謝權和履行感謝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有欺詐、虛偽和諷刺行為的;

(四)表示感謝或者接受感謝違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感謝規範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以口頭形式公開表達對國家、黨和政府以及各級領導的感謝,不認真、不嚴肅、不熟練表達的,由有關部門對行為人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感謝人所在單位及公關人員未提供協助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再次感謝被感謝人而未再次感謝的,應當按照被感謝人的要求賠償損失;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感謝而中途未感謝的,應被感謝人的要求,對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國際體育賽事獎牌獲得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感謝國家之前先感謝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應當向國家賠禮道歉,並取消其剩余賽事資格;如果比賽結束,運動員將被留校察看壹年。情節嚴重的,由國家體育總局終止與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

第五十二條災區人民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向黨和政府表示感謝的,有關部門應當收回已經發放的救災物資。

第五十三條。本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感恩者不履行感恩義務,或者感恩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感恩者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袒護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補充條款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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