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的基礎之壹。值得註意的是,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日益成為我國法學工作的重點。第壹章家庭暴力概述第壹節家庭暴力的概念——國內外的不同理解在國外,對家庭暴力的研究和立法開展得比國內早,已經有了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代表性的,比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在解除關系期間或之後,為支配和控制女性而實施的暴力和虐待行為。”從英國學者的角度來看,“家庭”不僅僅指有婚姻和身份的同壹生活,還包括婚姻終止後的同居和暴力。“暴力”主要是指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傷害行為。在我國,壹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緣、法律關系為基礎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毀滅、酷刑或其他手段侵犯其身體、精神和性權利的暴力行為。社會學的理解社會學家認為,家庭暴力不僅是壹個法律問題,也是壹個社會問題。要有效遏制家暴,必須在修改現有法律的同時,開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家暴公眾運動,通過培訓、宣傳等社會手段改變傳統文化中的性別歧視和公眾對家暴的認識。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婦女)提供有效的社會援助,促進家庭內部的性別平等,並將反對家庭暴力作為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範圍:“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問題的行為。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了新的趨勢,男性開始成為家暴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也就是夫妻之間,也就是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第二節家庭暴力的形式和原因——家庭暴力的形式從目前的表現形式來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種形式,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1身體暴力是指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暗示性威脅、言語攻擊、無理批評或對對方漠不關心、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行為,以及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性行為、性接觸等。實施這種暴力比身體暴力的危害要大得多。二、家庭暴力的原因1傳統男權文化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中國由來已久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文化,男女在家庭和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其不平等,尤其是中國古代封建禮教所提倡的“三從”思想。雖然根深蒂固的大男子主義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但遺毒依然存在。2家庭成員經濟社會地位的差異。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家庭生活中占據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於他們。壹旦發生家庭矛盾,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大多表現為聽天由命。而這種微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隨著社會的發展,工作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也越來越重。長期積累需要徹底發泄。這種情緒壹旦被誤帶回家,就很容易成為家暴的導火索。4整體社會環境的影響。壹方面,對於酗酒、吸毒、重婚和“婚外情”等容易導致家庭暴力的醜惡現象,社會尚未形成有效的解決方案。另壹方面,家暴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家事,壹般情況下,很少有相關部門會主動去管。雖然家庭暴力的性質比社會上的壹般暴力更惡劣,但卻成為相關部門不介入、處罰過輕的真空地帶。實際上是縱容了施暴者,失去了法律應有的威懾和預防功能。第三節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家庭暴力不僅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還會導致婚姻家庭破裂,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更危險的是,因為家庭
暴力引發的自殺、殺人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安全,阻礙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壹是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嚴重損害了妻子的身心健康,也損害了家庭的和諧和夫妻之間的感情。面對殘忍的丈夫,妻子心中無愛,不得不選擇離婚。2.嚴重危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有統計顯示,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專家指出,即使不挨打,看到家暴的孩子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受到的傷害是壹樣的。他們會抑郁,變得軟弱或殘忍,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這些影響在成年後依然會存在。另外,暴力家庭的孩子長大後大多有家暴,違法犯罪的比例也很高。(3)以暴制暴部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卻未能通過有效渠道解決問題。身體和心理上的痛苦讓他們想到了以暴制暴。這就是所謂的“受虐婦女綜合癥”,嚴重影響了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制造社會不穩定因素家庭暴力不僅直接損害女性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而且帶來社會不穩定因素,進壹步促進性別不平等和暴力等不健康文化的傳播。其對生命和資源的巨大危害,說明家暴的影響遠遠超出了家庭的範圍。對個人、家庭、社會的危害極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第二章中國家庭暴力現狀及法律幹預第壹節家庭暴力現狀——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1家庭暴力侵害婦女權益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與80年代相比,90年代中國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島市婦聯為例,“91”接家暴事件358起,占此類來訪的15.5438+0%,到196已增至25.7%。根據司法部門的數據,家庭暴力案件約占婚姻案件的30%,部分地區高達50%。2000年,江蘇省婦聯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區進行了壹次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237個有暴力行為的家庭中,125人的犯罪與家庭暴力直接相關,占52.74%。在125名因家庭暴力直接犯罪的婦女中,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和虐待,占74.4%。他們的罪行涉及謀殺、賣淫、傷害、販賣、盜竊、詐騙、搶劫、縱火、爆炸等。,而犯故意殺人罪的有62人,占49.6%;傷害、中毒、爆炸、縱火等惡性案件17起,占13.6%。棲霞區某鎮女子徐,兩年來因家暴引發矛盾,頻繁到鎮、區政府上訪鬧事,嚴重幹擾政府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二。反家庭暴力情況中國政府壹貫重視保護婦女權益。為了有效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實現各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領域采取了壹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反對家庭暴力,包括:設立專門的政府機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建立壹個多部門合作的協調和審議機構,以保障婦女和兒童的權益;在公安機關設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建立法庭特邀陪審員制度;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建立家庭暴力殘疾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優勢。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出臺了有關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文件。建立了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婦聯等社會幹預機制,如維護婦女權益協調機構、“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收容所等。與此同時,要求在國家立法中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社會呼聲日益高漲。第二節“家庭暴力”是壹個法律問題,分三個階段:第壹階段,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之前。現階段我國頒布的憲法和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的規定,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家庭成員權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事實上,家庭暴力問題並沒有引起公眾和執法機構的普遍重視。家庭暴力通常被視為家庭糾紛,主要通過民事調解等方式處理。第二階段是從1995到2001,在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前。65438年至0995年,中國政府在北京成功舉辦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
《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都再次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和態度。家庭暴力問題已經引起了中國社會越來越多的關註。反家暴宣傳力度明顯加大,相關立法研究加強,法律幹預和司法支持手段明顯增多。尤其值得註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幹規定》,這是我國第壹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中國第壹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壹詞首次出現在中國的法律中。3.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三階段通過後。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院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壹,並具體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在國家立法中對家庭暴力作出明確規定,是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自此,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幹預受到進壹步關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若幹問題的意見》
& amp/92(*"3(-7%+2$兒童、老人等所有弱勢群體的權益。2國家立法(1)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和男女平等的規定是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基礎。(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壹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貫穿於整部法律(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4)《民法通則》規定了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的保護(第98條,101、103條),並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5)婚姻法是我國第壹部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它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救濟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其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尋求救濟(第43條);應受害者的請求,相應的機構應當采取救助措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壹(第32條),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6)《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可能導致繼承權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爭奪繼承權”、“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第七條)。《刑法》通過對殺人、傷害、強奸、侮辱、非法拘禁、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虐待和遺棄等犯罪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進行處罰(第232-238條、第240條、第246條、第257條、第260條和第2665-438條+)。(7)《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辦公室禁止家庭暴力。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規定“毆打他人,致人輕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要求被虐待者治療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第二十二條)。(8)程序法,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
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者通過告知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未依法履行制止或者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並賠償相應損失。& ampn
bsp(9)地方性法規。自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臺實施辦法,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貫徹實施。截至2003年7月,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的人大相繼通過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反家庭暴力的專門地方性法規。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司法措施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還需要有效的執法。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案件可分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傷害家庭成員,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按照相關民事法律處理。這兩種不同類型的案件在法律適用、處理方式和基本程序上都有所不同。1涉家暴刑事案件執法(1)實踐中,涉家暴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因家暴造成的輕傷;家庭暴力導致的嚴重傷害案件、家庭暴力導致的殺人案件和被毆打婦女從受害者轉變為施虐者導致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二)審判程序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主要包括壹審程序、二審刑法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2涉家暴民事案件的執法(1)我國現行立法沒有規定“家暴”的原因。司法實踐中,法官審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因侵害婦女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賠償條件等。有的還試圖直接將其定性為“家暴案”。(二)審判程序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審判程序進行審判。主要包括壹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特別是,無論哪類案件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都不應該適用調解來解決。這樣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的權力結構不平衡,受害者無法在平等的前提下爭取自己的權利。第三章反家暴中的法律問題第壹節立法缺陷與司法低效雖然我國已經形成了壹套反家暴的法律幹預體系,但家暴範圍不明確、家暴舉證難、司法介入難等立法和司法難題仍然制約著反家暴工作的推進。壹個立法缺陷1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壹些關於家庭暴力的具體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是從宏觀角度作出的。比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明確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家庭。目前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家庭暴力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可操作性差,對家暴的懲罰力度較弱。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證據法規則。家暴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者。但是,有相當壹部分當事人在遭受暴力後,因為缺乏法律常識,沒有報案,也沒有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所以當對方否認實施暴力時,沒有證據進行調查。僅憑受害人的陳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導致法院難以認定家暴,也使得很多家暴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立案。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婚姻法》明確規定家暴受害人可以要求民事賠償,但女性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仍有難度。現行法律主要適用於對施暴者的事後懲罰,缺乏對正在發生且持續的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我國的法律側重於懲罰具有嚴重後果的暴力行為,而缺乏針對經常性的沒有嚴重後果的家庭暴力的措施。另外,側重於行為發生後的制裁,缺乏預防行為發生和制止行為繼續的手段。二、正義的缺失1公眾對家庭暴力了解嗎?
足,其概念還停留在“國內糾紛”的層面。特別難以理解的是,妻子在法庭上起訴丈夫,並因此責怪受害婦女,受害婦女的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司法人員對我國家庭暴力存在不同的定性和定量認識,仍有相當壹部分人由於受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幹預。比如公安人員缺乏性別觀念,壹些調度員以不在自己工作範圍內為由拒絕處理家庭糾紛,直接導致鑒定困難。派出所對家暴調查不能及時立案,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書。沒有法醫鑒定,就無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被虐待者往往是為了維護家庭,他們投訴的目的只是為了停止暴力,而不是拘留或罰款對方,更不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如何確定司法機關的角色,使司法機關能夠更積極、更恰當地介入家庭暴力,也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執法部門的介入是制止家暴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現在因為家暴執法部門很多,但是不夠明確,主要部門之間執法需要進壹步磨合,執法程序不規範,也導致對家暴制裁不力,總是導致家暴遊離於法律之外,受虐婦女得不到有效保護。第二節家暴案件處理的四大現實難點:公眾對家暴缺乏了解,取證困難。對於家暴,公眾的觀念還停留在“家庭糾紛”的層面,導致律師在向女性受害者的親友、鄰居取證時含糊其辭,甚至拒絕作證,給女性受害者的取證和維權帶來困難。二是公安人員缺乏性別觀念,立案不及時,導致認定困難。大部分派出所的公安人員不能及時立案偵查家暴,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書。律師表示,由於沒有法醫證明,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三是家暴立法不完善,家暴認定難,刑事處罰難。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證據法規則,通常適用普通案件的證據規則。但家暴多發生在家庭內部,目擊者很少。僅憑受害人的陳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導致法院難以認定家暴,也使得很多家暴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立案。(4)難以對肇事者進行制裁。現有法律主要適用於事後對施暴者進行制裁,對正在發生和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沒有救濟措施。壹些女性受害者希望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法律能夠對她們的丈夫采取壹些強制措施。現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能做的就是讓施暴丈夫寫保證書,沒有約束力。有的老公可能前腳寫保證書,後腳回家繼續施暴。第三節影響家暴案件處理的壹些負面社會因素由於目前我國社會還存在壹些負面的社會、道德、倫理因素,影響著家暴案件的處理,主要包括: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女性的理想角色是賢妻良母,孝敬公婆,照顧孩子,在家做家務;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於壹些人的頭腦中,認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人則被視為男人的附屬品,依附於男人而存在。在壹些人的觀念裏,當男人用暴力手段對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統治和奴役時,是被容忍和允許的,打老婆是理所當然的。女性在遭受家暴後,為了保護家庭的“面子”,極力掩蓋,認為這是家暴,同時又害怕丈夫更多的暴力,所以默默忍受,不想說什麽。有些女性經濟地位比較低,認為靠老公過日子。為了養家糊口,老公出門在外,在家發火也是情理之中。這種負面的社會、道德和倫理原因使得家庭暴力案件難以處理。雖然“家暴”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但從統計數據來看,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家暴”的並不多見。1980中,18.6%以家庭暴力為由離婚,2001新婚姻法頒布初期,以此為由離婚的比例也差不多。第四章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第壹節立法是提高法律幹預效果、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徑。法律幹預家暴的根本難點在於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家暴法。現有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也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形式的選擇:目前,我國沒有壹部專門用於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
立法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機關的法規中。下壹步是根據反家暴的實際和司法需要,對現有法律的某壹方面逐壹進行修改,或者通過更多的專門立法。學術界也是眾說紛紜。但是,我認為在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觀策略上,應該走專門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為:首先,適用甚至適用法律零散的反家暴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將反家暴納入婚姻法調整,婚姻法本質上是民法。主要是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及家庭成員在家中的行為和家庭生活進行調整、約束和具有有限的救助力。但是,適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故意傷害、虐待等,由於缺乏法律規定的壹般的、具體的操作性措施,司法實踐中因證據不足或情節惡劣,被害人得不到保護,加害人得不到懲罰。其次,反家暴是壹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區幹預、行政幹預和司法幹預,不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多種法律的組合適用並不完全符合其自身性質對壹部綜合性法律的要求。
。:& amp4."*$,;同時,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家庭暴力的情況呈上升趨勢。如果我們逐壹修改現有的有關法律,那麽這種修改將會很多,而且需要很長時間。這難以滿足當前反家暴的實際需要,既不利於對家暴受害人的保護,也不利於對施暴者的教育、矯治和懲罰。壹些地方立法為國家專項立法做了有益的嘗試。從1996,湖南省長沙市出臺《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幹規定》,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三個省市出臺了此類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將過去零散的法律條文集中起來,細化、具體化,增強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顯。中國法學會反家暴項目總結壹下,我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這種對家庭暴力的界定、社會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等都有具體規定的專門法律,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最有效地預防暴力的再次發生。二、立法內容現階段,要完善法律中關於家庭暴力的內容,應著眼於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主要有:1,細化家庭暴力的定義。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主要采用嚴格的定義標準,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心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根據這壹定義,我國適用刑法相關規定,使情節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