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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物權包括什麽?

1.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用益物權包括居住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3.擔保權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

第壹,他的物權包括什麽?

他人財產權是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是指權利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他人財產享有有限控制的財產權,如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典權、質權等。

根據羅馬法理論,除所有權以外的所有物權都可以納入物權範疇,這種權利是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而存在的。通常只是壹定的權力或物權的壹部分,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在羅馬法中,其他物權壹般包括地役權、永佃權、地上權和質權。現代民法繼承了羅馬法中其他物權的概念和理論,但在其具體形式上越來越有所發展。理論上,其他物權往往成為“不完全物權”或“限制物權”,並分為用益物權和質權。

二、物權的種類有哪些?

(壹)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權利。因為和別人的東西無關,所以叫產權。所有權是財產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定的物權。他人物權是對他人財產的權利,其內容是壹方對他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支配。

(B)動產權利和不動產權利

這是根據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是不動產權利,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是不動產權利。

(3)主產權和從產權

這是基於產權是否獨立的分類。主體財產權是指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可以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從屬物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是為有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在與被役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中,地役權也是壹種財產權。

所有權和對物權的限制

這是基於對標的物的不同控制範圍的物權之間的區別。所有權是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所有權也受法律和相鄰關系的限制,應避免限制物權的概念。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的內容是有壹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壹個名稱之爭,所有權和限制產權的分類本質是壹樣的。

(5)有限物權和無限物權。

這種劃分的標準是物權的存在是否有期限。附期限物權是指有壹定期限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不定產權是指沒有預定期限而永久存在的產權,所有權屬於不定產權。

(6)民法上的財產權(壹般財產權)和特別法上的財產權。

這是基於物權所依據的不同法律的區別。民法上的物權是指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特別法中的物權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中規定的物權。

(七)權利和占有

占有是基於對物的實際控制和占有,所以占有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支配物是可以成立的。基於占有制度,占有人實際控制物,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礙其占有等效力的權利。是壹種類似於物權性質的權利,所以應該是物權的內容。這種權利是相對於占有而言的。它不僅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控制,而且有權利作為依據,基於此的權利就是權利。

(8)意向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是指基於當事人意誌而發生的物權,如買賣、轉讓等。法定物權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轉移的物權。物權法中的留置權和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第三,物權包含哪些權利?

(壹)物權和他物權

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所有者,物權可以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這種分類是最基本的產權分類。

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唯壹的壹種財產權。

他人財產權是指非所有權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他人財產享有的財產權,也稱限制財產權。

所有權與其他財產權的關系是,所有權是完整的財產權,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其他財產權的來源。其他財產權是壹種不完全的財產權,是建立在所有權壹定權力基礎上的獨立權利,是所有權的衍生物。

(2)用益權和擔保權

根據設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權可以進壹步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以用益物為目的而設立的壹種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擔保物權是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是擔保權益。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可以明確其他物權的設立目的不同,權利的內容也不同。

(3)主產權和從產權

根據物權是否從屬於其他物權,物權可以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可以單獨存在,不需要從屬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從物權是指從屬於其他權利並為從權利服務的物權。如抵押、留置權等。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主物權可以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存在必須以其所屬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當主產權消失時,從產權也會消失。

(4)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根據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物權可以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動產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質押等。

標的物是不動產物權。如房地產所有權、地上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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