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各地加強大型港口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我部組織編寫了《大型港口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妳們。
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實施大型港口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向轄區內相關港口企業傳達落實指南,加強對防陣風防臺風工作的指導,促進港口企業提高防陣風防臺風技術和水平;臺風來臨前,要檢查轄區內港口企業的防臺風工作,在臺風季節定期進行重點檢查,加強與氣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發布防臺風指令,做出具體安排,督促港口企業切實落實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措施。
各港口企業要參照《指南》,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防風設施設備,制定防範陣風和臺風的措施和工作程序,加強員工培訓,並抓好組織實施。港口企業接到防風預報後,應立即啟動大型港口機械防風專項應急預案,部署防風措施,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大型港口機械安全。
我部將根據各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的實際情況,修訂港口裝卸機械風荷載計算和防風安全要求,進壹步加強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65438+2008年7月24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抄送: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級社,水科技部,安全部,科技部,搜救中心,海事局。
港口大型機械抗陣風和臺風的安全指南
1的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大型港口機械防陣風防臺風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以指導港口企業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大型港口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
本指南適用於露天作業的大型港口機械,其他大型港口機械可參照執行。
2規範性參考文件
通過引用本指南,下列文件中的條款成為本指南的條款。對於未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於本指南。
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技術規程JGJ 82
JT/T 90港口裝卸機械的風荷載計算及抗風安全要求
JTS 169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範
JTS 310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範
3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3.1港口大型機械
指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龍門起重機、裝船機(卸船機)、吸糧機、油臂、輪胎集裝箱龍門起重機、鬥輪堆取料機、輪胎起重機(25噸及以上)、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等大型港口機械。
3.2陣風
風速15m/s(7級)的突發性大風。
3.3臺風
指中心風力12以上的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和熱帶氣旋。
3.4防風裝置
指具有防陣風和防臺風功能的安全有效的部件或裝置及其基礎。
防風裝置主要包括:
(1)與碼頭上安裝的大型港口機械相關的防風裝置,包括錨碇基礎、錨碇坑支撐、系泊基礎、防風斜拉索(拉桿)支撐、防風拉環、止端裝置等。
(2)港口內大型機械自身提供的防風裝置,包括錨插板(銷或鉤)、防風斜拉索(拉桿)、防爬器、輪夾、頂軌裝置、軌夾、鐵楔、制動器、活動駕駛室銷、俯仰鉤(銷)裝置等。
(3)防風預警(警報)裝置,包括接收、測量、記錄陣風和臺風信息並發出警報和報警的設備和設施,主要指具有記錄和報警功能的風速表。
4壹般規定
4.1港口企業應綜合考慮碼頭、港口大型機械的技術狀況和當地臺風、陣風等因素,在港口配備大型機械防風裝置,制定符合實際的防風措施、工作程序和專項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4.2港口企業應對港口生產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風安全知識和操作能力。
4.3港口企業應建立防風管理臺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防風設備記錄;
(2)防風裝置的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
(3)港口生產人員的培訓記錄;
(4)防風措施、工作程序和專項應急預案;
(5)防風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4.4港口企業應根據掌握的氣象信息,結合港內大型機械測風站信息和現場氣象觀測,做出判斷,開展防臺風、防陣風工作。
4.5港口企業應為大型港口機械配備防風應急物資,如捆綁設備、阻攔設備、應急電源和工具等。
4.6港口企業應定期檢查防風裝置和防風應急物資,臺風和陣風多發季節至少每月壹次,其他時段至少每季度壹次。
4.7港口企業應對每次防風行動或防風應急演習進行評估。
4.8港口大型機械應采取單體防臺風措施。確需采取聯體防臺措施時,港口企業應根據實際風力情況和專家論證制定聯體防臺方案,確保大型港口機械在臺風期間的安全。
5防風裝置的安全要求
5.1防風裝置的配備和設置應滿足港口大型機械防風能力的要求。
5.2港內大型機械的抗風等級以50年壹遇的最大風速為基準。若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沿海碼頭所在地區50年壹遇最大風速低於JT/T90設防要求,則抗風等級按JT/T90設防。防風裝置應滿足港內大型機械在設防風速下不打滑、不傾覆的要求。
5.3當不使用錨泊裝置和防風系留裝置時,其他防風裝置應滿足強風以35m/s(沿海港口碼頭)或30m/s(內陸港口碼頭)的風速沿大型港口機械運行方向作用,大型港口機械不打滑的要求;風速超過35m/s(沿海港口碼頭)或30m/s(內陸港口碼頭)時,應根據實際需求確定抗風能力,配置有效的防風裝置,確保港內大型機械不打滑。
5.4碼頭上設置的大型港口機械的防風裝置應符合JTS 169的相關規定。
5.5大型港口機械的行走機構應具有良好的制動功能,其制動和釋放動作應與行走機構聯鎖。除了手動控制的防風裝置,其他防風裝置應能夠從控制室自動操作。大型港口機械應配備地面緊急停止開關。
5.6防風預報警裝置應具有顯示瞬時風速和報警功能,並在報警時存儲風速值。風速計應安裝在設計位置。防風預警(警示)裝置應配備應急電源。有條件的港口可以選擇配置氣象雷達。
5.7錨固裝置和防風系留裝置應保證大型港口機械在設計最大設防風速作用下不移動和傾覆。
5.8錨碇插板(銷或鉤)可通過將三角錐插入錨碇坑支架來緊固,以防止港內大型機械晃動、碰撞或基礎變形。
5.9防風裝置的連接應安全可靠。與高強度螺栓的連接應符合JGJ 82的規定。
5.10當防風裝置失效或部分失效時,大型港口機械的門框或支腿應與碼頭設施連接。當小車錨具錯位無法錨固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固定。
5.11防風裝置應根據大型港口機械的種類、型號和防臺位置進行分類、標識和編號。標識應清晰耐用,編號應與相應的港口大型機械相對應。
5.12有條件的港口可選用具有防風自鎖功能的新型防風裝置。
5.13港口大型機械的視頻監控系統應配備應急電源,並保存視頻記錄。
5.14港口企業應定期檢查、維護和維修防風裝置,明確責任人和檢查維護要求,確保防風裝置具有良好的防風能力,並保持記錄。
5.15港口企業應對碼頭上設置的大型港口機械的防風裝置采取以下檢查、維護和保養措施:
(1)定期清理和疏通錨基礎和系基礎的出水孔,防止積水或腐蝕。保持錨固基礎和綁紮基礎清潔無雜物。
(2)確保錨坑支架和防風斜拉索(拉桿)支架的內部零件完整有效。對埋在地下的錨坑支撐和防風索(拉桿)支撐的腐蝕情況進行了評估,確認對防風裝置整體強度無影響。定期潤滑錨坑支架和防風索(拉桿)支架中的活動部件,確保其轉動靈活。
(3)確保端部止擋裝置的止擋完好,端部止擋裝置與支撐基礎之間的緊固螺母無松動,焊縫無腐蝕或裂紋。
(4)定期檢查和調整軌道,保持軌道平整,確保公差符合標準。及時清理軌道兩側的雜物,並定期采取防腐措施。
(5)防風裝置的檢查、維護和保養應符合JTS 310關於維護的規定。
5.16港口企業應對大型港口機械設置的防風裝置采取以下檢查、維護和保養措施:
(1)防風線表面無損傷痕跡,各連接端無變形或松動。旋轉機構能自由縮回,連接焊縫完好。
(2)防風拉桿整體無變形,各連接焊縫無損傷,連接件螺紋潤滑良好,轉動機構正常使用。
(3)車輪鉗剎車片與車輪間隙合適,連接機構無變形,活接頭潤滑良好,夾緊件表面無油汙,液壓系統無漏油現象,電氣控制靈敏有效。
(4)夾軌器和頂軌器的制動片與鋼軌的間隙合適,連接機構無變形,活動連接部位潤滑良好,液壓系統無漏油現象,電氣控制靈敏有效。
(5)鐵楔外觀無變形,與軌道嚙合尺寸符合要求,與車輪接觸面應彎曲。港內大型機械采用電動鐵楔,保證推桿與鐵楔的可靠連接。
5.17港口企業應檢查防風預警(警示)裝置報警器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並進行定期維護。
6防臺風措施
6.1臺風前檢查措施
6.1.1港口企業接到臺風預報後,應立即啟動港內大型機械防風專項應急預案,部署防臺風措施。
6.1.2臺風登陸前,港口企業應重點檢查大型港口機械的防臺情況,內容如下:
(1)防風裝置的完整性;
(2)運動和擺動部件的牢固性;
(3)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的有效性;
(4)機房、電氣室、司機室、電梯、室外電箱等設備設施的密封性;
(5)燈具、避雷針、銘牌、門窗、玻璃等設備設施的牢固性。
6.1.3港口企業對防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將結果記錄存檔。
6.2防臺風措施
6.2.1港口門座起重機根據起重機的轉動機構是否允許自由轉動,采取不同的防臺措施。
6.2.1.1當允許單口門機自由轉動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移回錨固位置並錨固。起重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大於50米,或確保吊臂在最大振幅時不會碰撞。
(2)拆除起重機抓鬥或其他起重工具,將吊鉤提升至設計防風位置。
(3)當臂架放置範圍小於三分之二時,鎖定變幅制動器,固定變幅配重箱,松開回轉制動器。
(4)防滑剎車裝置處於鎖定狀態,防風拉索(拉桿)連接並拉緊鎖定。
(5)裝有鐵楔、輪夾和軌夾的起重機,應采取措施塞住鐵楔、輪夾和軌夾。
6.2.1.2單口門機不允許自由轉動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移回錨固位置並錨固。起重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大於15m。
(2)建議拆除起重機抓鬥或其他吊具。
(3)安裝旋轉錨,鎖緊旋轉剎車,將吊臂放到設計防風位置,提起並拉緊鋼絲繩,系在側腿上。鎖定變幅制動器,固定變幅配重箱。
(4)使防滑剎車裝置處於鎖定狀態,連接並拉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定。
(5)裝有鐵楔、輪夾和軌夾的起重機,應采取措施塞住鐵楔、輪夾和軌夾。
6.2.2岸邊集裝箱起重機和軌道龍門起重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措施:
(1)移回錨固位置並錨固。使防滑剎車裝置處於鎖定狀態,連接並拉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定。
(2)根據設計要求將前大梁收好或放在設計位置,並通過安全鉤(螺栓)固定大梁。
(3)將裝卸吊具提升至設計防風位置。如果吊索配有防擺鋼絲繩,拉緊防擺鋼絲繩。
(4)將駕駛室和汽車停放在停車位並上鎖。
(5)裝有鐵楔、輪夾和軌夾的起重機,應采取措施塞住鐵楔、輪夾和軌夾。
6.2.3裝船機(卸船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措施:
(1)根據裝船機(卸船機)的結構和類型,結合各港口碼頭的實際情況,有軌裝船機(卸船機)可按6.2.1條或6.2.2條的防臺措施執行。
(2)將輪胎裝載機(卸載機)停在防臺位置,楔住行走輪胎。
(3)碼頭配備帶反平臺的裝船機。將裝船機移至反平臺附近,將懸臂置於設計防風位置,用鏈條或鋼絲繩將懸臂和滑道固定在反平臺上。
(4)將裝載機的卸料傳送帶下降到支撐位置或設計的防風位置,並用防風鏈或繩子將傳送帶牢固地綁在機架上。
(5)將裝載機的滑槽降低到離地面適當的高度,並固定好。
(6)鎖定卸船機水側卸料口的回收裝置擋板。
6.2.4吸糧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措施:
(1)吸糧機的錨固和防滑制動措施應按照第6.2.1條執行。
(2)連接並擰緊防風撐桿(拉桿)並鎖緊。
(3)將吊臂旋轉到與軌道平行的位置,將吸嘴放在支架或地面上,固定吊臂和吸禾機吸嘴。
6.2.5圍油欄應采取以下防臺措施:
(1)固定旋轉部件。
(2)折疊並固定輸油臂,鎖緊固定輸油臂的螺栓。
(3)應使用繩索捆綁和固定輸油臂。
6.2.6輪胎集裝箱龍門起重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措施:
(1)停在錨地位置拋錨。
(2)將輪胎排列成0度和90度,鎖緊制動裝置和轉向裝置,楔住行走輪胎,使同壹組輪胎的兩個車輪相對墊實。
(3)連接並擰緊防風撐桿(拉桿)並鎖緊。
(4)根據設計要求,將集裝箱吊具與著陸箱連接,並拉緊吊具鋼絲繩,或將集裝箱吊具吊至最高位置。
(5)把車停在停車位,拋錨。
6.2.7鬥輪堆取料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措施:
(1)移回錨固位置並錨固。
(2)確認行車制動裝置已鎖定,並按6.2.1條采取防滑制動措施。
(3)連接並擰緊防風撐桿(拉桿)並鎖緊。
(4)放下懸臂,將懸臂前端固定在懸臂錨固架上,鎖緊臂架。如未設置懸臂錨固架,應將鬥輪或懸臂前段置於不會坍塌的樁上。用變幅鋼絲繩時,鋼絲繩應處於松弛狀態。
(5)將皮帶防風鏈掛在尾車與地面皮帶的過渡處,或將皮帶捆綁在皮帶架上。
6.2.8輪胎式起重機(25噸及以上)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措施:
(1)停到防臺風位置。
(2)將動臂降至地面或支撐位置。如果起重臂不能降到地面或支撐上,固定吊鉤。
(3)設置起重機支腿。
(4)鎖緊旋轉機構和行走制動器,楔住行走輪胎。
6.2.9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措施:
(1)使用防風鏈或繩子將傳送帶綁在框架上。
(2)裝有防塵罩的輸送機應用螺栓固定防塵罩。
(3)用平臺將與皮帶機轉換平臺相連的值班室固定好。
6.2.10修理中的大型港口機械應根據氣象條件、設備條件等因素制定專門的防臺措施。閑置港口的大型機械應采取原港口大型機械的防臺措施,確保其防臺功能完好。
6.2.11人員撤離前應切斷作業電源,防風預警裝置和視頻監控電源可保留。
6.3臺風後的檢查和恢復
6.3.1港口企業應拆除港內大型機械的防臺加固設施,恢復正常生產狀態,維修後將使用過的防風應急物資放回原處。
6.3.2港口企業應對港內大型機械防風裝置、通訊和電氣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其良好狀態。
6.3.3港口企業應對港口大型機械進行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大型港口機械只有具備運行條件後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6.3.4港口企業應對相關防風應急物資的損耗情況進行統計和記錄,並對缺失的物資進行補充。
7陣風預防措施
7.1港口企業應根據氣象資料密切關註陣風狀態,在陣風多發季節及時應對。
7.2港口大型機械正常作業時,當陣風達到預警風速時,作業人員應迅速結束作業,就地采取防風措施,如制動大車、夾緊車輪、夾緊鋼軌、放置鐵楔等。作業司機和相關人員應采取保護措施。
7.3在陣風頻繁的季節,考慮到陣風預報、門座起重機移動頻率等因素,門座起重機作業時可放置鐵楔。
7.4港口大型機械作業暫時停止後,應采取貨車制動、車輪夾緊、鋼軌夾緊、鐵楔放置等防風措施,並可就近拋錨。
7.5港口大型機械作業停止後,應采取貨車制動、車輪夾緊、鋼軌夾緊、鐵楔放置等防風措施。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龍門起重機、裝船機(卸船機)和吸糧機應移至錨地或防臺風錨地,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和鬥輪堆取料機應移至錨地或防臺風錨地。離開機器前,操作人員應檢查並確認所有防風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並在采取以下措施後切斷工作電源:
(1)對於旋轉機構不允許自由旋轉的港口門座起重機,安裝旋轉錨並鎖定旋轉制動器。使用吊鉤時,吊鉤應提升到設計的防風位置;使用抓鬥或其他吊索作業時,宜將抓鬥或其他吊索開到不影響交通和滅火的安全地帶,並使鋼絲繩保持適度松弛狀態。對於允許旋轉機構自由旋轉的港口門座起重機,拆除抓鬥或其他吊具。
(2)根據設計要求,將岸邊集裝箱起重機和軌道龍門起重機的前大梁放好或放在設計位置,用安全鉤(螺栓)固定大梁,將吊具吊至設計防風位置。
(3)裝船機(卸船機)可參照港口門座起重機和岸邊集裝箱起重機采取防陣風措施。
(4)將吸禾機的吊臂旋轉到與軌道平行的位置,將吸嘴放在支架或地面上並錨定,這樣固定吸禾機的吊臂就合適了。
(5)固定輸油臂的轉動部分,折疊並固定輸油臂,鎖緊固定輸油臂的螺栓。
(6)根據設計要求,將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的集裝箱吊具與落地重箱連接,並拉緊吊具鋼絲繩,或將集裝箱吊具吊至最高位置。鎖定制動裝置和轉向裝置,楔住行駛輪胎。
7.6陣風後的檢查和恢復措施應按照第6.3條執行。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