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次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目的是將營改增試點的主要成果法律化,不增加新的政策措施,現行的營改增過渡性政策繼續執行。
同時提醒大家,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要體現壹些細化的政策。
2.增值稅征收範圍:由“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調整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
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銷售額、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和小規模納稅人等征稅範圍的表述進行了相應調整。
3.提高稅率17%、11%、6%和零稅率項目(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具體來說:
(1)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除第(二)、(三)、(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4.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降為11%,包括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供暖、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空調、熱水、燃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
詳見財稅[2017]37號附件1。
5.收購農產品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是按照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扣除率11%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文件依據:財稅[2065 438+07]37號)
現行政策中的“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是指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購進的農產品,稅率為17%的原有抵扣不變。具體申報計算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9號。
6.運輸費用結算單不屬於抵扣憑證。(文件依據:財稅[2065 438+07]3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9號)。
7.因營改增取消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表述,修改為“簡易計稅方法應稅項目”,即壹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時,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
8.納稅人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文件依據:財稅(2065 438+06)36號)
9.除3%外,增值稅稅率為5%。(文件依據:財稅(2065 438+06)36號)
10.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應稅銷售額專用發票,包括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築業。但是,如果他們需要為他們購買的房地產開具專用發票,他們仍然需要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017號)。
11.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檢查管理”,跨區域經營前填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而非出具相關證明,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檢查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定檢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而是以跨區域經營合同的執行期為有效期。(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稅務總局103號[2065438])
12.對符合條件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可適用退(免)稅政策。(文件依據:財稅(2065 438+06)36號)
13.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施工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租賃與本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房地產。(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加了第二十七條)(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
14.為確保《增值稅暫行條例》符合營改增的有關規定和今後將要出臺的改革措施,要求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或經國務院同意的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