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1。不同的定義:
招標人:
招標人是“招標單位”或“委托招標單位”的別稱。是指企業經濟法人而非自然人。壹般是項目業主,即項目的業主或法人。我國規定招投標活動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因此,招標人也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投標單位。
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受招標人委托組織招標活動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國壹直是招標活動的招標機構。起初,它主要使用世界貸款進行項目招標。由於壹些項目單位對招投標知之甚少,缺乏專門的人才和技能,出現了壹批專門從事招投標的機構。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招標公司(後改為中技國際招標公司)成立於1984,是中國第壹家招標代理機構。
區別二。不同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在委托範圍內的代理行為的民事責任由招標人承擔。
此外,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17年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將差異總結如下:
1,招標人壹般是項目業主,即項目業主或項目法人。
2.招標代理機構是受招標人委托,代表招標人辦理招標工作的中介機構。
3,也就是說,招標代理機構是招標人招標工作的代理機構,通常是招標公司。招標公司是獨立於政府機構的中介。
聯系人: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應當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本規定適用於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的招標代理活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是基於招標人的授權。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義務和責任:壹是委托人支付費用的義務;第二,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第三,受托人的報告義務;第四,委托人轉讓相關委托人的權益;第五,受托人的責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以下是中國招投標網整理的關於投標人和招標機構的實用問答:
1.招標壹定要經過招標代理機構嗎?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辦理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因此,如果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他可以自行處理招標事宜,而無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專業人員。
2、招標人如何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有哪些註意事項?
由於招標活動周期長、流程復雜,在實踐中,招標人或投標人往往會委托專門的公司和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操作。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行業類型和規模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代理招標采購業務。
工程建設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政府采購。中央投資項目等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標準和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範圍必須分別符合相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從無到有,完成了上萬個招標項目,業務從小到大。經過長期的招標實踐,這些機構總結和積累了豐富的招標經驗。在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評價最佳投標人能力等方面形成了系統的規則和技巧,在招標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招標人相比,具有更專業的投標資質和業績經驗,可以憑借其相對專業化和信息化的優勢,為業主尋求質量更好、價格更低、服務更好的產品,既減少了招標人的工作時間,又提高了工作質量。因此,即使招標人有能力和條件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優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