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款]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壹十條第壹款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和法定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6438+02.28)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和敲詐勒索的;
[司法解釋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專門解釋(1998.3.10法律解釋[〔1998j4]。
為依法懲治盜竊行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應定罪處罰。
(3)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
(四)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壹般不按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方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千元至2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贓物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贓物價格應當以贓物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不能確定的,按照作案時當地同類商品的價格,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計算:
1.流通領域商品按市場零售價格的中間價計算;屬於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對於生產領域的產品,應根據本條之二規定的方法計算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價格折算。
3 .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收購價格計算,但犯罪時的市場價格高於原收購價格的,按當時市場價格的中間價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
6 .金、銀、珠寶等手工藝品,按國營商店的零售價格;國營商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金銀按國家價格計算。
7.外幣按照失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三級以上收藏的壹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格或國家文物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營利為目的,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照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接入費計算;贓物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接入費的,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手機的贓物數額,以減去裸機的成本和價格計算。
10.明知是通過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使用人繳納的電話費計算。無法直接確認被盜金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復制前六個月的平均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均話費計算。
11.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後自用的,按照本項10的規定計算盜竊數額;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為己用的,按照本項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盜竊數額。
(2)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有價票據的計算方法如下:
1.有價證券和無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立即兌現,都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入計算。股票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票面金額是固定的,可以立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過期的定期存折、已填金額的支票,無需證明手續就可以提貨的提單等,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以提貨的貨物價值計算。面值未定,但已兌現的,按照實際兌現的財產價值計算;未兌現的,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已登記的不能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或者可以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票據、票據已經毀損、廢棄,失主通過掛失、補發或者補辦手續能夠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金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和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
(四)同壹種大宗贓物,貨主以多種價格購買的,可以區別情況,分別處理;難以區分的,按照該類貨物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贓物已被盜竊、揮霍、丟棄或者毀損,多次易手無法追回,原物形態已被破壞的,應當根據物主、證人的陳述、證言,提供的有效憑證和被告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查價方法,確定原贓物的價值。
(六)貨主以明顯低於盜竊時當地市場零售價格購買的貨物,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贓物數額高於按照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應當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
(八)盜竊違禁品,視為盜竊,不論數額大小,均按情節輕重判刑。
(九)贓物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十)陳舊、損壞或者使用過的贓物,結合作案時同類物品的價格和盜竊時的陳舊程度,依照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處理。
(十壹)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處理;廢品按物資回收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冒偽劣商品,價值高的,按本條第(九)項規定辦理,並按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
(12)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盜竊的情節:
(壹)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2.所有退還的贓物和賠償;
3.主動投案;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分享贓物或少得贓物的;
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犯罪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
3.脫逃罪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分別處理:
(壹)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盜竊總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根據* * *共犯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罪”,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儲戶的存款、債券等款物以及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等客戶資金,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
第九條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壹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盜竊的高等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壹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上級盜竊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壹級文物造成損毀、損失,無法追回的;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壹級文物壹件以上,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第十條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確定。
第十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條第壹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250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500份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二條盜竊案件,要註意區分盜竊與其他犯罪:
(壹)盜竊廣播電視設施或者公用電信設施,數額較小,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以其中壹個重罪處罰。
(2)盜竊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破壞電氣設備罪的,以重罪處罰。
(三)將機動車作為盜竊其他財物的犯罪工具的,被盜機動車的價值應當計算為盜竊數額;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罪論處。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使用犯罪工具時,將被盜機動車放回原處或停放在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應當根據其所犯罪行從重處罰。
(四)以練車、取樂為目的,多次盜竊機動車,丟失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數罪並罰;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盜竊機動車,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
(五)犯盜竊罪,致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的,應當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選擇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盜竊罪,但以破壞手段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掩飾盜竊或者報復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其他罪數罪並罰。
(六)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依法應當判處罰金的刑事盜竊犯,處1000元罰金,為K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1998.3.26法法發[1998]3號)。
各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水平,盜竊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五百元至二千元起步。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5千元至2萬元。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3萬元至10萬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並考慮社會治安情況,* * *研究確定本地區發生的盜竊案件為“較大”和“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應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法釋[199.12.31]1997]11號)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還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1999.2.4公發[1999]4號)。
各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治安形勢和盜竊案件的特點,對鐵路運輸盜竊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開始;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1萬元開始;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以6萬元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5.8公通字[1998]第31號)。
為了依法嚴厲打擊盜搶機動車行為,阻斷盜搶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售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壹、司法機關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輛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明知是盜竊或者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而隱藏、轉移、購買或者出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而進行拆解、改裝、拼裝、典當或者倒賣的,以窩藏、轉移、代購、代售論處,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包括典當行、拍賣行),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被盜搶的機動車而為其隱匿、轉移、拆解、改裝、拼裝、收購、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串通的,分別以盜竊罪和搶劫罪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的企業進行,交易憑證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後,方可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自交易機動車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以購買贓物罪定罪處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明知是用偷來的車買的贓物而買的罪定罪處罰。明知是贓物而介紹出售的,以買賣贓物罪的* * *犯論處。
6.非法出售機動車發票或者偽造、制造、擅自出售偽造、制造的機動車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入戶、過戶、核驗有關證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其盜車入戶、轉移、查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被盜汽車入戶、過戶、核銷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為盜竊、搶劫機動車,非法提供機動車號牌或者為其獲取機動車號牌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壹、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奪的機動車及其變賣價款,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明知車是偷來買的,應當無償追回車輛;違反國家規定購買的車輛,發現被盜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扣留。那些購買時不知道自己是被盜車輛的,將在結案後退還給買家。
十三、購買被盜汽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被盜汽車入戶、過戶手續的,應當吊銷牌照,並無償收回車輛;車輛已經出售的,應當追繳出售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回的被盜、被搶機動車,經檢驗鑒定後,可以依法先行返還失主,並附清單、照片等證據移送案件。返還失主前,應當按照贓物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協助本轄區追回被盜或被搶機動車輛,應依法移送本轄區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索要費用。逾期不辦的,對單位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明顯被欺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發生變更,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盜竊、搶劫、詐騙機動車輛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發布後尚未結案的,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 . 6 . 25]1999號14)。
為了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三十條所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並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9.10.27[1999]217號)。
(二)關於盜竊案件
重點是:盜竊農業生產資料和承包林、果林、魚塘產品等嚴重影響和破壞農村經濟發展的犯罪;盜竊農民生活資料罪,嚴重影響農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盜竊集團與盜竊、運輸、銷售相勾結的犯罪;盜竊鐵路、油田和關鍵工程材料罪。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慣犯,以及盜竊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盜竊牛、馬、騾、拖拉機等生產資料或者生產資料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於盜竊初犯、未成年犯,或者因生活確有困難實施盜竊,或者積極退賠贓物、賠償損失的,應當註意體現政策,酌情從輕處罰。其中,具備判處管制、罰金或者緩刑條件的,根據不同情況,盡可能判處管制、罰金或者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的“入室盜竊”的“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絕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出租用於家庭生活的房屋、牧民的帳篷、漁民用作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壹個集生活和商業於壹體的地方,在營業時間壹般不算“住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2000.5)。
第七條非法為電信卡充值並使用,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盜用他人通過公共信息網絡訪問互聯網的賬號、密碼,致使他人電信資費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第二款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額,是指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乘以我國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應當獲得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
第九條盜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已經頂替自用的樹木,或者盜竊種植在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挖根、剝皮等行為的。,並獲得數額較大的經濟利益,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盜竊罪的重要法定條件;盜竊罪的具體情節也是定罪的依據。贓物數額可以表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區分罪與非罪、衡量犯罪嚴重程度的重要標誌之壹。只要行為人使財產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如果實際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則既遂。
第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至於被盜竊的財物,是據為己有,送給他人,送給集體,甚至銷毀,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這是非法盜竊後的處置和去向問題,不能改變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本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1979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重大盜竊、習慣性盜竊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壹規定在新刑法中已被廢除。死刑的適用也僅限於兩種特定類型的盜竊。壹般盜竊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