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青年誌願者協會、誌願工作聯合會以及其他組織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如總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在誌願服務組織登記註冊,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個人。第四條誌願者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平等、無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應當受到社會尊重,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第五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激勵政策,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引導和促進誌願服務的發展。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本轄區內的誌願服務活動,並為誌願服務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六條市、區、縣級市設立的誌願服務工作指導機構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誌願服務規劃,指導和協調誌願服務組織及其活動。誌願服務指導組織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團組織。
誌願服務工作指導機構由民政、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衛生、體育、勞動和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環境保護等政府相關部門組成。、以及依法成立的總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單位。各成員單位應當支持和指導與其職責相關的誌願服務。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第七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誌願者的招募、登記、培訓、管理和表彰;
(二)組織實施誌願服務;
(三)維護和保障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向社會招募誌願者應當由誌願服務組織進行,但承辦國際綜合性體育競賽的組織除外。
承擔國際綜合性體育競賽招募誌願者、組織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誌願服務組織的義務。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其誌願服務範圍、服務項目和聯系方式。第十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籌集資金和物資,建立健全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財產的接收、登記和管理制度,按照資助者和捐贈人的意願使用,並告知使用情況。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政府支持和社會捐贈的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時,應當公布該組織及其誌願服務活動的真實、完整信息,並告知誌願服務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第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新招募的誌願者進行誌願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對誌願者進行必要的知識培訓和安全指導。誌願者應當參加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培訓。第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檔案,記錄誌願者的基本情況、誌願服務和培訓經歷。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誌願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基本信息。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將誌願服務的時間和表現評價記入誌願者檔案,並將累計的誌願服務時間和表現作為表彰誌願者的依據。第十四條誌願者因升學、就業等原因需要誌願服務經歷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出具。
誌願服務組織未如實出具誌願服務經歷證明的,誌願者可以向誌願服務指導機構投訴,誌願服務指導機構應當責令誌願服務組織限期改正。第十五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經誌願服務組織同意,可以註冊成為誌願服務組織的誌願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誌願者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誌願者集體加入誌願服務組織,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