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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書的結構分為頭、體、尾三部分。首先,應在文件標題中註明第壹份民事起訴狀的標題。第二,正文是1。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先寫原告的名字及其基本信息。如果原告有代理人,立即在另壹行寫上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信息。代理人列表時,應說明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還是指定代理人。原告及其代理人列名後,應寫明被告的基本情況。有幾個當事人時,應依次書寫,權利義務的順序排列,即先列出權利大的原告和義務多的被告,再按順序排列。基本情況都是這麽寫的。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在當事人基本情況下單列壹行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單位、職務。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列明原告、被告基本信息後,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信息,並根據案件需要註明第三人與原、被告的關系。2.訴訟請求壹欄中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物。明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請求的民事權利糾紛的具體事項,如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損害賠償、債務清償、合同履行或與被告離婚、支付贍養費、繼承等事項。離婚案件,應先寫明與被告離婚的請求;其次,要明確提出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意見和要求。3.事實與理由(1)事實部分要圍繞訴訟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要完成敘述,要說明民事案件事實的六要素,即時間、地點。人、事、因、果;敘述要真實,起訴書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之壹。描述案情時,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敘述要清晰,與爭議事實直接相關的事實要詳細描述。對案件事實不重要,但必須說明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同時,註意敘述語言要準確、恰當。(2)證據部分證據是證明事實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如果案件沒有證據,經不起人民法院的審查和被告人的反駁。只有列舉出足以證明事實真相的可靠相關證據,才能達到在人民法院立案的目的和訴訟的預期效果。起訴狀中,應當列舉的證據有三項:壹是列舉相關書證、物證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指令證書、物證等相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性;三是證人證言的內容和證人的姓名、住址。原告應當在證據部分說明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和物證原件的情況。提交原件有困難時,要說明可以提交的復印件、照片、節選。提交外文書證的,還必須附有中文譯本,並說明其情況。在證據部分,原告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即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時,應當說明為什麽需要保存證據,是書證、物證還是證人證言(例如書證可能被毀損、滅失;物證可能被銷毀或者變質;證人可能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而死亡。),其中應說明證據由誰持有及其具體原因。證據怎麽寫?民事起訴狀的證據不單獨列出,壹般與事實並列。對於能夠證實某壹重要事實的相關證據,在描述該事實的過程中,談到該事實時,用括號表示。(3)理由部分主要根據事實和證據分析民事權利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和責任,同時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以論證上述請求的合理性。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壹是事實上的理由,二是法律上的理由。事實理由是對上述爭議事實的概括和升華,而不是簡單重復爭議事實。即在描述事實的基礎上,分析爭議的性質,說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後果,說明過錯責任;論證權利義務關系,表明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比如合同糾紛,原因部分首先要說明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合同條款是否明確;然後分析危害後果,說明對方有什麽過錯;最後論證了權利義務關系,說明了對方的民事責任。法律理由是引用相關法律規定來說明原告訴訟請求的正當性。引用法律要求全面具體,引用法律的名稱要寫全,不能寫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但不能寫成按《民事訴訟法》執行,不妥當,不規範。在引用法律條款時,如果這些條款適用,應引至條款、段落和項目,而不僅僅是條款。第三,尾部是1。送達機關的名稱寫著兩行:“此為人民法院”。2.右下方註明:起訴人(或質權人)(簽名蓋章),並註明本文書制作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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