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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主觀性:

1.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1.監督、照顧、關心和教育患者患病期間的生活和行為,並在適當的條件下提供支持和治療。

2.精神病人患病期間的壹切對外法律行為,如融資轉讓或租賃、訂立合同、作證、繼承、遺囑等。全部由監護人辦理,但不得損害患者利益。

3.監護人負責盡可能地照顧病人。當有人侵害患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安全時,監護人應向法院提出申訴。

4.監護人應當聽從司法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意見,對患者實行合理監護,必要時可以限制其行為自由或者強制其住院。壹旦病情恢復,判斷和自知力存在,患者或監護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申請撤銷原判決,使患者重新成為有行為能力人。

二、精神病人拒絕治療怎麽辦?

無論是在醫院還是在家裏,精神病人經常拒絕治療。讓患者難以接受;害怕抗精神病藥物對自己造成傷害;療效不明顯,患者對治療失去信心;有些患者因為精神癥狀而懷疑藥物有毒。

更重要的是對疾病缺乏正確的判斷,以至於否認自己有病,不願意接受醫療。首先應該耐心地說服這些病人。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壹般只在醫院,不在家裏,所以如果家裏遇到這類患者,要及時送到專科醫院治療)。

當患者因其他因素拒絕服藥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有效的方法:

對於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如全身性藥疹、心律失常等,要立即減量或停藥,同時給予抗過敏和抗心律失常藥物。

監護人應當對精神病人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羈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采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37條:父母、子女、配偶等。對被監護人負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被人民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後,除非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確有悔改表現的。經他們申請,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他們的監護關系,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護關系終止:

(壹)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需監護的,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下列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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