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
第三條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和分級管理,並接受當地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檔案職責:
(壹)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完整的婚姻登記材料;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婚姻登記檔案的完整;
(3)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水平;
(四)辦理檔案查詢服務,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告知婚姻登記檔案存放地點;
(五)辦理婚姻登記檔案的移交。
第五條婚姻登記(含復婚和婚姻重新登記,下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壹)《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或者申請補充婚姻登記聲明;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各種證明材料(含翻譯材料);
(四)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取自《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下同);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解除婚姻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決定;
(二)撤銷婚姻申請書;
(三)當事人的結婚證原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
(五)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離婚登記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壹)《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2)申請離婚登記聲明;
(三)當事人的結婚證復印件;
(四)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補領婚姻登記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
(2)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
(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證明或者其他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四)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以及委托人委托辦理時提交的委托人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婚姻登記檔案按年度婚姻登記的性質分類。婚姻登記的性質分為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辦婚姻登記證四類。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書復印件,歸入撤銷檔案。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在當事人原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備註欄中註明相關信息和相應被撤銷婚姻檔案的檔案號。
第十條婚姻登記材料的歸檔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壹)婚姻登記材料按照年度歸檔。
(二)壹對婚姻登記材料構成壹卷。
(三)卷內材料按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順序排列。
(四)以有利於檔案保存和利用的方式固定檔案。
(五)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將檔案按婚姻登記的時間順序分類排列。
(6)在卷內文件第壹頁上方空白處加蓋備案印章(見附件1),並填寫相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份、室卷號、館卷號、頁碼等項目。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