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快遞行業壹般采取兩種賠償方式:對快件在發貨前已經保價的,按照約定的保價進行賠償;對於快件發貨前未投保的,壹般按運費的3倍賠償。快遞公司的這壹賠償標準,依據的是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的《郵政法》的規定:郵政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未保價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3倍賠償。
二是快遞丟失後,快遞公司往往搬出《郵政法》來對付消費者。這部法律中最有效的壹條是“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收資費的三倍”。這是否意味著快遞公司可以利用該條款拒絕賠償?
《郵政法》是由郵電部頒布的,適用於郵電部所屬的郵政業務。郵政是社會服務的壹部分,郵政的主要目的不是盈利。但是,快遞公司的所有業務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收發快遞,並不承擔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快遞物流企業經營的快遞業務不是普通的郵政業務。法律之所以規定郵政普遍服務中郵件丟失的限額賠償,源於該服務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其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是確定的、低的。不難看出,有限補償制度是建立在用戶對服務的低付費基礎上的,公共服務的成本大多由政府承擔。對於不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快遞服務,由於服務協議的訂立和履行是基於市場規則,這類糾紛應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不適用有限賠償制度。《郵政法》中的“郵政企業”概念具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有些快遞公司只能屬於“郵政企業”,納入國家監督管理,但不屬於《郵政法》調整的郵政企業。這些快遞公司壹旦郵件丟失,就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賠償。
我國《郵政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快遞公司不屬於《郵政法》所說的郵政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失的,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比如案例三,工商部門認定唐笑與快遞公司存在郵政服務合同關系,應適用合同法而非郵政法,快遞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服務協議印在物流單的背面。很多人簽收的時候沒註意到,快遞員也沒告訴他們。那麽快遞運單上打印的“5倍運費”賠償限額條款是否有效?
“5倍運費”這壹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是快遞行業將賠償限額提高到5倍至10倍的自律規定。快遞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壹方,應當明確說明限制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但在訂立合同時,壹般不會對這些進行詳細說明。背面沒有簽名欄,這種通知形式不明確。由於這些條款沒有明確告知,用戶對賠償、保險等事項存在誤解,因此賠償限額條款壹般對用戶沒有約束力。在實踐中,只要用戶能夠證明用戶與快遞公司之間的貨運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快遞公司就會承擔發貨和支付運費的責任。
托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地將貨物交付到原告指定的地點。快遞公司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丟失了貨物,構成違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快遞公司在寄出消費者的郵件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以格式條款為由減輕其責任,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遞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是快遞公司預先擬定的,以備重復使用。訂立合同時,如果該條款未與消費者協商或未明確說明,在法律上應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4.消費者應該如何選擇快遞公司?
消費者在選擇快遞公司時,應盡量選擇規模大、網點完善、管理規範、具有國家郵政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資質的公司,並在填寫運單時,由快遞公司核對確認名稱、價值、保價金額。如有必要(貴重物品),拍下整個包裝過程的視頻和運單細節,確保物品丟失時能證明是“貴重物品”。價值超過654.38+萬元的,不要用快遞。如果不能親自送貨,壹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押運公司。
建議消費者盡量使用郵政部門專營的快遞公司,這樣如果郵件丟失,郵政部門專營的快遞公司有正規的賠償渠道和壹定的賠償能力。
原來快遞公司對快件丟失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九條,壹般賠償消費者3-5倍的資費。但快件不是郵件,不應適用《郵政法》。從壹定意義上說,適用的法律本身就是錯誤的。但新《辦法》實際上明確了賠償金額不受“資費三倍”限制,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有約定無保險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但有保險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即快遞公司有保管快遞的責任。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的,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市場價補償,即按照交貨時或應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補償。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承擔,以證明其實際價值。
勞動實踐報告1500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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