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移徙工人的人權狀況
人權是人的權利,是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他人不能非法剝奪或自己不能轉讓的權利,是人按其本性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美國著名學者路易斯·亨金在《權利時代》的序言中指出:“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概念,也是唯壹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農民工是有農村戶口但在城鎮工作的勞動者,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農民工,是具有農民身份的勞動者。農民工是壹個新的社會階層,是壹個經濟效益差、生活質量低、對社會資源分配的承受力脆弱的特殊社會群體。在現實中,移徙工人的人權普遍受到侵犯。
1,農民工及其子女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由於各種因素,農民工受教育權無法實現,其子女無法與城市居民子女享受平等的教育資源、平等上學。
2.農民工就業受到歧視。現實生活中,農民工遭遇的就業歧視越來越明顯,壹方面是就業機會的不平等。另壹方面,即使就業平等,由於沒有城市戶口,他們遭遇“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同工不同權”的歧視。
3.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農民工作為壹個特殊的社會群體,無法像城鎮職工壹樣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五大保險的保障。
第二,保護農民工人權的必要性
1.農民工為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但他們卻無法獲得平等的利益補償。貧富差距擴大、分配不公等負面因素使其人權狀況越來越差。為了逐步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我們必須關心、保護和幫助農民工這壹弱勢群體,積極維護他們的人權和利益。
2.從十七大報告中可以看出黨對農民工人權的關心和重視。比如,完善學生資助制度,確保經濟困難家庭和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完善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加強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就業培訓;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規範和協調勞動關系,完善和落實國家農民工政策,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努力增加低收入群眾收入,逐步提高扶貧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失業和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價的醫療衛生服務;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信訪制度,健全黨和政府領導的群眾權益保障機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堅持安全發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三,發揮非政府人權組織在維護農民工人權方面的作用
保護移徙工人的人權應從多方面著手。如加強人權立法、保護弱者、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確保司法公正等。但是,由於政府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單靠政府並不能完全有效地解決農民工的權益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壹)政府自身的局限性
雖然以政府為主體的農民工人權保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政府的壹些局限性也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行為的連續性難以保證。2.政府的安全工作很難詳細。從事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政府人員數量有限,人力有限難以保證工作的落實,容易對工作效果產生負面影響。3.政府機構的等級化特征不僅容易導致官僚主義,而且阻礙信息的流動,容易導致工作癱瘓。
信息失真。4.由於腐敗的存在,政府機構的效率令人質疑,難以保證其擁有的資源真正有效地用於農民工的維權。
(B)非政府組織在保護移徙工人人權方面的優勢
非政府組織是在壹定價值觀指導下開展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中介組織。非政府組織的獨特性質使其在維護城市農民工權益方面比市場體系中的企業組織和國家體系中的政府組織更具優勢。
1:價值取向上的優勢。壹般來說,非政府組織的組織使命和活動目標是社會公益,貫穿利他主義和人道主義,致力於解決非主流社會組織。與政府或企業的反應式行為模式相比,非政府組織可以堅持不懈地致力於解決具體問題,這使得非政府組織成為在具體工作中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組織,從而成為政府或企業在解決壹些重大社會問題時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
2.可以降低解決社會問題的成本。非政府組織作為壹種互助合作的形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非政府組織依靠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增強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從身邊的事做起,從我做起,用社會化的方式解決社會問題,從而降低做事成本。
3.有利於促進社會融合。由於非政府組織不像企業那樣具有營利目標,也不必像政府那樣考慮稅收、安全等事務,因此主要可以服務於社會邊緣群體,將其納入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的主流。
4.冒險的好處。作為非政府組織,便於非政府組織從事壹些有風險、前景不確定的活動。有了成功的經驗後,他們的方法可以被政府或企業采納和推廣。這種主導作用使得壹些受當地歷史、傳統、文化、政治影響和制約,不便於政府開展的活動得以開展。
以上指出的這些優勢是我國非政府組織充分發揮農民工維權作用的有力保障,具體運作需要政府建立適應我國當前國情的法律環境和組織制度環境。
保護移徙工人人權的非政府組織
1:建立“四位壹體”NGO。當前,農民工的人權保障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工會、人權研究會和中國扶貧基金會在保護農民工人權方面也發揮了壹定的作用,相應彌補了社會政策的不足。建立“四位壹體”的NGO無疑是必要的。所謂“四位壹體”的非政府組織,是指組織成員由政府任命的人員、律師、記者和學者組成,代表黨和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社會輿論和人權研究會對農民工人權保護的關註。該組織向農民工發放會員卡,為農民工維權提供全面服務。
2.開展階段性、區域性義診活動。由於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工承擔疾病風險的能力較低。壹旦患病,面對巨額醫療費用,農民工往往放棄看病,導致病情加重,直接影響身體健康。此外,大量職業病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健康,他們的整體健康狀況不容樂觀。因此,實施分階段、區域性的義診活動,為農民工提供充足的醫療服務,幫助他們維護健康權益,是合適的。
總之,解決城市農民工人權問題的任務十分艱巨,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開辟各種渠道,逐步解決。我們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隨著農民工脫貧能力和社會參與能力的增強,隨著非政府組織的進壹步發展和就業的擴大,城市農民工的人權問題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