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理程序及審後處理
1,試用級別
原來是壹審,按壹審;原來是二審,按二審;傳訊,按照二審的說法。
2.司法組織
第壹審法院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3、制作再審決定書。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再審決定,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除外。
4.再審對原判決執行的影響。
再審期間不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再審後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或者再審後可能減刑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5、重點審查和全面審查原則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和決定再審的理由。
必要時,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復核。
6.指示重審
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審理;如果由壹審法院進行審判更為合適(即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和糾正判決錯誤),也可以指令壹審法院進行審判。
7.檢察院派員出庭。
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8.同壹案件原審被告人未到庭
法院審理的再審案件,再審決定或抗訴只是針對原審部分被告人的。原審其他被告人未到庭不影響審判的,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9、強制措施的主要決定
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法院決定。
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檢察院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256條再審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7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