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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麽?

關於個人貸款的管理辦法,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從事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和經營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個人貸款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過程管理機制,針對每種貸款類型制定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相應的貸款對象和範圍,實行差別化風險管理,並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地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個人貸款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貸款人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合理的借款人收入負債率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的收入、負債、費用、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金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受理與調查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二)借款人的收入;(三)貸款用途;(四)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和流動性。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詢問、信息咨詢等方式和方法。第十六條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貸款人可審慎委托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某些具體事宜,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所有事宜委托給第三方。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第三章風險評估與審批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全面審查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審查調查人員的盡職調查情況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信用狀況、擔保狀況、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估應在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基礎上,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進行全面、動態的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第二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序,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貸款審批分離,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根據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將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通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和違約率明顯上升的情況,對貸款審批流程進行評估和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並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第四章協議與解除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應當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親自簽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誠信承諾、貸款資金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借款合同應設置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或緩慢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的法律風險。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和公示借款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根據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當核實抵押物登記情況。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應由至少兩名信貸員完成。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發放管理,遵循審貸分離原則,設立獨立的貸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貸款條件,發放符合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采用貸款人委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貸款人委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至借款人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第三十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通過貸款人委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壹條委托貸款人支付的,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細節進行記錄。第三十二條委托付款完成後,貸款人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並收集和保存相關憑證。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壹)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2)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3)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條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提前與借款人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應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實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第六章貸後管理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監控和分析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信用和擔保變化情況,確保貸款資產安全。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和金額,確定相應的貸款檢查方式、內容和頻率。貸款人內審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第三十七條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和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情況,並將其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依據。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或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第三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可以發放個人貸款。壹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壹年以上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和原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第四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催收或協議重組。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壹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壹)在貸款調查和審查中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貸款面談和貸款合同面簽制度的;(三)借款合同條款未公示的;(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第四十二條銀監會除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壹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貸款人進行處罰: (壹)發放不合格的個人貸款;(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4)將所有貸款調查事宜委托給第三方;(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六)指使借款人以虛構的情況獲取貸款;(七)對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以存單、國債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為抵押物發放的個人貸款,以及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的生產性貸款等專項個人貸款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專項政策,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超過50萬元的,根據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的細則和操作流程。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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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應當對因建設工程可能損壞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以下是我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 * *壹個* * *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 * *、《特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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