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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由誰牽頭?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法》於2022年9月2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將於2022年2月6日起施行。《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七章共50條,其中公安機關18條,整理如下供您重點學習:

第壹章總則

1.公安機關牽頭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

、財政、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各自領域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第六條第3款)

第二章電信治理

電信運營商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采取技術措施識別和阻止非法設備和軟件訪問網絡,以及

向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第2款)

第三章財務治理

中國人民銀行將統籌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統壹的反洗錢監測系統。

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

完善適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資金流向特點的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第十八條第十二款)

4.國務院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電信網絡詐騙涉案資金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及時解凍和資金返還制度,明確相關條件、程序和救濟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決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第四章互聯網治理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該

根據公安機關和電信部門的要求

,對涉案電話卡註冊的相關互聯網賬戶和涉及詐騙的異常電話卡進行核查,根據風險情況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暫停使用、關閉賬戶、禁止重新註冊等措施。(第22條第2款)

6.公共安全

、電信、網信等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分發平臺以外下載傳播的欺詐性應用的監測和及時處置。(第二十三條第3款)

7.公安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依法取證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依照本法規定監測欺詐相關信息和活動時,應當根據欺詐相關風險的類型和程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測。

轉公安、金融、電信、網信等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反饋機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轉送單位。(第二十六條)

第五章綜合措施

8.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加強專業化隊伍和專業技術建設,各警種和地方公安機關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公安機關接到電信網絡詐騙舉報或者發現電信網絡詐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

。(第二十七條)

9.公安機關在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時,還應當核實犯罪所使用的個人信息來源,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戶等。,且不得提供實名驗證協助;不得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通過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鑒定

有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相關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其信用記錄,並采取限制其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停止櫃臺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壹條)

11.國務院公安部門

、金融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國家網信部門要負責本行業反制措施的整體建設,推進電信網絡詐騙相關樣本信息和數據的共享,加強對詐騙用戶信息的交叉驗證,建立對詐騙異常信息和活動的監測、識別、動態阻斷和處置機制。(第三十二條)

12.公安機關應當會同

金融、電信、網信等部門應當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運營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建立預警和勸阻制度,對預警中發現的潛在受害者,根據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勸阻措施。對於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要加強損失追繳,完善涉案資金處置制度,及時返還受害人合法財產。生活遭受重大困難的災民符合國家有關救助條件的,有關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構決定或者批準,

公共安全

、金融、電信等部門可以在電信網絡詐騙嚴重的特定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臨時風險防範措施。(第三十五條)

14.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的人員,涉嫌重大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出境。對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再犯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得出境,並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執行。

(第三十六條)

15.國務院公安部門

加強與外事部門的國際執法和司法合作,與有關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提升信息交流、調查取證、偵查緝捕、挽回損失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擊和遏制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第三十七條)

第六章法律責任

16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

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述行為仍屬

不構成犯罪

,被公安機關拘留十多天。

十五天以下拘留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不足1萬元的,

被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

沒收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條)

第十四條第壹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和軟件:

(1)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2)具有更改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非法接入公共電信網等功能的設備和軟件。

(3)批量賬號和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並提供短信驗證和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其他設備和軟件。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壹)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的;

(二)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幫助他人洗錢的;

(三)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

沒收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壹條第壹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戶等。,且不得提供實名驗證協助;不得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通過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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