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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有幾個等級。

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的聯系與區別;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造成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除為保護本人人身、財產等權益的防衛外,其他壹切正當防衛行為均可視為壹種見義勇為行為。

相對而言,正當防衛行為的外延顯然比見義勇為的外延小得多;再者,在我國刑法中,對正當防衛的規定主要用於區分罪與非罪,而對於如何救濟和表彰其實施者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在民法中,雖然有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該條只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免責條款和正當防衛時應承擔的責任形式,也沒有規定對加害人的救濟和表彰等措施。

因此,仍有必要將符合見義勇為行為的正當防衛行為納入見義勇為規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鼓勵人們進行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行為。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認定某種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的要件,應當作出見義勇為的認定,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相應的救濟和表彰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及時準確地對做好事的人給予救濟和表彰,從而有效防止英雄在社會上再次流血流淚。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只有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勇氣是壹個社會學術語,並不用於法學研究。正當防衛壹般是指壹切不特定人針對不法侵害人,制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不僅可以為了本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也可以為了他人或者國家、社會公眾的利益進行。對他人、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正當防衛,在社會學上可以概括為壹種見義勇為行為。

但在法理上,為了區分兩者,司法解釋會擴大本人作為被侵權人直系親屬的解釋範圍。

也就是說,將被侵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親屬視為自己,排除了這些人的正當防衛行為屬於見義勇為的範疇。比如父親看到兒子受到傷害,就上去制止侵權。此時被侵權人的父親並不認為這是見義勇為,而是對自己的正當防衛。但從邏輯上看,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並不具有包容性,而是交叉關聯的。

當他們穿越時,區別在於是否是我自己的防衛行為。如果是我的防衛行為,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反之亦然。兩者沒有交集:比如壹個普通的孩子自己掉進了河裏,其他無事可做的人看到了,救了孩子。這種行為當然是見義勇為行為,但因為沒有侵權行為,所以不存在正當防衛。

因此,見義勇為行為的客體是不特定的,而正當防衛的客體是特定的,只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關於什麽是見義勇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現代漢語詞典》對勇敢的定義是“見義勇為”。

最早出現在《論語》中。政治:“不為所欲為,則勇往直前。”。宋史。《歐陽修傳》載:“才強膽壯,雖機困於前,觸發之,不理之,放逐之,至於屢戰屢敗,亦自負矣。”

在中國古代,見義勇為壹直是人們追求的道德標準。在今天,見義勇為作為壹種社會主義道德標準和行為準則,有著更加廣泛的思想基礎和現實意義。然而,作為壹個特殊的法律概念,“見義勇為”的理論研究並不多見。

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與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對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所有的行善行為都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但不能將所有的無因管理行為都視為行善行為。

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民事賠償中,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規制大多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定。比如,筆者最近看到壹篇文章,說壹個人在奮力撲滅鄰居家的火時被燒傷,受益的鄰居不願意為做好事的傷者支付醫藥費、誤工費、夥食補貼、公交費等相關費用。司法機關說服受益人適用“無因管理”,為做好事的人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3萬元。

法律依據:

見義勇為證書可以獲得獎勵和特殊權益保護。20115 10月23日公布的《湖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壹.獎勵

1、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1)通報表揚;

(二)發放獎金;

(3)授予榮譽稱號;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獎勵。

(五)見義勇為人員取得的獎金,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2.第十四條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戰士、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四種類型,按照下列權限授予:

(1)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見義勇為英雄(集體)稱號,見義勇為英雄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

(2)勞動模範(集體)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勞動模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授予見義勇為勇士(集體)稱號,見義勇為勇士享受縣級勞動模範待遇;

(4)“見義勇為先進(集體)”稱號由省、市、縣級綜治機構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促進會)授予。

3.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可以分別采取分步推薦和獎勵的方式進行。具體獎勵標準和辦法由省綜治機構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權益保護

1、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和住房。

2.第十八條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受到他人威脅,請求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的,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救助、保護和查處。

3.第十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及時救助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立即將受傷人員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會報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先救治、後收費,及時救治傷員,不得拒絕、推諉、拖延。

4.第二十條見義勇為的傷殘人員在救治過程中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受害人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財產損失,如有,由加害人和責任人依法承擔;沒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無力承擔的,按照有關規定由下列當事人承擔:

(1)見義勇為行為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2)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資助;

(三)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4)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基金會)支付。

5.第二十壹條。見義勇為傷殘人員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符合傷殘撫恤金條件的,由民政部門進行評定,依法落實相應待遇。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及其遺屬,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待遇:

(1)依法被批準為烈士的,其待遇按照《烈士褒揚條例》執行;

(二)依法確認因公犧牲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給予撫恤;

(三)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待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遺屬專項補助;

(4)不屬於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壹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沒有工作單位的,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基金會)解決。

6.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就業困難、有就業意願和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幫助其就業創業。

7、見義勇為傷殘人員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所在單位應適當調整其工作崗位,原工資不變,非因法定原因,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8、第二十三條家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的見義勇為獎金、撫恤金和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符合條件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住房、醫療、教育等臨時救助和專項救助。

9.第二十四條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和殘疾人員的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或者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其在公辦幼兒園和公辦學校入學;對參加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入學考試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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