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野生植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態、經濟、科學研究和文化價值的珍貴植物、古樹名木和瀕危珍稀植物,包括其根、莖、葉、皮、花、果實、種子及其衍生物。
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藥用野生植物和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冬蟲夏草采集、銷售和保護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自治區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保護優先、恢復優先、積極開發和有償利用的方針。
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的科學研究、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鼓勵和支持珍貴、稀有野生植物的人工培育和種植。第四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受保護的野生植物分為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下簡稱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實行采集許可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農牧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設、衛生、科技、環保、商務、工商、藥監、旅遊、海關、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野生植物保護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規劃,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防止外來物種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造成危害,實行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集中區域輪流采集制度,提高全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所需的經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健全重點野生植物保護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野生植物的保護和管理;
(四)實施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野生植物保護規劃;
(五)定期調查、監測野生植物的種類、數量和分布,建立野生植物資源檔案;
(六)監督檢查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的種類、數量和自然分布情況,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環保、建設、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進行監測。對生長環境受到威脅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應當建立育種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第十壹條人工培育、種植野生植物已形成規模化生產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集在同壹原生地自然生長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第十二條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圍欄等措施,對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沙棘、沙生槐(穗刺)、沙地柏(紅柳)、雪松、沙地柏、翻白草等原生植物進行保護,加強管理,發揮其生態功能。第三章野生植物的利用第十三條從事藏醫藥科學研究、人工栽培、文化交流和利用的機構或者單位,需要采集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國務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提出申請。需要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需要采集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區(市)行署(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