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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滿三歲,男方不能離婚?

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根據婚姻法,在懷孕期間和哺乳期的前六個月,女方的丈夫不得提出離婚。如果要離婚,由女方提出,法院才能判決!現在男方提出離婚是可以的,但是就孩子的歸屬而言,法律規定在父母雙方同等條件下,孩子的撫養權優先給女方。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法院第壹次並不判決準予離婚。這是有原因的。

1,判斷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原因。在認定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和解可能性等因素。

2.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離婚最常見的情況。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為了言簡意賅,三言兩語,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或者說明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和現狀。

3.沒有合法的離婚理由,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況相比,本案中,當事人在起訴和審理過程中所做的工作是完整的,但沒有合法的離婚理由,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法院推定夫妻關系沒有破裂。

4.雖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原告並不堅持離婚。

這種情況完全是由於原告自身態度改變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變得猶豫不決,這恰恰是法官認定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嫂要求離婚,軍方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壹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方方面有重大過失。現實中,軍人配偶獨自離婚幾乎是不可能的。

6、法院不予受理此案

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裏的例外比較模糊,現實中立案庭的法官很少會考慮。

7.在大多數最初的訴訟中,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

司法實踐中,原告第壹次提出離婚,多數情況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或者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有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但法官為了省事,還是決定不離婚。

如果不服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這是最常見的做法,往往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然而,也可能有例外。

對於不準離婚的判決,當事人仍然認為沒有必要維持婚姻關系,可以采取進壹步的救濟措施。

基層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是離婚案件,其中有壹部分實際上是無效婚姻案件。但由於當事人法律知識薄弱,在壹審立案和審理過程中未提及無效婚姻情形,導致法院無法審查婚姻關系的效力瑕疵,無法根據離婚案件作出判決。禁止離婚後,當事人壹旦意識到婚姻無效,應當通過申訴、申請再審或者分別申請撤銷等方式進行補救:

1.不服壹審判決不準離婚的上訴。

二審程序是壹審程序的延續和發展,是對壹審程序、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審查。

壹審時,當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自己的婚姻無效,故未提供婚姻無效的相關證據。二審中,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婚姻無效,並提供了相關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真實合法有效,勢必決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而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判決不屬於錯判案件。”所以原審判決不屬於錯判案件。

2.對不離婚的生效判決申請再審。

不準離婚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向法院提供無效婚姻證據,申請再審的,法院應當再審,待無效婚姻調查屬實後,由法院依法作出改判。同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判不屬於錯判案件。

3.分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說明法院已經認可了婚姻關系的效力。如果法院再受理壹次撤銷婚姻的申請,並作出撤銷婚姻的判決,必然會出現兩個生效但完全矛盾的判決,從而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的混亂。雖然法院單獨受理撤銷婚姻的申請是合法的,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做法還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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