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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生活中,我們在簽訂合同時都會有糾紛。合同糾紛的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壹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都會引起糾紛。以下分享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1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主要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有效期;

2.應解決合同是否無效;

3.備案合同與《補充協議》不壹致,即白紙黑字的合同。應以哪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4、對於建設部推薦的施工合同版本中涉及的通用條款,發包人逾期未結算的視為已批準提交價格;

5.工程款結算應該采用什麽標準?

6、訴訟、司法鑒定(司法評估)費用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單位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築法規定施工企業實行強制性資質管理。建築工程的質量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資質的管理和審查是施工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資質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無資質或相應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

俗稱“掛靠”;由於國家基礎設施大規模上馬、城市化進程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項目利潤回報高以及管理上的諸多弊端,伴隨著建築市場的空前繁榮,出現了“掛靠”這種特殊形式。

沒有合法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現象比較普遍。曾有意見認為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壹意見。

改變這種狀況,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市場,保證了建築工程的質量,促進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什麽樣的情況是“借用資格”,交給法官處理。

實際上,通常有幾個標準:

壹是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

二是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承包人的人員。

工程承包中三種情形之壹或兩者均可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3、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招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工程招標範圍,詳細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招標範圍規定的工程未招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第壹,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商的土建、安裝工程招標,裝修工程等附屬工程由施工單位直接承包,那麽直接承包也是無效合同;

2.對於招標項目,總承包商中標後,建設單位基於各種情況將總承包商工程的壹部分直接發包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將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投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無效中標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非法分包

總承包方將工程分包是常有的事,但違反規定分包也會導致分包合同無效。

如何認定違法分包,標準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1.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屬於違法行為;

二、未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的;

3.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主體結構施工的;4.分包商被分包。這些類別是非法分包。

5.分包

《合同法》第272條和《建築法》第28條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轉包。《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第13號法令第13條建設部12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需要註意的是,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勞務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不能被當事人以分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認定無效。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2工程合同中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有七種情況:

1.項目啟動後,甲乙雙方反悔,不願意履行合作。

2.甲方未能按時支付約定金額;

3.項目期間,甲方推諉、拖延、不配合原項目進度;

4.乙方未能遵守項目進度;

5.乙方在項目開始前承諾的條件未兌現,如專家團隊、設備、儀器和工具等。

6.項目執行超出雙方最初的預期和效果;

7.其他在項目談判開始時沒有預料到的情況,如保密條款。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爭議焦點命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二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庭審中應當歸納爭議焦點:“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那麽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呢?如何概括案件的爭議焦點?這將是案件審理的重中之重。

爭議的焦點是人們爭執的起點。起訴之初,發生了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糾紛。糾紛壹旦進入訴訟程序,就會轉化為具體的訴訟請求,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請求法院判決的對象。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仿佛雙方在帶兵打仗,原告是進攻方,被告是防守方。雙方不可能隨意攻防,所有案件都由法院審理,這不僅不現實,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這時就需要明確雙方的爭議點,即法院結合雙方的訴訟請求、辯護意見、基本事實和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標的”,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審理,快速解決案件的爭議。所以爭議焦點恰恰是問題的核心。

從法官判案時需要完成的事項中找到案件的焦點。

法官要完成壹次審判,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這是法官的唯壹流程。作為律師,還應該對案件進行分析,提前預測案件的焦點,明確和找到案件的焦點,從以下幾個流程對爭議的焦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庭前準備:

1.請求權基礎分析: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必須明確原告的請求權是什麽,具體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2.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法院在明確具體的權利要求依據後,需要根據權利要求所指向的法律規範來確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3.認定案件事實:在確定案件構成要件後,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抗辯,認定無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如果是構成要件的壹部分,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要影響,可能是案件爭議的焦點;

4.審查涉案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相關工作。上述工作的所有出發點和側重點都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沒有爭議焦點,訴訟就不成立。

沒有對爭議焦點的審理,訴訟過程就沒有針對性,只能像攤大餅壹樣鋪開。通過對上述工作的了解,法院在此過程中壹般會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所以作為代理律師也要參考上述請求權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法律分析方法,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來判斷案件的焦點。

爭議焦點的構成

作為壹名律師,如果能夠準確地分析和預測爭議焦點,壹方面可以很好地把握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審判節奏,另壹方面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案件的風險,規避訴訟風險,防止審判過程中的偷襲和突擊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有的放矢。

在筆者的法律實踐中,訴訟過程中基本涵蓋的爭議焦點如下:

1.訴訟標的的爭議:按照傳統訴訟理論,即需要法院判決的雙方法律關系可能是競合關系,因此起訴之初就可能涉及不同法律關系的選擇,涉及不同的訴訟標的,其法律適用、舉證責任、事實認定乃至訴訟主張都會有很大差異。

2.判例法適用的爭議判例法最常見的適用是關於合同內容的解釋、立法目的、法律的準確適用和解釋等。

3.案件事實的爭議案件事實爭議最大,但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是案件事實。所謂案件/必要事實,必須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要影響,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事實。

壹般情況下,分析案件事實的重點是找到相應的法律規範,明確請求權的法律要件,找到相應的事實要件,確定雙方事實爭議的焦點。

4.案件證據的爭議案件證據爭議的焦點,如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認證性和證明力等,都是證據爭議的共同焦點。特別是新的證據規定實施後,律師要提高綜合分析和運用證據的能力,使自己的證據能力上壹層樓。

如何分析和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就拿最近的壹個案例來說:原告起訴被告支付設計費,並提供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交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在受理案件之初,我們代理了被告,認真分析了案件起訴材料,分析了本案的請求權基礎。分析爭議焦點的過程如下:

1.從索賠依據出發,壹方索賠的依據是什麽?結合原告的起訴材料及相關證據,初步判斷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是合同履行請求權的法律規範。

2.從請求權的基礎出發,請求的構成要件是什麽?由於被告被告知支付設計費,其主張依據的構成要件至少應基於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預測和分析: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2)原告完全、全面地按照合同履行了設計義務;

(3)根據合同,設計費的支付條件已經實現;

(4)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相應經濟損失(違約/賠償);

(5)本案主體合格,訴訟時效未屆滿,原告的幾項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規範;

3.從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入手,雙方爭議的焦點可能是什麽?通過以上的分析、初步的判斷和仔細的標註,我們可以確定雙方最初的爭議在哪裏: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無效,爭議的焦點是下壹步涉及無效合同的過錯和責任比例;

(2)如果合同有效,案件的焦點就變成了付款條件是否實現。下壹步,付款條件是否實現需要舉證、質證,這可能涉及到下壹步的重點,原告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等等。

在訴訟過程中,爭議焦點往往得到澄清和細化。找到核心著力點,可以讓律師的庭審準備更加有效,實現對整個庭審的掌控。以上是筆者自己總結整理訴訟焦點的經驗,希望在每壹個訴訟案件中,我們都能在抓住案件爭議焦點的同時,運籌帷幄,贏得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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