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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格桑花助學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1條:協會名稱

青海格桑花教育助學俱樂部,簡稱格桑花。

第2條:協會的性質

青海格桑花教育助學俱樂部是在青海省民政廳註冊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第3條:協會的宗旨

青海格桑花助學社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旨在改善貧困地區學校的教育環境,幫助貧困學生獲得和改善學習生活條件,喚起公民的社會責任,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青海省教育廳,受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點在西寧市城東開發區民和路39號嘉榮華小區9號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幫助貧困學生獲得和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順利完成學業或掌握必要的勞動技能;

(二)幫助貧困地區學校改善和提高教學環境和教學質量;

(三)幫助貧困地區學校掌握信息技術,利用互聯網、傳統媒體等平臺,提高與外界溝通的能力;

(四)配合其他組織開展教育公益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格桑花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壹)從事助學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助學活動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二)有誌於從事格桑花教育活動的個人。

第8條:成員資格要求:

支持公司章程;

認同格桑花的助學理念,熱心公益事業;

在本集團業務領域有壹定影響力或經驗;

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成為會員。

第9條:成員程序:

提交會員申請;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檢查,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會員卡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優先考慮本協會提供的各類信息;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及時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交會員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員年度審核的,視為自動退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批準,可將其除名;格桑花保留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律權利。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格桑花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選舉和罷免董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中止事項;

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協商推薦,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確認。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每年召開年會。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準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議);

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請名譽主席、名譽理事和顧問;

審議各種提案和報告;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

決定設立協會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爭取更多資源,促進組織發展;

負責協會暫停項目的結算和善後工作;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壹次定期工作會議,會議可以采用通訊和網絡的形式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協會工作的具體實施。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格桑花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協會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21條:本組資金來源:

(1)捐贈;

(2)政府資助;

(3)興趣;

(4)會員費;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計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並通過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布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終止協會的議案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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