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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管理系統的產生和發展

舊中國的海關主權長期被外國侵略者攫取,是殖民主義的海關制度。除了少數大型外資銀行,絕大多數報關事務都是由報關行或報關行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海關管理主權還權於民,建立了新的海關管理體制,報關管理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1.中國報關管理系統的出現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新中國成立之初,制定了進出口貨物報關制度,統壹使用新的報關單證。壹段時期以來,由於國有經濟、合作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五種經濟成分並存,解放前遺留下來的報關員在口岸報關業務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國有進出口公司在對外貿易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專業外貿公司開始在報關業務中占據主導地位。特別是從1951開始,隨著國家外貿管制政策的實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實施,在以許可證為基礎的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制度下,報關員逐漸退出報關業務,報關主要由國有外貿公司自行辦理。因為國有外貿公司的經營主要是有計劃、有組織、集中進行的,所以報關手續比較簡單。在堅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海關將逐步實行基於合同或協議的靈活快速驗放方式,以重點查驗辦理進出口手續。從65438年到0956年,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中國的對外貿易由多種成分並存轉變為單壹國有經濟,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監管程序進壹步簡化。由於外貿是由國家批準的國有外貿專業公司經營,所有進出口貨物都是在外貿部的統壹領導下組織計劃,報關由外貿公司直接辦理。報關管理的對象比較單壹,報關管理不是海關工作的重點。

“文革”期間,報關管理幾乎處於癱瘓狀態。1972,海關恢復進出口貨物申報查驗職能,恢復報關管理。

總之,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前,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外經濟貿易計劃由國家統壹下達,物資由國家統壹調撥,產品由國家統壹分配,財政由國家統壹征收和扶持。海關監管只是國家實現對外經濟活動計劃的壹種監管形式。海關管理主要以許可證管理為主。企業獲得外貿進出口經營權,自然就獲得了進出口報關資格。海關只是通過審查其是否具有國家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出口權來決定其是否具有報關權。由於外貿經營單位執行國家計劃,走私違法行為很少發生。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沒有特殊規定和要求。報關管理只是壹種形式上的管理,沒有充分體現海關作為報關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機關的職能。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全黨工作重心的轉移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海關在出入境監管領域的作用越來越突出。1980海關恢復實施外貿公司進出口貨物全國統壹報關制度,開始使用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要求所有進出口貨物,無論經營方式如何,都必須向海關申報。申報單證必須完整、正確、有效,申報貨物的名稱、質量、規格、數量、價格、貿易國、原產國或地區必須與實際貨物壹致,增加了企業報關的法律責任。

考慮到國有專業進出口貿易公司在進出口活動中仍占有較大比重和過去的報關地位,允許兩種形式的報關:壹是要求地方外貿公司和後來成立的工貿公司在地方進口口岸申報貨物;二是外貿進出口總公司采取集中報關納稅,北京海關派員到各總公司。公司負責將每天統壹編號的國內收款結算憑證和國外發票作為納稅申報憑證發送給派駐公司的海關人員。海關根據該公司出具的結算憑證計算稅款。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外貿體制改革的快速發展,中國對外經貿活動的業務構成和貿易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工貿、農貿、商貿、軍貿、技貿等公司或企業異軍突起,積極引進外資後成立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打破了原來國有外貿專業公司壹統天下的局面。除壹般貿易外,“三補”貿易、易貨貿易等有利於我國外貿發展的貿易方式在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外貿公司的進口貿易額在進口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在逐漸下降,原外貿公司集中申報、集中納稅的進口貿易額也在大幅減少。大量非外貿專業公司、企業及其報關人員加入進出口報關業務,形成了多業務成分、多貿易方式的企業組成的報關隊伍。上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加快改革開放步伐,實行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優惠關稅政策。在這些地區,設立了越來越多的海關機構,報關業務急劇增加。面對眾多初入報關業務的企業和報關員,為提高報關質量和效率,打擊走私逃稅違法行為,海關開始重視加強企業報關資質審批和報關員培訓、考核、發證工作。1985 2月,海關總署發布。

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註冊制度實施細則》。該規定界定了報關單位的範圍和報關員的資格,明確了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提出了報關單位的註冊要求。該條例是我國第壹部比較完整的全國統壹的報關管理制度,它的頒布是我國報關制度基本形成的重要標誌。

2.中國報關管理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1987,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頒布實施,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報關註冊登記、報關企業、報關代理人、報關員進行了規定,為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海關對企業和單位進出口貨物報關權的審批權限,解決了長期以來進出口經營權、國際貨運代理權和報關權混淆的問題,為海關加強報關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隨著《海關法》的頒布實施,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正逐步走向規範化、法制化。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條例》頒布實施,進壹步明確了報關企業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必須在海關註冊登記,才有資格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並將報關單位分為代理報關單位(指專業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和自營報關單位兩類,並對申請註冊的條件和資質作出了明確規定; 明確了報關員的資格條件以及報關員的規則、義務和法律責任;首次明確電子計算機傳輸的報關單與手工填寫的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規定在實現計算機申報的口岸,由代理人和自理報關單位或報關員負責將報關單上的申報數據錄入計算機,不具備自行錄入報關單數據條件的數據錄入服務單位可委托其代為錄入;明確指出報關管理體制改革方向是報關專業化、社會化、網絡化,支持專業報關企業發展。

1994 10 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報關企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1995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代理人管理條例》頒布實施。1997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管理條例》頒布實施。這些規定進壹步明確了專業和代理報關企業的性質、法定程序和主要業務範圍,報關員資格考試、考核、註冊和年審制度,報關員的權利和義務,專業和代理報關企業和報關員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的實施,進壹步改革了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積極推動了報關管理制度的進壹步法制化和規範化。同時也使我國的報關管理體系向國際化邁進了壹大步。

自2001,1,1之日起,新修訂的海關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企業和人員的主體資格、報關企業及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企業的報關註冊登記、報關從業人員的資格、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的業務代碼等。,進壹步使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法制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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