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基於區塊鏈技術或系統的互聯網網站和應用,向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按照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四條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標準,引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推進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響應、安全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具備發布、記錄、存儲、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布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第八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或者手機號碼對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認證。用戶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網上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壹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寫服務提供者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並履行備案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站等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前30個工作日辦理註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布備案編號,並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和應用程序的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定期核查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後,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采取警告、功能限制、賬戶關閉等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采取相應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發布的內容和日誌,記錄和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提供。
第十八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設立便捷的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壹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按照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壹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發布前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65年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