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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大與政府的關系,解釋如何貫徹稅收法定原則。

當今稅收法定主義國家的稅法基本原則為稅收立法和修訂指明了方向。但在實踐中,它與嚴格規則制定的理念密切相關。本文通過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歷史發展和意義的分析,進壹步探討了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和聯系,並對國家稅收立法提出了壹些建議。

關鍵詞:稅收法定主義,嚴格規則主義

壹,產生和發展

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英國中世紀歐洲的稅收法定原則。按照當時封建社會“國王自己的生計”的財政原則,政府開支的皇家費用由國王承擔。在英國,國王的收入主要來自王室地產、宮廷和貢品。但由於戰爭、皇室奢華等因素的影響,這樣的收入很難維持他們的全部支出。為了緩解資金短缺,國王開始采取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措施,如借款人的收入、銷售處、稅收等等,以增加他們的收入。借助這些新增加的財政流程,基於“未經協商同意,國王不能兼任”的傳統觀念,議會與國王在這個問題上逐漸產生沖突。這主要體現了矛盾的新興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國王爭奪稅收的權利。

1215,弱者中的王者之壹,雙方鬥爭被迫簽署《大憲章》。《大憲章》中,國王明確提出了稅收限制。“其歷史意義在於宣告君王必須守法”(1)。1225,《大憲章》被賦予了新的提法。在大規模會議中,補充皇權批準稅收的大憲章條款被重新制定,明確了稅收的歸屬。此後,雙方的鬥爭從未停止。在這方面,在國王與議會的鬥爭中,發展出了“不答應不納稅”和“請願權”,它們進壹步限制了國王的征稅權。1668年“光榮革命”爆發後,國王根據國會召集“權利法案”,再次強調未經國會同意禁止稅制。

至此,英國稅收法定主義終於確立。這壹原則”,從行政權力的發展來看,在其歷史進程中發揮了國家契約的作用——國王的任意解放”(2)。後來,隨著資本主義世界的發展和稅收法定主義的興起,越來越多地體現了對財產和公民權利的保護,並被這麽多國家的憲法原則所采納。(1)“即使沒有明確的憲法解釋條款,國家稅收理論也常常由那些解釋憲法其他條款的人來推斷相關條款的含義,從人民主權、憲法基本權利、三權分立等方面,以表明其稅法是符合世界發展步伐的。”(3)

& ltBr稅收合法性/>。兩層內涵是指所有稅種都由稅收立法者決定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向國家征稅,公民就沒有納稅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法定主義是現代主義,體現在稅法和稅收中."(4)需要提供應確定和明確的稅法。壹方面是經濟生活的穩定性規律,另壹方面有壹個規律使得在預測性經濟生活中充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成為可能:這壹原則的作用。基於此,筆者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的法理要素。“稅收因素”是指建立債券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債務人、稅基、稅基、稅率和特殊稅收措施的有效稅收。(5)稅收征收的法定要件應指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具體內容。首先,它違反了法律原則,債務稅不能有效成立。我們知道,現代國家為了維持其正常運轉,必須通過征稅來滿足其各個部門的開支,而稅收就體現為與國家政府對公民財產征稅權的沖突。在這場沖突中,基於自己的國家,毫無疑問,壹股強大的力量占主導地位。如果這個國家不給予必要的權限限制,必然導致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因此,現代民主國家所進行的管制,是該國的國家稅收行為或該國有關當局頒布的法律。具體來說,它要求國家征收的任何稅收(1)都必須通過專門的法律來保證其各自內容的實現;變化(2)任何稅收要素的地位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征稅。

2、明確征稅要素的原則。稅收的各種要素不應由法律特別規定,這些規定應盡可能明確。如果要求沒有那麽明確,就會有漏洞或者含糊不清,那麽權力行使不當甚至濫用權力就會乘虛而入。在此基礎上,在稅收立法的過程中,我們還必須在使用稅收之後使用準確和適當的術語,並且將這樣的澄清提供給每壹個要素,但我們應盡量避免使用這個詞的模糊性。

3、程序保障原則。這兩個要素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我們知道,壹個真正好的法律制度的實踐不僅依賴於設計,還依賴於程序保障來完善主體的內容,所以稅收法定主義也需要壹個好的程序設計。其主要原則有兩個方面:壹是必要的法律程序。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顯然會通過征收各種稅收來完善法規。這是為了讓納稅人的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同時尊重和保護納稅義務人的訴訟權利,促使他們增加對稅收的認識;其次,稅務機關和辦稅員工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和稅務單位的規定要求和程序行使合法權利,履行職責,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第三,稅收法定主義和嚴格規則

在分析稅後法理學的歷史發展和意義的基礎上,還應該分析與稅收法定主義密切相關的概念——強制性條文。

所謂嚴格規則主義,對立法者在所有問題上的嚴格細致的要求,應該由法律來解決,排除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因此,它要求立法者應該是社會生活最精致的法律規制者,使每壹個問題都能得到相應法律規範的調整。在司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嚴格依法,提煉正義,用三段論來解決遇到的壹切問題,不允許有自由裁量權。其目的是通過立法者和細化的立法和執法來統壹司法和法制,使整個國家處於統壹的狀態,從而防止司法人員脫離自己的追求,在壹個整體公平的社會中實現自由和正義。

之後對比稅收法定主義可以發現,稅收法定主義本質上是壹種剛性規則,體現在稅收法典上,這是壹個相當大的體現嚴格要求的理論層面。首先,稅收立法者對各種要素提供了詳細、準確、全面和明確的法律要求。稅收要素完美的理論要求立法者反映法律關系。其次,通過程序完善程序保障原則,嚴格的執法規則和執行操作指引要求執法者嚴格執法。

但是,教義的嚴格規定畢竟是壹種理念的追求,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深刻認識到,任何成文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甚至是教訓,從而避免出現法律漏洞。另外,社會生活的發展,社會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使得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有壹個細致入微、非常固定的規律來解決任何問題。因此,雖然法律原則和稅收原則的嚴格規定在本質上是壹致的,但不能完全強加於稅收立法和執法實踐。我們要求稅收法定主義實際上是靈活的,規則規定了嚴格的教義。這如下:(1)它不要求所有最精致的稅收法律關系,也不要求禁止使用原則的模糊性。它要求所有的稅收問題都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種規定雙方具體性質的條款原則上也包括在內,只要能明確規定即可。(2)不排除使用執法自由裁量權,只要執法者也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執法。

分析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我們的壹些稅收法典,比如“必要時”、“可以”以及文字的模糊性或者規定的其他原則,其實是必不可少的。這些原則,壹方面是模糊稅收本身的靈活特性和規律,使法律中不可避免的漏洞能夠繼續發揮作用,增加其適用的可能性,使盡可能多的權利得以維護。同時,稅收執法人員在征稅過程中有更大的主動權,可以根據具體問題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從而通過綜合分析實現整個社會意義上的實質公平正義。

當前,我國正處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時期,立法進程如火如荼。隨著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保護納稅人的財產利益,稅務機關指導稅收立法和稅收調整的工作也開始有序進行。為了做更好的準備,我認為我們應該做以下兩件事:

1,所以憲法中的稅收法定原則。目前,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並以此指導稅收立法工作和實踐。在其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現代國家所體現的精神原則,在今天的世界歷史中學習和運用,限制了對行政權和財產權以及公民權益的保護。稅收作為國家的壹項重要工作,必須依靠憲法規定來保障。然而,這壹原則並未寫入國家憲法。基於稅收法律理論所體現的上述價值,我們應該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寫入憲法,使之更完善。

2、法律工作者從法理和稅收理論上對嚴格規則的概念有深刻的理解。稅收立法和修正案的內容試圖改善這壹過程,並明確界定和相應的稅收程序保障措施。但對於壹些特殊情況,不能排除原則模糊的條款。我們要在原則上明確中心思想,通過附則指導工作,按照法律的基本特征,把約束和限制的明文規定和原則結合起來。

“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稅法的原則是它帶來國民經濟生活的穩定性和這兩種法律的可預測性。”(6)因此,我們在考慮稅收公平的其他原則時,必須深刻理解法定稅率理論和稅收立法效率的含義,從不同角度為基本原則做好準備。只有這樣,公民想要保護的財產利益和國家的財政收入才能得到保障,盡快進行法治建設才會早日實現這個目標!

註意:

(1)例如新加坡憲法第82條規定:“非經批準或依法,不得對新加坡或為新加坡之目的,征收國稅或地方稅”;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任何新稅或改變現有稅法或條件,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這裏所說的是指狹義的法律,即國家權力機關,不包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參考資料:

(1)雍正:《中國的稅收與法家實踐》,《稅法評論》第1卷,法律出版社,67頁。

(2)[日期],香港嚴禁入本:憲斌《日本稅》戰,鄭林根著,m .法律出版社,59。

(3)劉劍文、永雄:《稅收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03。

(4)[日本],香港嚴禁入本書:《日本稅收之戰》憲斌著,鄭林根,m,法律出版社,57頁。

(5)劉劍文主編:《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394頁。

(6)[日本],香港本書嚴禁:“日本稅”之戰賓憲法,鄭林根著,法律出版社,59頁。

稅法原則包括稅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基本原則主要包括:(2)稅收公平。

(1)稅收法律原則

(3)稅收優惠的具體原則

稅是:

(1)大量征稅

原則(2)便利原則

稅收公平

稅收公平的原則應該是在稅收利益和負擔能力的基礎上創造壹個平等的競爭環境。簡單來說,可以概括為競爭原則和受益於原則和原則的能力。

1,競爭原則

稅收競爭的原則是在註重收入分配的前提下創造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企業和個人通過稅收的主體行為鼓勵公平競爭。標準是創造平等競爭的公平機會,所以市場壹直處於平等競爭的環境是前提,稅收不應該提供給行為者。是因為市場缺陷,不能給參與者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嗎?在稅收的前提下,應該以企業資源的條件為基礎,因為行業內的壟斷、繼承和不正當競爭,以及收入和財富稅的差異,會形成行為者平等的競爭條件,以應對不正當競爭和收入條件。

2。

從等價交換稅中受益的原則是基於市場經濟的既定原則。個人納稅被視為分享政府利益,提供公共產品價格的政府。因此,根據個人的稅收負擔,應該根據公共物品的大小來決定。可接受的標準、稅收和福利應該相等。對於政府提供的讓更多人受益的公共產品,要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相反,他們應該承擔較少的稅收負擔。應用效益原則是收入分配市場合理確定,轉讓稅是資源配置,必須基於對等原則。受益原則作為政府稅收的基礎,以納稅的存在來說明其理論意義。但由於非排他性,公共產品特性的利潤邊界無法決定公共產品的收益,無法確定誰受益、受益多少,因此無法采用市場提供的競爭性價格。因此,作為壹般原則,它不能受益於實際標準的實施。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標準的稅收利息產生稅收費用是可行的。這主要是針對政府提供的壹些準公共* *產品。這些公共* * *產品得益於更清晰的邊界和強大競爭力的消費。由於收費和稅收效率的原因,誰受益誰納稅,根據利益大小確定稅收,可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3。能力

原則是基於支付能力行使個人納稅能力的原則。均衡是個人收入和財富的標準平等公平分配,或者說縮小個人收入和財富的差距。市場決定的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結果不壹定達到均衡的標準。因此,個人收入或財富的能力標準是通過行使個人依法納稅的能力來衡量的,所以承受能力相對強的承擔更多的納稅人,承受能力弱的承擔更少的納稅人通過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以達到收入平等的公平目標。包括壹般稅收和負擔能力。

(1)壹般稅。基於稅收的普遍性原則,有支付能力的市場經濟主體必須普遍征稅,以消除壹切稅收特權。同時,排除不同行為主體之間的待遇差異,以及對部分行為主體的過度減免稅,以及防止和杜絕偷稅漏稅,使稅收按照稅收管轄權分攤到所有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這體現了法治、公平稅收和人人平等的理念。

(2)負擔。基於支付能力原則,有支付能力的納稅人應具有同等的支付能力,以體現橫向稅收公平;納稅人誰有不同的稅收負擔能力,以反映縱向稅收公平的差異。橫向稅收公平和縱向公平涉及支付能力指標的選擇。反映個人支付能力的,也主要有三個指標:收入、支出、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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