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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輸血管理條例

為嚴格掌握臨床輸血指征,合理科學用血,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制定了輸血相關管理規定。在此,我給大家介紹壹下臨床輸血管理規定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臨床輸血管理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臨床急救用血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衛生部《臨床輸血技術規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省衛生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輸血申請

第二條申請輸血,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經治醫師審核簽字後,在預定輸血前連同受血者的血樣壹並交輸血科備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小於400 ml)可不輸血,可用晶體液或膠體液替代,維持血容量。

第三條在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異體輸血的不良反應和血源性疾病的可能,征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並簽署輸血治療同意書,保存在病歷中。對無自覺意識、無家屬簽字的患者進行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備案,並納入病歷。申請用血量超過2000 ml者,應填寫大量輸血申請單,報醫務科審批;超過3000ml的,須經分管醫療的院長批準,並通過醫務科報市衛生局。緊急情況下可先輸血,辦理審批手續後再補充。

第四條申請輸血的患者應當進行輸血前檢查。首次輸血應做血型鑒定、抗體篩查和輸血前檢查;接受過輸血的患者應在輸血申請單上註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果最後壹次輸血持續時間超過3天,應進行抗體篩查;對於這次新入院,要進行抗體篩查和輸血前檢查(血源性疾病四項指標: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體、梅毒抗體、艾滋病抗體)。3個月內門診患者輸血前檢查1次。

第五條對Rh陰性及其他罕見血型疾病患者,應當采用自體輸血、同系輸血或配血。、

第六條輸血申請應嚴格掌握輸血指征。

第三章受血者血液樣本的采集和檢驗

第七條輸血確認後,醫務人員持輸血申請單,貼上申請號相同的試管,當面核對患者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病歷號、病房(急)、床號、血型、診斷,采集血樣。采血時,不允許直接從輸液管或輸液側肢體采血,以免血液稀釋,降低抗體效價,造成配血錯誤。采血後,註意拔下針頭,然後將血液註入試管,以防溶血。采集後註意混勻抗凝劑,防止血液凝集。輸血申請單貼在試管上時,要註意露出血液的上緣,以便輸血人員觀察血樣。

第八條采血後,門急診病房的醫務人員或者負責人應當將受血者的血樣和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非急診患者輸血前要做血型鑒定,避免取錯血樣,輸血時交叉配血。雙方逐項檢查,合格後輸血科保存備用。

第九條受血者的配血實驗血液樣本必須在輸血前3天內(含采集血液樣本當天)采集,超過3天的必須再次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條受血者的配血實驗血樣必須在輸血前3天內(含采集血樣當天)采集,超過3天後必須再次采集。每次輸血小板的患者都要采集血樣。

第十壹條輸血科應逐壹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獻血者血樣,復核受血者和獻血者ABO血型(陽性和陰性定型),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緊急搶救患者緊急輸血中Rh(D)檢查除外),無誤後方可進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標準操作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對有手術用血準備、有輸血史、有妊娠史、短期內需要多次輸血者,在接受患者血樣後,應及時進行抗體篩查。

第五章血液采集(血液配送管理)

第十三條配血合格後,醫務人員或者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到輸血科采血,患者家屬不得采血。

第十四條采血和配血雙方必須核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病房(急診)、床號、血型、獻血者姓名、血型、血量、采血日期、有效期、配血實驗結果、保存血液外觀等。,準確無誤後才能出具雙方簽字。

第十五條凡血袋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予送血:

1.標簽損壞,難以辨認;

2.血袋破損,漏血;

3.血液中有明顯的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5.血漿中有明顯的氣泡、絮狀物或粗顆粒;

6.不搖動,血漿層與紅細胞界面不清或界面出現溶血;

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8.到期或其他需要核實的情況。

第十六條血液送出後,受血者和獻血者的血液樣本分別保存在2?6℃冰箱保存,至少7天,以便追溯輸血不良反應的原因。

第十七條血液送出後不得退回。

第六章輸血(輸血管理)

第十八條輸血前,有兩名護士或醫務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和血袋標簽的內容,檢查血袋是否破損或滲漏,血液外觀質量是否異常。準確了才能輸血。

第十九條輸血時,負責輸血的醫務人員應將病歷帶到患者床前,核對患者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病歷號、急診室(病房)、床號、血型等。以確認它們與血液匹配報告壹致。再次驗血後,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具進行輸血。

第二十條取回的血液應當盡快使用,不得儲存血液。輸血前,輕輕混合血袋中的成分,以避免劇烈休克。血液中不應添加其他藥物。如果需要稀釋,只能用靜脈註射生理鹽水。

第二十壹條輸血前後用靜脈註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不同獻血者輸血時,第壹袋血輸完後,用靜脈註射生理鹽水清洗輸液器,然後繼續輸下壹袋。

第二十二條輸血過程中,應先減速,再根據失血量、貧血程度、病情、年齡等情況調整輸註速度,並密切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有異常,應立即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註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立即通知值班醫生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查明原因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輸血結束後,醫務人員將輸血記錄單(交叉配血報告)張貼在病歷上。醫務人員對有輸血反應者,應逐項填寫輸血反應申報表,交回輸血科保存或記入病歷。如無反應,輸血器材存放24小時後銷毀消毒。

第二十四條開展自身輸血。對於擇期手術患者,如果患者體質符合標準,需要動員患者進行自身輸血,如果手術患者符合稀釋自身輸血標準,需要進行稀釋自身輸血;出血量大的患者要采取有恢復的自體輸血,真正落實血液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積極宣傳動員開展擇期手術患者及家屬儲血和互助儲血。病房由主治醫師進行宣傳,動員負責的需要輸血的患者親友進行術前獻血。

第七章輸血不良反應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然後根據失血量、貧血程度、病情和年齡調整輸註速度,並密切觀察受血者是否有輸血不良反應。

第二十七條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1.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註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2.立即向值班醫生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報告,及時查明原因,積極治療和搶救,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如懷疑輸血反應為溶血性或細菌汙染,應立即停止輸血,並通過靜脈註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應立即報告值班醫生和輸血科值班人員,並及時報告上級醫生。在積極治療和搶救的同時,應做好以下檢查:

1.查看血液申請表、血袋標簽和交叉配血實驗記錄;

2.檢查受血者和供血者的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篩查和交叉配血實驗(包括鹽水相和非鹽水相實驗),用冰箱保存的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新采集的血樣、血袋中的血樣進行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和交叉配血實驗復檢。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並加入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中遊離血紅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血漿結合珠蛋白測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試驗及相關抗體滴度。如果發現特殊抗體,要做進壹步的鑒定;

5.如果懷疑有細菌汙染輸血反應,從血袋中抽取血液進行細菌學檢查;

6.盡快檢測血常規、尿常規、尿血紅蛋白含量;

7.必要時,5?7小時後測定血清膽紅素。

第二十九條輸血不良反應的處理程序包括:立即停止輸血、更換輸液管、更換生理鹽水、向醫生報告、遵醫囑用藥、密切觀察並做好記錄、必要時填寫輸血反應報告卡、向輸血科報告、疑似嚴重反應時保留血袋、采集患者血樣送輸血科。

第八章成分輸血

第三十條成分輸血的優點:壹血多用,節約用血,產品濃度和純度高,療效好,最大限度地減少輸血引起的不良反應和感染性疾病。

第三十壹條成分輸血的目的:

1.要補充血容量,可以用白蛋白;

2.為了補充攜氧能力,可以使用紅細胞懸液,並且可以洗滌紅細胞。

3.補充凝血因子糾正出血,包括輸註血小板、新鮮血漿和冷沈澱;

4.糾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使用轉移因子、幹擾素、丙種球蛋白。

第三十二條成分輸血的原則:

1.嚴格掌握輸血指征。血細胞破壞或造血功能障礙可能需要輸血。輸血的數量和類型取決於患者恢復血液成分的能力、血液成分的壽命和疾病的需要。絕對不能輸全血,禁止給能輸或不能輸的病人輸安慰血。

2.適合血液成分的患者,千萬不要輸全血。臨床上90%的輸血患者需要某種成分,不適合輸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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