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級)名錄
案例:2018 10 3、額濟納旗森林公安局接報警後在額濟納旗胡楊林景區攤位查獲疑似疣螈制品5.5公斤。經鑒定,涉案野生動物制品為蠑螈,又名火蜥蜴,屬於兩棲綱、無尾目、蠑螈科,被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火蜥蜴基準價300元/只,整體價值60。涉案產品來源為被告人*從被告人*處購買,*的線上產品為被告人*和牟磊(已移交西藏警方),* *的線上產品為被告人* *和被告人* * ,* *的線上產品為牟陽(已判刑),* *的線上產品為周某(已判刑);其中雷的網名為余(另案處理),余的網名為孫大民(另案處理),孫大民的網名為(另案處理)。
1.維持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人民法院(2020)民二號刑事判決書第四項: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第五項為:本案扣押的疣螈產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處置;對案件中扣押的金色榮譽壹部、黑色VIVO手機壹部、玫瑰金VIVO手機壹部依法處理。
二、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人民法院(2020)民初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書第壹項,即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第二項為: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第三項為: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第五項: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20年2月7日至2030年6月9日。罰款已經交了。)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20年2月7日至2027年10月30日,165438+。罰款已經交了。)
動詞 (verb的縮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20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罰款已經交了。)
6.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20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罰款已經交了。)
這是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