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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

(壹)旅館業、印章刻制業、印刷復印業和舊貨業;

(二)依法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特殊行業。

本條例所稱公共* * *場所是指下列營業性公共* * *場所:

(壹)歌舞廳、卡拉ok廳、電視錄像室、電腦網站(酒吧)、電子遊戲室、臺球室、棋牌室、電影院、水上遊樂場和公園;

(二)開設桑拿、按摩、推拿項目的咖啡館(館)、茶室(座)、酒吧(屋)和服務場所;

(三)遊泳池(池)、溜冰場(館)、體育場(館);

(四)大型音樂會、音樂會、體育賽事、彩票發行、產品展示等公益性臨時性活動。

(五)依法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第三條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公安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化、旅遊、衛生、體育、廣播電視、信息等行政部門。各級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管理。第四條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許可證管理和治安責任制。第五條從事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

公民有權制止和舉報特殊行業和公共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在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許可證管理第六條開辦特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昆明市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以下簡稱《特種行業許可證》),經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場所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治安管理措施;

(三)有合格的負責人和治安責任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條件。第七條在* * *場所開設辦事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昆明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以下簡稱《公共場所許可證》),經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申請公共場所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場所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與經營項目和活動人員能力相適應的場所;

(三)建築物和設施符合治安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有合格的負責人和治安責任人;

(五)有治安保衛組織或者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第八條申請設立特種行業或者公共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場地和建築物的安全鑒定;

(3)消除部門意見;

(四)主要負責人和治安責任人的身份證件。第九條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審批程序進行治安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條舉辦大型臨時性公共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活動預定舉辦日期15前,向當地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公共場所許可證前,不得開展宣傳、售票等活動。第十壹條。經營特種行業和公共* * *場所的,歇業、轉業、搬遷、更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公安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15日內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公共* * *場所許可證的變更手續。第十二條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復制、塗改或者偽造《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三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行住宿登記、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檢查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三)不得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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