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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機制,合理確定經營者收入水平,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是根據企業規模和經營業績,按年支付經營者收入的壹種分配方式。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經營者是指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第三條實行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壹)經營者年薪水平應與企業規模和經營成果掛鉤;

(二)經營者年薪的核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應與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相分離;

(3)既有利於建立經營者激勵機制,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4)強化監督約束機制,規範收入分配,取消隱性收入。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類型的企業可參照執行。第二章年薪的構成和核定方法第五條經營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激勵年薪組成。第六條經營者基本年薪是根據市政府頒布的企業分類分級辦法確定經營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標準是:

壹類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為6萬元;

二級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4.8萬元;

三類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為3.6萬元。

經營者的基本年薪應當根據市政府公布的物價指數每年適當調整。第七條經營者增值年薪是企業經營者的年度收入,根據企業主要經濟效益的增長情況,按照壹定的方法計算和核定。其計算公式為:

董事長增值年薪= 3×基本年薪× (0.4×利潤增長率÷ 0.6×利潤增長率)/25%。

總經理增值年薪= 3×基本年薪× (0.4×凈資產增長率+0.6×利潤增長率)/25%

*凈資產增長率是指企業當年凈資產減去上年凈資產後的余額的百分比。凈資產增長率必須剔除資產評估、配股等非經營性增長因素。

*利潤增長率是指當年實現的利潤減去前兩年實現的利潤的加權平均值後的余額的百分比。前兩年利潤加權平均值的權重比例為前壹年70%,前兩年30%。

經營者的增值年薪最高不得超過基本年薪的三倍。

當經營者增值年薪計算結果為負數時,增值年薪視為零。第八條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年薪由資產管理公司根據企業規模、企業經營環境和企業當年主要經濟指標增長情況,在滿足下列條件時酌情給予:

(壹)(0.6×利潤增長率+0.4×凈資產增長率)大於25%,給予總經理獎勵;

(2)若(0.4 ×利潤增長率+0.6 ×凈資產增長率)大於25%,則獎勵董事長。第九條虧損企業由股東會或產權單位根據減虧、扭虧程度給予經營者適當獎勵。第三章年薪的支付第十條經營者的基本年薪列入企業成本,由企業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第十壹條經營者增值年薪列入企業成本,經年終考核並經董事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後,由企業以現金形式壹次性支付。第十二條經營者報酬年薪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由產權單位以現金、股票和可轉換債券形式支付。第十三條經營者基本年薪和增值年薪在企業工資總額中單獨列示。第十四條董事長、總經理年薪收入的實現以企業當年上繳利潤考核為基礎。不上繳或欠上繳利潤的企業,以及虛盈實虧的企業,不能發放董事長、總經理增值年薪和激勵年薪。第四章年薪管理第十五條董事長、總經理年薪的確定和兌現,應當認真審核,堅持審批制,體現收入公開、規範的原則。第十六條經營者年度薪酬考核和申報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公司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根據審計報告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計算董事長、總經理年薪,並填寫經營者年薪審批表;

(二)產權部門或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審定經營者年薪;

(三)市勞動部門認可產權部門的審核結果。第十七條實行年薪制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再享受企業內部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工資性收入。董事長、總經理繼續享受上述收入的,由市勞動部門責令其退回,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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