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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證政策的合法性

制約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因素有:政策主體權威的下降;決策主體違反決策程序的;公共權力偏離公共價值取向;公民參與程度低。為增強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應采取以下策略:提高政策主體的綜合素質;完善決策程序和相關法律制度;加快法制化進程,完善監督機制;提高公民參與程度。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政策主體的合法性

根據其在決策過程中的不同作用,公共政策主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壹是決策主體,指政府、執政黨及其領導人;第二,參與者指的是在野黨和咨詢機構,如“智囊團”和各種專家學者組成的“智囊團”;第三,參與者是指公眾和社會團體。但是,我們在討論公共政策的正當性時,政策主體壹般是指決策主體,因為決策主體所享有的權力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由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授予的。換句話說,只有合法的政策主體才能發布合法的政策。

2.政策程序的合法性

政策程序是指獲得政策合法性的方式、順序和步驟,是規範公共政策行為的主要手段。政策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公共政策行動必須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驟進行。沒有程序的規範和制約,政策的制定就可能成為少數決策者的盲目行為,使個人意誌淩駕於公眾意誌之上,從而影響政策內容的合法性。與政策程序相關的法律制度,如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也是政策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3.政策內容的合法性

公共政策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從而贏得公眾的認同和支持,這是政策內容的正當性要求。因為公共* * *政策的效力來源於公共* * *權力,公共* * *政策的對象是公共* * *問題,公共* * *政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要承擔公共* *責任,所以公共* * *政策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實現公共* * *利益,只有符合公共* * *利益的政策才能有實質內容。

增強公共政策合法性的有效途徑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有助於促進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改善和優化決策機制和質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政策實施的效果和效益(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這就要求我們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限制性因素的負面影響,增強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1.提高政策主體的綜合素質是增強公共政策合法性的關鍵。

政策主體綜合素質的提高是增強其權威的有效途徑,也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關鍵。政策主體不僅需要分析和判斷政策問題的能力,還需要善於和敢於決策的能力。同時,他們還必須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專業能力,以及民主、寬容、為人民服務等優秀的個人品質。因此,可以從決策能力、業務知識、工作作風等方面提高政策主體的素質。

要註重政策主體對先進決策理論的研究,如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未來學等新興理論,為決策行為提供先進的方法論;加強政策主體對先進決策手段和技術的掌握,如計算機和互聯網的建設和應用,為政策主體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加快在政策主體頭腦中樹立民主科學精神、公共服務精神和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的工作作風等現代決策理念,為政策主體民主行為能力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加強政策主體的教育培訓,先進的政策知識和技能為政策主體參與決策過程提供了可靠的技術基礎。總之,政策主體只有提高自身在知識、能力、品格等方面的素質,才能贏得公眾對其權威的認同和服從,保證其政策的質量,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提高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2.完善決策程序和相關法律制度是增強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前提。

眾所周知,程序合法性是指決策過程的法律化,這是公共政策合法性和良好執行的前提。為了保證程序的合法性,許多國家都制定了涉及決策程序的相關法律制度,如制定議事規則、制定行政程序法和“政策立法”等。這些法律制度確保政策主體在決策過程中堅持“程序正義”,從而在形式上賦予公共政策合法性。同時,在政策實踐發展的過程中,人們逐漸形成了這樣壹種* * *認識:與決策程序相關的聽證制度是立法和政策制定的重要程序,也是保證法律和政策具有“實體正義”的有效途徑。如果不履行這壹程序,法律和政策將失去其合法性和正當性。由於決策中設置了聽證程序,公眾可以對未完成的政策方案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反映個人利益和要求,從而體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保證決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而且政府決策部門可以通過聽證程序吸收公眾意見,通過尊重公眾意見、發揚民主來贏得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從而贏得公眾的支持和遵從[3]。聽證可以消除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實現政府與公眾的“雙贏”。同時,聽證是保證人民民主參與決策的壹種方式,可以增加決策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保證公眾的利益在政府決策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

3.加快法制化進程,完善監督機制是增強公共政策合法性的根本。

現代國家的基本標誌是依法治國。國家建設、經濟發展、有效的社會管理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有賴於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們政策工作中的很多失誤都是因為法制不健全、監督不力,使得公共權力失去了強大的法制和外部力量的約束,導致權力異化,為各種尋租行為創造了條件。因此,為了防止以公權力為代表的公共利益成為脫離社會和公民的個人特殊利益,必須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首先,建立健全各種法律法規,使公權力的取得、行使、擴大和取消都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得超越法律允許的範圍和權限。同時,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內容、標準、認定和處罰也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規定和明確,以法律有效制約公權力的行使。其次,完善公共權力的監督機制。壹方面,制定監督法,對各種形式監督的地位、權責、相互關系以及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序等作出詳細或量化的規定,便於操作;另壹方面,完善政府內部的相互監督機制,比如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監督,讓每壹個公共權力主體都不能擁有絕對的權力;此外,引入輿論監督機制,進壹步改善全國尤其是壹些小地方的媒體環境,減少政府部門的權力幹預,使新聞媒體真正獨立,充分發揮公眾的“話語權”,使其制約政府的制度性權力。

4.擴大公民參與的範圍是增強公共政策合法性的保障。

從世界範圍來看,公民參與決策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安斯坦、李三、皮雷斯和斯特費爾都認為公民參與是在決策過程中增強人民權利的重要手段,貝爾特曼強調公民直接參與在提高民主質量中的作用,弗裏德曼將其視為增強公眾對規劃過程理解的重要策略[4]。因為在決策過程中,公民不再被動地接受作為政策對象的政府決策,而是強烈要求向公共政策體系表達自己的利益和要求,真實、直接地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執行和反饋的全過程,使公共政策充分反映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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