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產品的保修期是不壹樣的。壹般是壹年到三年。比如家用汽車產品質保期不低於三年或者行駛裏程6萬公裏。《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明確三包。生產企業自行設立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並提供修理費用。確保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間接詢問並提供服務。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不低於3年或行駛裏程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限不低於2年或行駛裏程5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二、如何處理產品質量糾紛:
1.協商: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時,生產者、銷售者應首先與用戶、消費者協商達成和解。
2.調解:包括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時首先進行的壹種調解。
3.申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方——當地仲裁委員會裁決,爭議雙方均有義務執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法律制度。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強制性,即壹旦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
5.訴訟: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的最後途徑。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三、三包時間規定
1和“第7天”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15日”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彩電、手表等國家首批發布的18產品中,“三包”有效期為半年至壹年,主要零部件為壹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可憑修理記錄和憑證,按有關規定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而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天”規定和“30天”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天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天”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產品停止使用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