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預算外資金制度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於1996年7月頒布了《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系統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指明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工作方向,標誌著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進入了壹個新階段。
與1986的通知相比,該決定在管理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實質性的突破。主要表現在:
(1)從長遠發展和整體管理模式來看,建議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不是不斷擴大規模,而是最終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在預算外資金的性質方面,明確規定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的自有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
(三)在預算外資金管理方式方面,要求改變過去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方式,參照預算外資金管理模式,建立預算外資金預決算制度。
(4)在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上,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財政部門要積極做好各項服務,及時撥付預算外資金。
(5)在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上,提出在社會保障預算建立之前,社會保障資金暫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為落實上述決定,財政部先後制定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文件。同時,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增加了預算外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
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的有關要求,自2011起,除教育費外,其他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這意味著從2011開始,預算外資金成為歷史,財務管理進入全面預算管理新階段。
(1)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意義重大。
將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將改變過去資金分散管理、千頭萬緒存放的狀態,使各項收支活動成為壹個有機整體,進壹步增強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透明度,使預算外資金收支全過程置於人大監督之下,切實做到規範管理、依法理財;單位的壹切收支活動都是按照人大批準的預算進行的,這將進壹步規範單位的績效,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對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具有重要意義;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將進壹步提高財政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加快建立由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組成的政府預算體系。
(二)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提高了依法理財水平。
各單位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後,財政部門要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部門的職能範圍和相關標準,編制年度部門預算;預算壹經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年度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按照預算程序,及時足額征收各類收入,科學合理安排相應支出。絕不能隨意追加和變更預算,損害預算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所有財務安排都在人大的監督之下,提高了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依法理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