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為例,最後,我還是去找了城建部門:
北京市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8]52號,1994年6月7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住宅建築良好的日照和衛生環境,便利居住條件,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的二層及二層以上居住建築。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包括居住建築(含公寓,以下簡稱居住建築)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醫療病房、宿舍、招待所、賓館、影劇院等建築(以下簡稱公共建築)。
第三條居住建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戶型為三居室及以下時至少有壹居室,戶型為四居室時至少有兩居室,分別在105度範圍內,朝南、朝東或朝西。
2.105度範圍內朝南正東、朝西正西的臥室窗戶數量必須超過住宅建築內所有臥室窗戶的壹半。
第四條兩棟四層以上居住建築(至少有壹棟為居住建築)之間采用規定的間距系數仍小於下列間距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兩棟長邊相對的建築,不小於18米。
二、壹棟建築的長邊與另壹棟建築的端邊相對,不小於12米。
三、兩端相對的兩棟建築,不小於10米。
四層或四層以下居住建築與三層或三層以下居住建築的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確定。
第五條建築間距符合規定,但小於建築防火間距的,按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居住建築間距
第六條板式居住建築成組布置時,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方向的角度不同,建築間距應不小於附表1規定的建築間距系數。
第七條單塔居住建築兩側無其他建築(含規劃建築)時,與其他居住建築的間距系數不應小於1.0。
第八條多塔樓住宅建築在東西方向單列布置時,其與遮陽板式住宅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相鄰塔式居住建築的間距小於單個塔式居住建築的長度時,塔式居住建築的長度高寬比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築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並根據其不同的高寬比,其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附表2的規定;
二、相鄰塔式住宅建築之間的間距等於或大於單個塔式住宅建築的長度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2。
第九條其他建築物遮擋居住建築日照的,按本章規定執行。
第三章公共建築間距
第十條板式建築遮擋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室、活動室、醫療病房的日照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附表3的規定。
塔式建築遮擋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室、活動室、醫療病房的,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第七條、第八條關於塔式居住建築間距的規定。
第十壹條板塊建築遮擋辦公樓、宿舍、招待所、賓館等建築。
二、商業、服務業、影劇院、公共設施等建築。
三、與陽光大廈同屬壹個單位的辦公樓、宿舍、招待所、賓館等建築。
第四章現有居民住宅遮陽處理
第十三條凡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新建建築遮擋現有居民住房日照的,建設單位(含個人建房,下同)應按下列規定主動處理:
壹是現狀住宅房屋被陽光遮擋在規定的建築間距內,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拆遷範圍進行拆遷。
二、住宅房屋日照被遮擋現狀,以臥室窗臺(均為墻外)為中心點,冬季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根據其臥室被遮擋狀況,每戶給予800元至2000元的壹次性補償。
違法建築與住宅房屋水平距離以外兩倍高度的新建建築不予補償。
日照時間的計算方法由市規劃管理局規定。
第十四條同壹建設單位建設的住宅區或者居住小區邊建設邊入戶的,建設單位已向被遮擋房屋說明遮陽情況並與居民簽訂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約定的,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章規定實施現行住宅日照遮擋的,當事人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設單位拒不執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應當停止核發本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建設。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中專業術語的定義如下:
建築間距系數:指遮陽建築與被遮陽建築之間的間距是被遮陽建築高度的倍數。
建築物的長寬比:指建築物遮擋陽光的正面長度是建築物高度的倍數。
第十七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