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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生孩子算合法夫妻嗎?

沒有結婚證的孩子不是合法夫妻。如果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都屬於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因為1994 2月1之後,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合法夫妻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才能成為合法夫妻。

申請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1.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戶口本需要“最新”的原件,比如城市由“縣”改為“市”,也要在戶口本上更新。同時,身份證要在有效期內。

2.單身證明。

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3.註冊照片。

兩個人的三張照片可以直接在民政局拍,也可以提前拍。要求是雙方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眉毛和耳朵要露出來。

4.其他情況。

(1)壹方再婚的,還需攜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的離婚關系證明。

(2)如果壹方是現役軍人,還必須攜帶軍籍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

(3)港澳臺居民需攜帶港澳臺通行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4)華僑或外國公民需攜帶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證件、外國人居留證、婚姻狀況證明。

合法婚姻關系成立的條件:

1,合法結婚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法定結婚年齡是強制性的,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壹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婚姻登記中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壹經發現,應宣布婚姻無效,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其婚姻不合法。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追究法律責任。

2.合法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婚姻必須是雙方意願的真實表達。如果因為脅迫或者欺騙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或者因為重大誤解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不合法的。

3.合法婚姻應該符合壹夫壹妻制。所以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或者喪偶,或者離婚。否則就不是合法婚姻。

4.合法婚姻要求沒有法律禁止壹方或雙方結婚。

5.婚姻登記要求。

合法婚姻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否則就不是合法婚姻。

禁止結婚的法律情況:

1,存在重婚,且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2.如果婚姻不是雙方同意的,則婚姻是強迫的;

3、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

4.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直系血親是指所有因世代限制而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之間,祖孫之間,孫輩之間。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A.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和同父異母兄弟)。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

不同世代的叔叔、伯伯、伯母、姑姑、侄子。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主要指同壹祖先、血緣親屬,即自然血親;還包括法律發明的血親,即沒有血緣關系但與法律確認的自然血親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登記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疾病。有這種病的婚姻,如果婚後沒有治好,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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