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所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受我國婚姻法調整。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壹方結婚時起至壹方死亡或離婚時止的期間。夫妻在此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除外。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夫妻壹方在夫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處置,需要征得配偶壹方的同意。
[編輯本段]夫妻共有財產的種類
(1)法定夫妻擁有共同財產。
1,合法夫妻* * *具有財產的概念和範圍。
法定夫妻* * *同壹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明確規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單獨財產制、剩余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度包括17條規定的法定婚姻收入制度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別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了配偶壹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2、合法夫妻* * *具有財產的特征。
第壹,時間的限制。即從領取結婚證時起至婚姻關系解除時止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贈與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為夫妻的同壹財產。即使雙方不同居或分居,無論財產是由壹方還是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的財產,都是與夫妻相同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等,都是最及時的。
第二,財產的所有權利益僅限於所有權範疇。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入。
(二)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
1,約定夫妻* * *有財產的概念和範圍。
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清償和財產清算的壹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約定夫妻* * *擁有財產的特征
第壹,規定夫妻共有財產是粗放的。約定夫妻財產可以是婚前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財產。對財產的類型沒有限制。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壹切能夠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夫妻約定共有財產的時間可以是婚前、婚後,也可以根據夫妻約定重新約定共有財產,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協議形式為各自所有,* * *與所有,各部分所有,部分* * *與所有;
第四,合同的優先權。在這裏,國家法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采取合同優先原則。即有合同依約,無合同依法。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
3、約定夫妻* * *擁有財產的必要要件。
夫妻或擬結婚的當事人,財產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壹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生效要件。
壹、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我國法定結婚年齡遠高於成年年齡,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姻協議,所以無論當事人是婚前還是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人。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合同時,當然是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壹方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二,當事人的意誌是真實的。
真正的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在意誌自由、法律效力可以確認的前提下,內心的意誌與外在的表現相壹致的狀態。在遺囑真實的條件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在意誌與外在表現不相適應,則該意誌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當幹擾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引起的意思表示是違背法律的,不能產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代理不適用於當事人本身的行為。
夫妻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持有人,也是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夫妻財產約定的訂立是壹種與當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由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無效。同時,由於合同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生活或重大個人財產利益,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恰當地訂立適合其社會經濟地位的合同。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何某與妻子李某的夫妻財產協議,必須且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字,其他任何人無法洞察何某與李某的真實感情。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或可撤銷。這裏的“法”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範,還包括其他部門的法律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編輯本段]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 * *是已婚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都不能成為夫妻* * *擁有財產的主體。
2.夫妻* * *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 * *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無法證明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壹規定是這壹原則的法律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任何沒有證據證明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為死者的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編輯本段】夫妻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確定同壹財產範圍的幾個難題
(1)關於知識產權的收入。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的“知識產權所得”定義為* * *共同財產。但對於如何理解“收入”,法律並未做出詳細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入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入應分為眼前經濟利益和預期經濟利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第1993條第15款規定,夫妻壹方婚後取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夫妻壹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實際經濟利益歸屬於夫妻同壹財產,而排除了夫妻同壹財產的預期經濟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2)《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3)軍人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持續時間較長的,可以折算為同壹財產。換算成* * *的房產是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的:總造價。
夫妻* * *財產相同=婚姻存續期間×—————————
入伍時70歲
(4)父母婚後為雙方購買的房屋,是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五)夫妻分支機構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為同壹財產。1993《財產分割意見》第四條規定,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實際上是分居狀態下生活,但從法律上講,夫妻關系仍然存在,所以分居期間分開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是同壹財產。
【編輯本段】夫妻對同壹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 * *與* * * *擁有相同的財產。夫妻對同壹財產的全部份額享有權利和義務,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力之壹,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有平等的處分全部財產的權利。”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是否處理夫妻財產。
(2)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 * *的財產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協議。配偶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另壹方有權否認該處罰的法律效力。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表示的,對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同壹財產也要承擔壹定的義務。家庭生活費用由* * *連同財產共同支付,不足時,由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由* * *以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本段]夫妻共同財產的終止
(1)因夫妻協議終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終止同壹財產制,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導致婚姻消滅,也可以導致夫妻同壹財產制的終止。離婚時,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或者依法分割,使之成為自己的個人財產。
(3)因配偶壹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配偶壹方死亡,未亡配偶有權分割財產,繼承死者遺產。
當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關系消滅,由此開始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和分割。
[編輯本段]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
(壹)我國現行《婚姻法》頒布前的規定
我國最早規定夫妻財產相同的法律是1950的婚姻法。1950《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第二十三條規定:“離婚時,除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本著有利於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這種夫妻財產制在《親屬法》中稱為壹般* * *制。
30年後,1980,中國女性的經濟能力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在1950婚姻法的基礎上,將夫妻財產制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這次修改體現了我國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也使夫妻財產制的概念更加準確和明確。同時,1980婚姻法對1950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補充,即規定允許夫妻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實際需要對財產進行約定,通過約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協議制度的規定使婚姻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可以滿足部分婚姻當事人的特殊要求,也對大多數國家親屬立法保持必要的壹致性起到積極作用,從而使夫妻財產關系更加合理和靈活。為了使婚姻法的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於6月3日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993 165438,限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予以處理。要按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方便生產生活,合理解決。但也要看到,司法解釋主要針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宜代替夫妻財產制立法來調整平時和婚姻期間的財產關系。
(二)中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文化、人們的思想和生活方式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富,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各種新型財產關系不斷湧現。人們的價值觀發生了很大變化,個人自由和權利不斷增強,對個人價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們的生活方式也在快速變化,尤其是年輕壹代的知識分子和白領。很多人在嘗試婚前協議和AA的生活方式,越來越多的人會采用夫妻財產制。這些都使得原有的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越來越顯示出其局限性,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已經發生變化的夫妻財產關系,充分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權的合理行使。
1980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存在兩個缺陷:壹是夫妻財產的範圍太廣。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除夫妻對夫妻財產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基本上歸夫妻所有。該規定重視夫妻作為生活的同壹面,但在尊重個人意願、保護個人財產權方面不足。應適當縮小夫妻財產的範圍,增加對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二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過於簡單,對約定的要件、範圍、方式、效力等重要問題沒有規定。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應進壹步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1980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我國夫妻財產立法上前進了壹大步。為了更有效地實施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和2000年頒布了新婚姻法。新婚姻法科學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和理由,補充了夫妻婚後個人財產制度,還對約定財產制作出了明確規定,加強了執法的可操作性。在實踐內容上,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財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法定夫妻財產,並規定轉化後的夫妻財產是對夫妻財產制的補充,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1,兩類合法夫妻* * *財產相同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壹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做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由*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雖然有三種解釋,但實際增加的合法財產是兩種,即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貼。
壹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物質利益。這裏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指夫妻婚後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可能發生在婚前,也可能發生在婚後。投資行業也多種多樣,有農林牧副漁,也有工業、商業、學習、醫藥。這裏,壹方投資個人財產的收益,必須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預期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貼: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住房補貼可以說是壹種基於工資關系的福利;住房公積金和工資直接相關。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貼是我國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制度改革的產物。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看,上述條款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於此,這四項應該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它是工人工資的壹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了相應的權利。也就是權利已經形成,什麽時候交不影響權利。
2、關於夫妻變換* * *用財產的規定
夫妻轉化財產是指原屬壹方所有,在壹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這裏所說的轉化條件主要包括時間、約定、用途、法定條件的變化。在我國現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中,轉化的夫妻財產主要是指隨著時間推移而轉化的夫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 1.3出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其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司法解釋,第壹次肯定了夫妻財產轉化所得。2003年2月2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在新時期再次對上述內容進行了闡釋。該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應當乘以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這裏清楚地表明,個人財產隨時間變化而變成夫妻財產的種類和計算方法。
為了避免離婚可能引發的夫妻財產認定和分配的沖突和糾紛,婚前協議越來越被年輕人認可。當然,每壹對夫妻都會帶著相伴壹生的期待結婚,但同時也不再排除對可能風險的防範。很多簽了婚前財產協議的夫妻都把它放在了箱底,他們之間沒有嫌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