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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正式制度中有哪些誘致性制度變遷?變化的原因、過程和結果是什麽?

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人們自覺決定社會行為的規範,具有壹定的強制性,壹旦確立就會形成制度剛性,對經濟活動產生深刻影響。

非正式制度又稱非正式約束,是指人們在長期交往中自發形成的,並被人們不自覺接受的行為規範,主要包括價值觀和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和文化習慣、意識形態等。與正式制度安排相比,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發性、非強制性、廣泛性和連續性的特點。所謂自發性,是指相當壹部分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由文化傳承和生活習慣積累起來的,而不是理性的設計安排。人們往往是出於習慣而非理性計算,遵循壹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非強制性是指它不必像正式制度那樣必須遵守,有壹套強制性的執行機制,而主要由主體的內在意識或良知來維持。廣泛性是指它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規範人們的大部分行為,其作用範圍遠遠超過正式的制度安排。持續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壹旦形成,就會持續很長時間,其變化是漸進的、緩慢的。以前非正式制度的很多因素也會在新規則中“繼承”。

人們往往註重正式制度對經濟的制約作用,而忽視非正式制度對經濟的影響。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兩者會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制約人們的經濟行為,兩者的相容性會影響經濟績效的高低。

第二,從誘發變化看它們之間的關系。

首先,討論“誘致性變革”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關系。我們試圖通過農村經常發生的現象來看正式制度“誘致性變遷”的過程。假設兩個農民,壹個用馬路曬稻,壹個養壹群雞,同時被壹些風俗習慣所約束,否則就會被社會所排斥。現在發生了雞吃糧的事情,曬米的農民為了自己的利益,必須和養雞的農民談判。假設雙方已就此事達成協議。當農民受到的損害不大時,考慮到創建正式制度並確保其實施的成本很高,且雙方都認為現有的非正式制度足以確保協議的實施,兩人並不打算將這壹協議變成正式制度。到目前為止,我們發現在交易中,保障交易的是非正式制度。農村的現實告訴我們,當地居民很少訴諸法律,而是依靠精致的非正式限制來解決日常生活糾紛。

現在考慮兩個變化:

1.雙方交易的標的物價值發生了變化。在這種情況下,雞對農民種糧的損害加大了。

2.壹個不受原有非正式制度約束的新養雞戶進入,他的雞也侵犯了養殖戶。在第壹種情況下,當農民II的凈收益大於他違反非正式制度的預期損失(社會排斥)時,養雞人會因為先天的自私機會主義傾向而選擇違約。這時,非正式制度就不能保證交易,這就是所謂的“非正式制度失靈”。在第二種情況下,壹旦新養雞人侵害了農戶I,農戶I和新養雞人不會選擇用非正式制度來保證協議的執行,因為他們之間沒有這樣的基礎,農戶對新養雞人沒有信任,所以協議不能“自我執行”。因此,非正式制度在這種情況下也會失敗。至此,正式制度應運而生。

首先,當雙方選擇壹種約束類型來保證協議的實施時,往往會首先考慮非正式制度。因為只要交易雙方在同壹個社區,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就可以用現成的非正式制度來保證協議的執行。這時,使用非正式制度的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

其次,由於人們天生的機會主義,即使有非正式制度的約束,當違約的收益足以抵消違約的成本時,農民也會選擇違約。

再次,由於分工和專業化,市場半徑不斷擴大,人們必須與壹些陌生人進行合作和交易,這必然導致技術知識的不對稱分布和關於行為不確定性的信息的不對稱分布。沒有非正式制度的約束,這些交易者之間的“首次博弈”風險很大,協議無法自動發揮作用。當“非正式制度失效”時,作為其必要補充的正式制度就出現了。這裏的正式制度體現了非正式制度的要求,是對後者的澄清,保證了對行為者的普遍約束力。所以這種正式制度可以和非正式制度兼容。而且,這種正式制度往往是通過誘致性制度變遷形成的,即“誘致性變遷”正式制度。

同時,轉化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除了成本約束,最重要的條件是能夠轉化為形式系統的部分必須具有“主體間性”。所謂“主體間性”,是指主觀認識通過交流可以被不同主體不同程度地相信,因而具有某種“客觀性”,或者說進入了這些人的客觀認識的邊界。在交易規則和交易後果方面,組織應該具有與交易雙方相同的“* * *知識”,否則正式制度將難以實施。

第三,從強制性變化的角度看兩者的關系。

現在,讓我們來考察壹下非正式制度和“強制性過渡性”正式制度之間的關系。壹般來說,非正式制度和“強制性過渡性”正式制度是有區別的,它們可能並不兼容。是什麽造成了這個結果?

“1”和“強制過渡”的正式制度是政府推動的,往往是專家決策的產物。雖然我們不否認專家知識的作用,但由於人的有限理性,專家不可能對分散在每個人身上的知識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制定的政策會與非正式制度產生沖突。

2.作為“強制性過渡”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他往往背負著多重價值觀,其中最重要的是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所以制定的政策往往是總價值最大化的結果。如果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偏好結構不同,那麽兩者就會不壹致。

3.由於“註意力”的限制,“強制性過渡性”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只能“壹次解決壹件事”,因此正式制度的制定具有壹定的時滯性;即使能及時制定,制度的實施還是有時滯的。

4、系統的清晰性是以失去靈活性為代價的。人們獲取和建立制度知識的努力應該在某個地方達到平衡,即進壹步制度化帶來的收益與制度化所放棄的靈活性價值邊際相等。正式制度本質上也是壹種契約,契約會因為制定成本高而不完全;而且正式制度壹旦確定,就長期穩定,造成不確定性和制度剛性的矛盾,從而使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不相容。

5、“制度移植”造成了兩者的不壹致。後發國家在學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時,很容易只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忽略了支撐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從而在學習的過程中照搬照抄。

殼”,導致“看起來像個神。“因此,移植的正式制度可能與中國的非正式制度不相容。這種現象在中國的經濟改革中很普遍。

第四,實現系統兼容,促進經濟增長。

在研究制度兼容性、交易成本和經濟績效三者關系的過程中,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是否與組織中個體的利益和偏好相壹致,決定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高低。經濟學對經濟績效的考察壹般側重於經濟制度的激勵約束機制。這是因為經濟績效最終會落實到經濟行為主體的決策和努力中。

因此,在考察制度兼容性對經濟績效的影響時,激勵因素成為首要考慮的因素。在任何制度安排下,為了使政府和壹群人選擇最優的績效,雙方對每壹種績效的偏好,即他們願意為每壹種績效付出的價格的相對比例,必須是相同的,即激勵相容。影響經濟表現的另壹個重要因素是監管成本。因為經濟行為主體存在機會主義傾向,壹些經濟成果的衡量缺乏客觀尺度,所以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監督的成本可能太高,從而大大抵消了產出的結果。因此,如何降低監管成本也成為保證經濟系統以較低成本運行的關鍵。最後,考慮到制度的路徑依賴,制度能否自我強化,強化的方式和成本也是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在考察制度兼容性對交易成本進而對經濟績效的影響時,主要是通過激勵、監督成本和強化成本三個方面來進行的。這裏我們主要關註前兩個因素。

首先,當壹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被認為與其子組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壹致時,這種壹致性將極大地提高組織和經濟的績效。壹個組織的成員是由自己來激勵的,這壹點通過正式制度的建立變得更加清晰。而當正式和非正式的遊戲規則壹致時,它們就會相互強化。當非正式規則與正式規則壹致時,我們就很難明確界定非正式社會控制與正式社會控制的界限。我們特別強調,非正式約束和正式約束的壹致性會導致更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制可以通過非正式的方式達到預期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給予人們遵守規範的社會獎勵的成本是低的,因為這些都是在個人關系網絡中和社會交往過程中自發形成的。

其次,如果壹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被認為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興趣有很大不同,這種不壹致將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相反的規則和規範會給經濟行為者帶來壹種無所適從的感覺,而他在做出選擇以哪壹個作為規範來指導自己的行為之前是缺乏動力的。而且,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利益偏好的不壹致,個人無法有意識地為組織目標而工作。如果組織目標和個人利益的差異足夠大,兩者之間的不壹致關系會進壹步演變成對立關系。矛盾的規範對經濟績效有最大的負面影響,它們經常導致組織沖突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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