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範基本信息: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範
由國務院發布。
頒布於1956.05.25
實施時間:1956.05.25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範的內容:
通則
第壹條為了適應國家基本建設的需要,保護建築安裝工人和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業建築(礦山建築除外)和民用建築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施工的壹般安全要求
第三條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必須熟悉本規範的規定,在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安全技術措施,並向工人講解安全操作方法。所有不了解本規程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接受過安全技術教育的工人不準參加施工作業。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宿舍、辦公室、工棚、食堂等臨時建築必須先進行設計,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上級領導批準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會同安全技術人員和工會勞動保護幹部檢查驗收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不能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為高空作業人員提供工具袋。
第七條在建築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樓層同時作業,上下樓層必須配備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壹垂直線下方工作。
第八條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作業和高空作業。
第九條施工現場的腳手板、斜道、跳板和交通車道應隨時清理幹凈。如有雨雪冰凍,應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條自然光不足的工作場所或者夜間,應當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在坑、隧道、沈箱內作業時,不僅要有常用的電燈,還要有獨立供電的照明燈。
第十壹條寒冷地區的施工單位,冬季施工時,應在施工區域附近設置帶取暖設備的休息場所;施工現場和員工休息場所的所有取暖和保暖措施應符合防火、安全和衛生的要求。
第十二條進行蒸汽采暖施工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工人被蒸汽或蒸汽分配設備燙傷。
第十三條進行電采暖施工時,應在作業區域設置圍欄或警示標誌。用60伏以上的電壓加熱時,除測溫外,工作區內禁止其他工作。
工地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施工組織設計中應詳細說明現場附屬企業、機械設備、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下水道、電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等臨時工程的位置和規格。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周圍和懸崖峭壁處應當修建圍欄、木板或者鐵絲網。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的溝、坑應當填平,或者設置圍欄、蓋板。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應有交通標誌,危險區域應懸掛明顯的“危險”或“禁止通行”標誌,夜間應設置紅燈示警。在空間狹小、行人和交通頻繁的地方,應設置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架設電線的懸掛高度和距施工現場的水平距離,應按當地電業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建築工地壹般不準架設高壓電線;必要時,高壓電線應按照當地電力局的規定與其所經過的建築物或工作場所保持安全距離,並適當增加電線的安全系數,或在其下方加設電線保護網;在電線入口處,還應有帶避雷器的油開關裝置。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的交通運輸道路應經常保持通暢,盡量采用單行道,減少不必要的交叉路口。貨車的彎曲半徑壹般不小於15m,特殊情況下不小於10m。
第二十壹條。施工現場鬥車和平車行駛的軌道應平坦,坡度不得大於3%。以上車輛都要裝剎車。軌道的末端應該向上彎曲或者設置壹個擋車器。
第二十二條軌道、人行道和運輸車道的交叉處應鋪滿木板,軌道頂部保持水平;列車道口兩側應設置落桿、標誌和信號。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應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不應妨礙項目區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時,應架設橋板以確保安全。
第24條所有材料應存放整齊、穩固。存放腳的手柄應配有支架。場地內拆除的樣板和廢料要及時清理,釘子要拔掉或彎折。
第二十五條在山溝、河岸鋪設交通線路或者設置壹切臨時建築,應當事先了解地形、山洪和最高水位,防止災害發生。
第二十六條儲存爆炸物品的倉庫必須與工廠、礦山、住宅、人口密集場所、交通要道和高壓線保持安全距離。倉庫應該用耐火材料(磚、石等)建造。),倉庫頂部應輕便並裝有避雷針,倉庫內應有完善的通風設備和溫度計。門窗要朝外開,不能用透明玻璃。地板上的釘子不能露出來。倉庫周圍應設置防爆罩,5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並配備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條臨時存放少量炸藥、雷管、導火索等。在施工現場必須用有蓋的木箱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並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保管,並設置禁止煙火的標誌。
第二十八條雷管、導火索和炸藥應分開存放,不能混淆;圖書館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在存放炸藥的倉庫內,嚴禁加工火藥和插雷管引線。儲存炸藥的倉庫應使用防爆照明設備。
第二十九條顏料和其他危害勞動者健康的有害物質應當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場所。瀝青應存放在不受陽光直射或不易融化的地方。
腳手架
第三十條木桿應以去皮的杉木和其他堅韌的硬木為基礎。禁止使用楊、柳、樺、椴木、油松等腐朽、開裂、枯萎的木桿。竹竿應以四年生以上的竹子為基礎,不允許使用嫩、黃、有裂紋或蟲蛀的竹子。
第三十壹條使用木桿作為腳手架時,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應小於7厘米,主桿和小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應小於7厘米。如采用8 cm竹竿作為腳手架,立桿有效部位小頭直徑不應小於7.5 cm,小橫桿有效部位小頭直徑不應小於9 cm(小頭直徑大於6 cm小於9 cm的竹竿,可采用兩桿結合的方法)。
第三十二條架子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2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2米。木手立桿間距不宜大於1.5m,小橫桿間距不宜大於1m。竹腳手必須設置雙排架子,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3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於0.75米。
第三十三條架子必須裝有斜拉桿和撐桿。當高度超過7米的工程不能支撐撐桿時,架子應與建築物牢固連接,立桿和撐桿的底端應埋入地下,深度應根據土壤性質確定;埋電桿時,要先把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基坑壹定要墊上磚石,防止下沈。如遇土質疏松或無法挖坑,必須綁掃地桿。
第三十四條凡搭設高度在10米以上的竹腳手架,必須在立桿旁邊加頂撐或使用雙排立桿。竹足手的小橫桿兩端不應短於30厘米。將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點綁牢。第三十五條腳手架可根據當地經驗,用堅韌的麻繩、棕繩、草繩、鐵絲或竹條捆紮,並應經常檢查。
第三十六條坡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5m;滑道坡度不得大於壹比三,滑道防滑木條間距不得大於30厘米,翻轉平臺不得小於6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腳手架必須使用5厘米厚的實木,所有腐爛、扭曲、破損和有大橫縫的木材不能使用。如采用竹腳手架,板厚不得小於5cm,螺栓孔不得大於1cm,螺絲必須擰緊。
第三十八條腳手架板和坡道板應滿鋪在架子的橫桿上。坡道兩側、坡道轉角處和高度超過3米的腳手架工作面外側,應設置高度為18 cm的腳手板,並加設高度為1 m的防護欄桿。
第三十九條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每平方米270公斤。如果必須增加負荷,腳手架應適當加固。
第四十條懸掛式腳手架應采用堅固的材料制作,腳手架之間不應有空隙,並應設置防護欄桿。吊架的懸臂梁應插在墻的實心部分,嚴禁插在屋檐上。懸挑梁底部要墊上5厘米厚的墊子。
第41條吊架用鋼絲繩的粗細應根據負荷確定。用於起吊的卷揚機或滑輪應適合吊架的計算載荷,並應設置雙制動器。
第四十二條安裝管狀金屬腳手架時,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有裂紋的管子,各管子的連接部位應完好無損,防止傾倒或移動。
第四十三條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放置在墊木上,放置墊木前,地面應夯實、平整。
第四十四條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方,如有電氣線路設備,應在金屬腳手架安裝使用過程中切斷或拆除。
第四十五條建築物內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5m,高度應保持低於外墻20cm。墻高4米時,應在墻外安裝能承受160公斤荷載的防護擋板或安全網。每4米高的墻,防護擋板或安全網應隨墻升高。
第四十六條步兵使用的支腿應當使用堅固的材料,突出墻體的部分不得小於1.2米。腳手架不得有空隙,應設置高度為18cm的防護欄桿和腳手板。
第四十七條跳板要使用5厘米厚的實木,單人跳板寬度不應小於0.6米,雙人跳板寬度不應小於0.2米;跳板的坡度不應大於壹比三,板面應設置防滑木條;任何超過3米長的跳板都必須有支撐。
第四十八條梯子必須牢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於40厘米。
第四十九條兩個梯子連接時,應當用金屬卡子固定或者用鐵絲捆紮,必要時可以用支架加固。
第五十條梯子應當有牢固的支撐。如果底部放置在光滑的地面上,應采取防滑措施。直梯的坡度應為60度。
第五十壹條凡承重機械或高度超過15米的腳手架,必須經工程技術負責人設計批準後,方可搭設。
第五十二條腳手架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
土方工程
第五十三條土方工程開始前,將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煤氣管道、電纜、水管等。)應該好好調查調查。
第五十四條挖基坑、坑時,如發現無法鑒定的情況,應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打或玩弄。
第五十五條深坑井作業時,坑井應保持通風良好,並註意檢查有毒氣體。如發現可疑現象,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報告上級處理。
第五十六條在建築物附近挖掘基坑時,應當根據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條土方開挖應當自上而下進行。禁止使用挖空基腳的操作方法,並應采取排水措施。
第五十八條開挖基坑、坑時,應當根據土質、濕度和開挖深度設置安全坡或者固壁支架;對於土質疏松或土質較寬較深的溝、坑,如果不能采用壹般的支護方法,必須根據具體設計進行支護。在坑邊挖出泥漿和堆放物料的地方應距離坑邊至少0.8m,高度不得超過1.5m..應隨時檢查基坑和深坑或實體墻支撐的斜坡(尤其是雨後和解凍期間)。如果發現斜坡有裂縫和松動,或支撐斷裂或移動,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59條拆除實心墻托架時,應按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更換支架時,應先安裝新支架,然後拆除舊支架。拆除固定墻支架和支撐時,必須有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六十條使用機械挖掘前,應當先發出信號。挖掘時,不允許在挖掘機挺桿的旋轉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裝土時,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61條在有支撐的溝內用機械挖掘時,必須註意不要損壞機械支撐。在溝、坑邊緣使用機械作業時,應仔細檢查和計算坑內的支撐強度,必要時應加強支撐。
第六十二條所有爆炸物品必須由專人運輸。雷管和炸藥不允許用同壹船或集裝箱運輸。運輸時,應妥善包裝和捆紮,不得散落、改裝、搖晃、撞擊、翻倒、掉落或摩擦。運輸過程中嚴禁吸煙,或攜帶煙火等易燃物品。在運輸過程中,不允許在人多的地方休息。
第六十三條爆破工作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打眼、裝藥和爆破應由經過培訓的合格人員進行,並應有嚴格的組織和檢查制度。
(2)雷擊時,嚴禁安裝炸藥、雷管和連接線。夯填火藥時嚴禁使用鐵器。所用的鉛應該經過測試。
(3)使用電雷管時,應指定專人掌握電爆器,電線必須完全連接,所有員工在給槍通電前能避開安全。電動爆破器與炮孔導線之間的距離應根據現場情況確定。連接雷管和引線要用專用鉗子夾緊,嚴禁用牙齒咬緊,用力敲打。
(4)用爆膠爆破石方時,爆膠應擠壓牢固,嚴禁夯實。禁止使用冷凍、半冷凍或半融化的油炸膠。冷凍和油炸膠水的解凍處理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仔細進行。使用炸膠時要戴手套。炸膠融化時避免接觸皮膚。
(5)在城鎮房屋較多的地方爆破石塊時,最好先引爆悶炮(藥量較小的炮),在石塊上設置盾牌後再釋放。
(6)拍攝後20分鐘去檢查。遇有拒爆時,嚴禁在原炮眼內掏挖或裝炸藥,應在距原炮眼60厘米處另鉆壹個炮眼起爆。
(7)拍攝時間必須由專人在同壹地點控制。放炮前,危險區內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周圍設置崗哨和危險標誌,禁止車輛通行。
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六十四條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裝在伸手不可及的地方,或者設置安全屏障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六十五條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因絕緣損壞可能帶電時,必須按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六十六條電線接電源時,應設開關或插銷,不準隨便掛。露天開關應安裝在特殊的盒子裏。
第六十七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金屬容器或潮濕的地方工作時,行燈的電壓不應超過12伏。
第六十八條電焊機的作物和金屬工作臺與大地分離時,應保護接地。
第六十九條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後,不得留下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必須保留電線,應切斷電源,並對電線末端進行絕緣處理。
第70條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符合規範,並定期進行測試和檢修。維修時,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作業,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壹條工業鍋爐應當配備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計,並保持準確有效。
第七十二條工業鍋爐應有維護保養、檢查修理和水壓試驗制度,並應聘用經過專門培訓和考核的專職人員擔任消防員。
第七十三條儲存和使用各種氣瓶時,應遠離明火10米以上,並避免陽光照射。移動時,它們不應該碰撞。
第七十四條氧氣瓶應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應有防止油汙染的安全閥,且不應與可燃氣體氣瓶放在同壹地方。
第75條乙炔發生器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應遠離明火10米。
第76條焊接現場應通風良好。焊接、電割、氣焊、氣割前,應清除工作和焊接場所的易燃物品,或在焊接場所采用防護設施。
第77條氣動工具的氣閥必須氣密,並易於開關。氣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調整,不能更換零件。
第七十八條所有機械和動力機的底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機器時,應防止機器因自重和外部載荷而移動和傾倒。
第七十九條傳動帶、開式齒輪、砂輪、鏈鋸、貼近地面的聯軸器、轉軸、滑輪、飛輪等危險部位,應當安裝防護裝置。
第80條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裝有自動加油裝置;如果手動加油,應該使用長噴嘴加油器。如果加油困難,應該停車加油。
第八十壹條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應當標明最大載重量;提升和牽引機械,並標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條各類起重機應按規定配備起升限位器、起升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有壹個起重重量指示器。軌道臂起重機必須配備軌道夾具。
第八十三條起重機使用前應進行試車,試車前應對吊鉤、鋼絲繩、傳動裝置和電氣部分進行檢查。使用時應由專人指揮,禁止斜掛,禁止任何人站在被吊物上或在其下停留和行走。當物體懸浮時,駕駛員不能離開現場。
第八十四條輸送帶裝卸處應安裝專用平臺,嚴禁用手直接在輸送帶上卸料。輸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筒、滑輪和輸送帶上的附件。
第八十五條機械、設備和工具應當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條安裝機械時,不準將機械電纜拴在腳手架上,未經技術負責人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為吊車和滑輪的支撐。
第八十七條擦洗和修理機械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機械轉動部分因水流或自重而自行轉動。刷洗機不能使用含鉛汽油。
第八十八條安裝、拆卸、清洗、調試和修理機器時,應對各種轉動部件采取臨時保護措施。不允許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人靠近。
第八十九條各種機電設備應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操作、拆卸或維修。
拆除工程
第九十條拆除工程開工前,應當詳細調查建築物現狀,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只有在總工程師批準後,工程才能開工。對於簡單的拆除工程,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壹條拆除工程開工前,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十二條拆除工程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壹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九十三條拆除工程開工前,應當切斷或者移動電線、燃氣管道、水路、供暖設備等主要線路。
第九十四條工人從事拆除工作時,應當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定的結構部件上進行操作。
第九十五條拆除建築物應當自上而下依次進行,禁止同時拆除幾層。拆除壹部分時,應防止其他部分倒塌。
第九十六條建築物欄桿、樓梯、樓板的拆除,應當符合整體拆除程度,不得先行拆除。建築物的承重柱和承重梁,只有在其承擔的所有結構拆除後才能拆除。
第九十七條壹般不采用拆除建築物的方法。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采用拆除建築物的方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挖開墻根的深度不應超過墻厚的三分之壹,當墻厚小於兩塊半磚時,不得開挖。
(2)為防止墻體向開挖方向傾倒,在開挖前,應采用支撐進行支撐。
(3)建築物推倒前,應發出信號,待所有人員都到安全區域避難後,方可進行。
第九十八條爆破拆除建築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爆破拆除建築結構的壹部分時,其他結構部分應保持完好。爆破後,如發現預留結構部分有危險跡象,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九十九條拆除建築物時,不允許多人在樓層上聚集堆放物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壹百條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時,應當設置泄流槽,使散落的廢棄物能夠從泄流槽中流下。拆除較大或較重的材料時,應及時用吊繩或起重機械吊起或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下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幹凈,分別堆放在壹定的地方。
防護用品
第壹百零壹條施工單位應當為員工提供適用、有效的防護用品,並規定發放、儲存、檢查和使用方法。
第壹百零二條根據工作需要,為下列人員配備防護用品:
(1)架子工:供應袖子、裹腿、墊肩、護目鏡。
(2)瓦工:供應帆布指套或指膠的線手套。
(3)不使用夾磚器的搬磚工:提供手墊。
⑷抹灰工:供應袖子、手套和護目鏡。
(5)撣子:供應工作服、護目鏡、口罩、手套和鞋套。
(6)除塵粉刷工:分別提供膠鞋鞋套及綁腿、護目鏡、口罩、手套及披肩、頭巾。
(7)混凝土攪拌、搗固、找平、養護人員:分別配備圍裙、手套、膠鞋(或帶綁腿的膠鞋、鞋套)。
(8)砌築:分別提供防護眼鏡、口罩、帆布手套。
(9)堆垛機:供應手套和裹腿。
(10)水磨石工和電磨石工:分別配備膠鞋或膠靴,電磨石工配備絕緣手套。
(11)水管工:在水路作業時,供應手套、工作服、膠靴和口罩。
(12)鋼筋工:供應帆布手套、墊肩、帆布圍裙、口罩。
(13)白色金屬工人:供應手套和圍裙。
(14)油漆工油漆工:油漆工供應圍裙和帶袖子的手套;油漆工提供工作服、手套、護目鏡和面罩。
(15)采摘工:供應墊肩或有衣領的墊肩,搬運水泥、石灰時,加披巾、頭巾、護目鏡、鞋套、長袖手套。
(16)木工:分別供應套筒和圍裙。
(17)電鋸工:供應口罩、護目鏡、帆布圍裙、袖套。
挖掘機、平地機、推土機和起重機的司機和助手:分別提供工作服、手套、護目鏡和口罩。
(19)電氣操作人員:絕緣靴、絕緣手套、線手套、護目鏡、袖子、裹腿等。分別供應。
(20)提琴手、鉚工、焊工、鍛工和起重工:根據不同的工作條件,按照工廠安全衛生條例的規定分別提供防護用品。
第壹百零三條從事瀝青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配備棉質或者亞麻質地的工作服、防護眼鏡、防護口罩或者過濾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套和防護油膏。下班後妳必須洗個澡。
第104條從事下列工作之勞工,發給柳條帽或藤條帽:
(1)高空作業的工人。
(2)在深坑、深溝或地下工作的工人。
(3)拆除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壹百零五條在水中作業的工人應當配備膠靴,在深水作業時應當配備橡膠工作服。
第106條高空作業的工人,如果沒有防護裝置,應提供安全帶。
第壹百零七條在雨中作業的工人,應根據需要單獨配備膠鞋、膠靴、麻纖維、雨衣、帽子等防雨用具。
第壹百零八條在嚴寒氣候下從事戶外勞動的勞動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防寒用品。
第壹百零九條施工現場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護用品。
第壹百壹十條對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指本條例未提及的工作)的勞動者,應當根據需要分別發給防護用品。
補充條款
第壹百壹十壹條企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單行細則,報勞動部備案。
第壹百壹十二條本細則由國務院公布實施。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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