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票據權利喪失的救濟途徑有哪些?(1)宣告無效。
聲明作廢是指票據遺失後,遺失人通過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宣布遺失票據無效。通過這種方法,可以引起相關人員的註意,防止票據被冒名頂替,或者使他人在承兌票據時知道其來源和效力。但是,宣告無效畢竟是引起他人註意的單方面法律行為。我國法律不承認其效力,他人不受其約束,也沒有審查的義務。
(2)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票據丟失,並要求付款人暫停付款的壹種方法。這種方式的局限性在於,失票人仍然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而且對於未指定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不能申請掛失止付。
(三)公示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持有人的申請,在壹定期間內,以公示的方式,促使未知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如果他們不申報,公示將失去他們的權利。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遺失票據無效,使票據權利從票據中分離出來,從而實現其權利的壹種方式。
(4)提起法律訴訟
由於公示的弊端,難以到達確定的付款銀行,難以引起企業或銀行的註意,阻礙了票據的流通和使用。為此,我國法律賦予了敗訴方提起訴訟的權利。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持有人明確以他為被告,要求他交出票據。如果賬單已經支付,他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承兌法院為票據付款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二、票據權利喪失的概念是什麽意思?這個概念包含兩個要素:票據喪失違背了持票人本人的意思,持票人已經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這兩個元素描述如下:
(1)權利人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無意喪失票據權利,但票據實際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況:持票人在無意識狀態下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如丟失、被盜;持票人在有意識但無力的情況下失去對票據的占有,如搶劫、搶奪等。
(2)占有的喪失:占有是指實際占有和控制票據的狀態。事實上,票據的占有和控制狀態,包括權利人自己對票據的控制和排除他人對票據的控制,在時間上必須是連續的。喪失占有是指持票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票據的損失包括絕對損失和相對損失。絕對損失又稱票據喪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發生了根本變化,在外觀上不再是完整的票據;相對喪失又稱票據喪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持票人的占有。在絕對喪失的情況下,失票人更容易通過法律手段對其票據權利進行救濟,對票據絕對喪失的救濟不是通常的票據喪失救濟。權利救濟中的票據喪失壹般是指票據的相對喪失。
三。票據權利的特征票據權利是壹種民事權利。除了公民權利的特征之外,它還具有以下特征:
(1)票據權利是證券權利。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本質性和獨立性,由此產生的票據權利成為壹種效力強於壹般民事債權即證券權利的權利。這種權利壹旦產生,就會與票據結合成為有價證券,只有占有票據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是壹種單壹的權利。由於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的不可分性,兩個以上不同的權利人不可能同時占有同壹張票據,兩個以上的票據權利也不可能同時存在。
(3)票據權利是從權利。票據權利不同於壹般債權。壹般債權只有壹次性權利,而票據權利是從權利,即權利人可以先行使給付請求權,在給付請求權落空時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是壹種特殊的貨幣債權,其標的物僅限於票面金額的支付。
(5)票據權利是壹種沒有金錢的債權。持票人以票據的字面意思或者票據法律規定證明自己是持票人的,票據債務人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
(六)票據權利是簡單的金錢給付請求權。壹方面,持票人只能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面金額,不能提出其他請求。另壹方面,持票人不承擔任何實現票據權利的對價義務,票據債務人單方承擔無對價支付義務。
(7)票據權利和票據壹體化。行使票據權利的唯壹必要條件是票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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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雙薪是年終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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