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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津貼怎麽分?

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年齡津貼發放有什麽規定和標準?

分銷法規和標準:

根據總後勤部財務部6月1997+2月1發布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規定匯編》中的規定,護理(教)齡津貼按本人參軍(或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計發

為)後實際工作時間計算的職位。以前是護士,中專老師,現在換了其他工作。護士(教師)中途轉其他工作的時間要扣除。

護(教)齡津貼按年計算,每年從1+0開始發放。上壹年度參加工作的,從下壹年度的1開始計為1年,但參加工作後1年內實際工作不滿半年的,不能作為護理(教)齡津貼的累計年限。

正式調離護理(教學)崗位的,從次月起停發,但是,從事護理和教學工作滿20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護理和教學崗位的,仍在其醫療衛生單位從事工作。

工作或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還可給予護理(教)齡津貼;轉入學校行政管理未滿20年,繼續參加非全日制課程的,可享受教齡津貼。

士兵護士晉升護士時,可以計算護理時間。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護理和教學經歷不計算在內。護(教)齡津貼標準為:滿五年不滿10年的每個月3元;5元是10年小於15年的月份;7元是15,20年以內的月份;滿20年的,月費10元。

軍官和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津貼的規定

軍官和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的條件是:凡現為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士、主管護士、護士長、助產士、護理部負責人的人員。

擔任護士長或副護士長的任何人都可以獲得護理年齡津貼;凡是現在是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的,都可以發給工齡津貼。強度審批由幹部所在單位幹部部門審批。中學中校是由

總參謀部證實。凡要求調離護理崗位的,即使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也從次月起停發護理津貼。如果因為冤假錯案導致護理教學工作中斷,可以計算。

年齡。工傷治療期間和產假、探親假期間,可以計算護理教齡。

軍官和文職幹部醫療補助的範圍和標準

軍官和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的範圍是:在醫院門診部和病房專職從事離休和在職幹部、師級以上離休幹部醫療保健的醫務人員;退休幹部保健中心(醫療

室)醫務人員;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門診部(衛生院)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務人員。軍官和文職幹部享受醫療津貼的標準和規定是。

(1)ⅰ類,即連續或累計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30元;

(2)二類,即連續或累計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1L-15年(含15年)的人員,每人每月25元;

(3)三類,即從事醫療衛生保健工作的專職幹部。連續或者累計工作不滿10年(含10年)的,每人每月20元。

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標準和範圍

(1)根據總後勤部財務部1997 12 1發布的《關於人民生活待遇的財政法規匯編》和總後勤部[1998]幹政之諾的通知,186,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標準為:

排軍官,三年內每月50元;

副連隊軍官,三年每月60元;

全職軍官,服役四年每月80元。

(二)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的範圍:

(壹)在相當建制的連隊、單位(如海軍四級艇、空軍飛行維修中隊,具體由各大單位確定,報總後勤部批準)工作的連隊、排軍官(含技術軍官,不含飛行員)。

(二)在實行崗位津貼的連隊和相當於建制連隊的單位擔任司務長職務的連、排幹部([1994]732號)。

(2)經有審批權限的組織批準到連隊擔任替補或見習的任何軍官或士兵。

(4)在團以上機關設立崗位,實際工作在邊防連、排以下的保密幹部。

軍隊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標準和規定

(1)軍隊幹部生活補貼標準為:

260元,軍委主席、副主席;

軍委委員(壹級)245元;

大軍區首長(二級)230元;

軍區副職(三級,視同軍區副職)215元;

是軍人(四級,按軍人待遇)205元;

副軍銜(五級,視同副軍銜)195元;

專任教師崗位(6級,局級)185元;

副處級(7級,副局級)175元;

是團級(八級、壹級)165元;

副團級(9級,副師級)155元;

專職崗位(十級、科級)以下幹部150元。

(2)發放生活補貼的具體規定是:

(1)以上標準僅限於執行生活補助標準,不涉及其他待遇。

(二)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按同職級在職人員標準執行(原副兵團離退休幹部按210元執行)。

(3)在職幹部和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列為“幹部工資”科目報銷。

(4)此項補貼不作為計算相關費用的基數。

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費定期增長的規定和標準

根據總後勤部財務部6月5438+0997+2月1發布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規定匯編》中的規定,

(1)軍隊離退休幹部按照同職級在職幹部最高工資檔次差,定期增加退休費。軍級以上幹部(含享受同等退休費的幹部)月標準26元,教師月標準。

準24元,團月標準22元,營月標準18元;按照同職級在職幹部職級工資年度增資標準增加退休費,1988+00、1993 t0後授予職級。

當月後被評為文職壹級少將,文職二級以上15元;大校、三級以下文職10元;其他離休幹部,軍級以上15元,師級以下10元。

(二)離休幹部,按照上述同職級離休幹部增加退休費的標準增加退休費。

軍隊幹部不定期增資規定

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定期增資。

(1)擅自離開工作單位超過15天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工資自次年6月起停止定期增加1年;

(二)軍官和文職幹部在公布任命命令後,未經組織批準擅離崗位1個月的,其崗位工資自次年1個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

(3)以往受到行政記過或黨(團)內嚴重警告處分的,軍官和文職幹部職務、職級(級別)工資自次年6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退休幹部定期增資按此執行);

(4)經組織批準轉業、復員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次年6月5438+10月不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職級(級別)工資;

(5)實行試用期的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試用期內不增加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職級(級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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