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否定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必備要件,認為《物權法》第106條未列舉,錯誤的登記權利人(無權處分)有權處分登記的財產。
二、財產善意受讓人。
1,商譽的標準
王澤鑒教授總結了動產善意取得的四個標準:
(1)商譽是指受讓方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者)無權轉讓,不要求過錯;
(2)善意是指受讓方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者)無權轉讓,不問是否有過失。但在客觀情況下,如果普通人基於交易經驗就能斷定轉讓方無權轉讓,那麽受讓方就是惡意的;
(3)善意是指受讓方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的人)無權轉讓;
(4)善意是指受讓方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的人)因重大過失而無權轉讓。
2.善意判斷時間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和《物權法司法解釋(壹)》第18條的規定,善意取得點是指受讓人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受讓人是指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的完成。
3、商譽的保護範圍
善意取得的目的是填補讓與人處分權的不足,保護範圍僅限於“對處分權的信賴”。當善意受讓人基於占有或登記的公信力而信賴無權處分人有權處分時,原權利人的所有權相對消滅,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無權處分的財產。
第三,支付合理的價格
善意取得並請求轉讓是合理的有償交易,這也是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所認可的。《物權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合理價格”的確定應當以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和支付方式為依據,參考轉讓時交易場所的市場價格和交易習慣。
第四,完成法定公示
《物權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備要件,登記是生效要件則需要登記。不實施登記的,可以將房產交付給受讓人。
1.動產已經交付。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特殊動產采取登記對抗制。特殊動產應屬於《物權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的“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財產,交付會產生善意取得的公示效果。但不變更登記的,善意受讓人享有的物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動產已經登記。
《物權法》第10、16條規定,我國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權屬和內容的依據。無論是無權人交付房屋,還是受讓人支付價款,只要受讓人不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就不能善意取得不動產。
擴展數據: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
壹.動產
在傳統民法中,善意取得通常指動產的善意取得,我國《物權法》第106條對此予以肯定。動產是指“除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的壹切東西,如書籍、繪畫、珠寶和無記名證券(如票證)”。
第二,房地產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有學者主張,我國對不動產登記的生效采取嚴格要求,不動產相關問題可以基於登記的公示效果進行調整。原則上不存在不動產善意取得的適用空間;
有學者提出異議,認為當登記記錄與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壹致、登記薄未實時反映物權變動等錯誤存在時,登記權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具有適用的可能性空間。
第三,超然物外的占有
占有脫離物是指“非真實權利人故意而失去占有的物,如贓物、遺失物、遺忘物、誤取物等。,而占有脫離物有條件地適用於善意取得或者根本不適用善意取得”。
第四,網絡虛擬財產
根據“克雷曼訴科恩域名案”,可以準確界定的虛擬物品因其專用性,可以視為類似於域名的財產。在我國臺灣省,虛擬財產可視為電磁記錄,在詐騙、盜竊案件中視為動產。?
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應當認定網絡虛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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