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卷宗中,壹份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陳述了連環事故的全部經過:2008年6月10日淩晨2時35分左右,林宗建與對向行駛的李進駕駛的摩托車相撞。碰撞後,李進和他的摩托車乘客林飛到對面車道,然後林被孫駕駛的重型特種作業車撞倒。事故造成李進和林當場死亡,汽車和摩托車受損。
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了解到,從轎車與兩輪摩托車相撞到林被重型特種作業車碾壓,用時不下4分鐘。
對於這起連環案件,交警部門區分了兩個情節,對事故原因和責任進行了總結。對於第壹個情節,確認函分析“林宗建醉酒駕駛且未降低行駛速度,與對向行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他的違法行為在這起事故的第壹個情節中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是這起事故的壹個原因。李進無證駕駛,逆向行駛,與前方行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他的違法行為在這起事故的第壹個情節中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是這起事故的另壹個原因。”因此,交警認為,林宗建、李進對這起事故應負同等責任,林對這起事故不負責任。
在第二個情節中,確認函認為:“林宗建在事故現場未能及時擺放警示標誌並積極救人,致使躺在馬路上的人體被正常行駛的車輛碾過。他的違法行為在這次事故的第二個情節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孫駕駛時未註意路況,遇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摔倒在路上的人體被碾壓。其違法行為在本次事故的第二情節中作用較小,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這壹環節,交警認定林宗建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孫對這起事故負次要責任。
思明法院根據交警部門的鑒定,認為林宗建、李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第壹情節應負同等責任,林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在事故的第二情節中,林宗建應負主要責任,孫應負次要責任。這兩個情節的起因結合起來導致了林之死。因為兩塊地的原因,無法判斷大小,所以各定50%。在這起事故的第壹情節中,林宗建與李進的侵權行為直接合並,林宗建與李進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第二情節中,林宗建在事故現場未及時放置警示標誌並積極搶救人員,以及孫在駕駛時未觀察路況,未直接或不可避免地導致林被孫駕駛的車輛碾軋。這兩種行為實際上為損害結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並間接結合在壹起。因此,林宗建和孫應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樣,根據交警部門“從汽車與二輪摩托車相撞到林被重型特種作業車碾過,時間不少於4分鐘”的結論,上述兩個情節也是相對獨立的,沒有證據證明林宗建、李進、孫之間存在* * *故意或* *過失。因此,林宗建、李進、孫應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林宗建承擔60%的責任,李進承擔25%的責任,孫承擔15%的責任,其中在第壹情節中,林宗建、李進各承擔25%,在第二情節中,林宗建承擔35%,孫承擔15%。
據悉,本案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未對判決提出上訴,壹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廈大法學院朱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本案是壹起交通事故中兩個情節導致壹名受害人死亡的糾紛。在這類案件中,各侵權人的責任以及是否連帶壹直是各方爭議的焦點,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有不同的解釋。本案從各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與故意、* *與過失、多因壹果相結合等方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進行了有益的探討。